欧洲专利一体化的发展历史
早在50多年前,就有人提出在欧洲建立统一专利制度的设想,但因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一直未能实现。在了解欧洲专利一体化的发展历史前,有必要了解下面几个概念:欧洲专利、欧共体专利和欧洲单一专利。
欧洲专利是欧洲各国在1973年签订,于1977年生效的《关于授予欧洲专利的公约》(下称《欧洲专利公约》)所建立的专利体系的产物,签署该公约的目的是在各成员国之间建立共同授予发明专利的法律制度,根据该公约授予的专利称为欧洲专利,同时设立了欧洲专利局(下称欧专局)。截至目前,欧专局已有38个成员国。欧专局仅负责欧洲专利的审查、授权和异议等。经过欧专局实质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仍需要将申请文本翻译为指定国家的官方语言,才能在指定国家获得保护。
笔者认为,现行的欧洲专利体系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专利注册和维持费用高,申请人若想在多个国家获得保护,需要将授权文本翻译成该国语言,因此翻译成本很高;二是保护成本高,欧洲专利进入不同国家生效后,申请人实际上获得的是受到不同国家法律保护的专利权,因此专利权无效请求需要向各个生效国分别提出,当出现专利侵权诉讼时,往往也需要在各国分别起诉,增加了申请人的维权成本。
欧共体专利是在1975年欧洲经济共同体9个国家签署的《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的基础上提出的,该公约将创立一种在整个共同体范围内普遍有效,其授权后的权利也只服从该公约约束、并独立于成员国国家专利的共同体专利。
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地位和职权被欧盟接管后,根据欧盟关于专利体制所达成的共识,先后使用欧盟范围内的单一专利、欧洲单一专利来替代欧共体专利。欧洲单一专利又称之为具备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由欧专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授予。
为促进欧洲单一专利的实施进程,欧盟启动了强化合作机制。强化合作机制在欧盟历史的使用次数屈指可数,由此可见欧盟在推进单一专利方面的决心和力度,并最终通过采取制定规则(Regulation)的形式通过了单一专利制度。该规则是由欧洲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文件,具有适用范围的普遍性、在实施结果和方式上具有全面的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一切成员国内的特点。2012年12月11日,欧盟通过了两个与单一专利制度相关的规则,这是欧盟单一专利制度的法律基础。
欧洲专利一体化的语言问题
在现行欧洲专利体系下,申请人若想在不同国家获得专利保护,必须承担相当高的专利文本的翻译费用,这对于专利权人,尤其是欧洲中小企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负担,无疑会阻碍欧洲经济的创新发展。为此,欧洲各国都在为减轻申请人的负担而不懈努力,根据2008年5月1日生效的伦敦公约,特定欧洲国家可以接受以非该国家官方语言所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即申请人在某些条件下可以不需要翻译专利申请文件。此外,某些国家可接受特定语言的专利申请文件,仅要求对权利要求进行翻译。比如,克罗地亚、丹麦、冰岛和荷兰就可以接受以英文撰写的说明书,申请人只需要将授权后的权利要求翻译成该国的官方语言(克罗地亚语、丹麦语、冰岛语、荷兰语)即可。
在欧洲单一专利体系下,对于官方语言的翻译部分,欧盟计划提供免费在线计算机翻译程序。在该自动翻译系统得到完善之前的过渡期(最长12年)内,申请人若在欧专局使用的程序语言是法语或德语,则还需要提供该欧洲专利说明书的英文翻译;若使用的程序语言是英语,则还需要翻译为另一种欧盟官方语言。
然而在专利权遇有争议或诉讼情况下,经法院或被控侵权人的请求,专利权人仍需将专利申请文件以人工方式翻译成指定官方语言,而且翻译费用由专利权人承担。
欧洲单一专利的保护问题
在欧洲单一专利制度中,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异议仍然由欧专局负责,待专利授权决定作出之后,专利申请人可以选择向欧专局申请在每一个签署欧盟会员国内生效的单一专利,提出请求后,申请人还需在授权公告日起4个月内向欧专局提交相应的翻译文件。上述程序完成后,申请人即可在签署了单一专利的欧盟成员国内获得单一专利的保护。此外,欧专局还将负责翻译单一专利的登记、转移、许可、失效等信息,以及收取和分配专利维持费。
截至目前,欧盟27个成员国中已有25个国家同意加入欧洲单一专利体系。
在现行欧洲专利体系下,欧洲专利一旦经过欧专局授权,进入欧洲不同国家生效后,即将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即相应的专利侵权诉讼由该国的司法系统负责审理。实际上,欧洲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主要集中在英国、法国、德国、荷兰4个国家。由于这4个国家对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以及对审判法官的要求均存在较大区别,因此这也成为专利侵权案件审判结果不统一的重要因素。
除了建立欧洲单一专利之外,欧盟也提出了建立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改革方案。截至目前,共有25个欧盟成员国签署了统一专利法院的改革法案协议。根据该协议,欧盟将设立一个统一专利法院来处理传统欧洲专利及欧洲单一专利相关的诉讼事务。统一专利法院将包括一个一审法院、一个上诉法院以及一个注册处。一审法院将包括一个中央法院和若干位于各成员国的地方法院和地区法院。其中中央法院主要负责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地方法院和地区法院则主要负责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审理。由统一专利法院做出的判决在各国的效力是一致的,因此将极大改善欧洲专利侵权案件审判结果不一致的局面。
单一专利是“双刃剑”
表面上,单一专利似乎提供了更加宽广和便捷的保护,而且保护的费用也有所降低。然而单一专利的专利权一旦被无效,其专利权在整个签署国范围内都将失去效力。专利申请人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承担了可能被竞争对手“一枪毙命”的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专利权人的利益,更好地推动单一专利制度的实施,单一专利的专利权人可在7年过渡期内,对继续保留或退出单一专利制度作出决定。从市场保护角度出发,在目前欧洲专利体系下,申请人可以根据各国市场、产品的特点来选择在特定的国家获得专利保护,如果申请人选择单一专利保护,则无法仅在特定国家获得保护,并可能承担更多的专利维持费,这也是专利申请人所需要考虑的问题。
如果欧洲单一专利真正实施,对于有兴趣和需要在欧洲进行专利布局的申请人而言,应提前了解如何获得欧洲单一专利、相关费用、保护方式和后续的司法救济等相关问题。申请人随时掌握欧洲专利一体化的进展,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知识产权报 作者 陈栋 郭帅 曹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