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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信息

林广海:考问与因应——数字时代版权的司法保护审判信息

时间:2023-07-12   出处:版权理论与实务  作者:  点击:

文/ 林广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原文刊载于《版权理论与实务》2023年第6期

原标题为《考问与因应:数字时代版权的司法保护》

本文系作者2023年4月9日在“2023远集坊:数字时代版权高峰论坛”上的主题发言。发表时,增加了题目和文章的注释。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数字经济发展作出重要指示,指出数字经济是全球未来的发展方向,要求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以数字经济带动高质量发展。党中央和国务院制定出台了《网络强国战略实施纲要》《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纲要》,从国家战略层面谋划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加快数字中国建设,已经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一项重大部署。党的二十大吹响了“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冲锋号。我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建设数字中国,关于加强数字经济发展和治理的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汇聚磅礴力量,把数字中国的宏伟蓝图变为数字中国建设的喜人成就。“加快建设数字中国”不断向纵深推进,数字技术惠及生产生活方方面面,人们普遍感受到数字化浪潮惊涛拍岸!从技术设施、产业规模、经济占比的情况看,我国已经成为数字经济大国。


数字创制品缤纷而来,冲击着人们原有的观念。数字创制品生性张扬,总爱占据娱乐鄙视链的最高端,滋养而又睥睨着人类的审美情趣,激荡而又不屑于人类的情感涟漪。数字创制品兜售的爱和恨,是夹生的,哭和笑,是变调的——这是因为技术智能和人类无法做到“共情”。就日常所见,数字创制品成为大众娱乐的“必打之卡”,人们喜看其形色之斑斓,爱听其声韵之悠扬,醉心其意境之幽远。站在国家发展的高度来看,建设数字中国,是民族复兴伟业,必须筑牢数据权利保护的制度根基,不可止步于娱乐。必须考问,“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数字创制品,与人类创作的作品,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吗?享有同样的法权荣光吗?这是版权法律制度的“元问题”,正在经受“数字时代”的考问。


考问是必须的。为的是驱除认识上的“雾霾”。


考问之一:被数字技术统辖支配的智能创制品[1],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方面的纠纷已经走进法庭,一样的法槌,却敲出了不一样的声音。一种声音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只要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要件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作品予以保护,权利属于人工智能开发者。某法院作出的腾讯诉盈讯科技案判决[2]就回响着这种声音。另一种声音则认为,著作权法仅保护人类的智力成果,人工智能不具有人类身份,其生成物不应当作为作品予以保护。某法院作出的菲林诉百度网讯案判决[3]就传递出这种声音。有趣的对比是,今年3月16日美国版权局发布版权注册指南,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受美国版权法保护。其主要观点为:版权只保护人类创造力的产物。在美国宪法和版权法中,“作者”一词将非人类排除在外。“作者”系人类,将作者描述为一类“人”,版权系“人类基于其自有天赋或智力所创作作品的排他性权利”。我还听到一个更加有趣的说法是,警犬再机敏,也不是警察,只是工具。以上不同的观点及取向,促使我们更加理性地检视版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初心”。


考问之二:被数字技术统辖支配的版权运用,如何受著作权法规制?据研究,网络视听已经成为第一大互联网应用,我国网络视听用户突破10亿,网民使用率超过97%,“视听+”的模式助力多领域数字化转型。传统法律制度是以财产、契约、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建构起来,进入数字时代,数据作为一种非竞争性而具有规模集聚效应的可复制资源,聚拢的主体越多,释放的价值就越大。互联网平台作为数字经济重要的组织形态,业务类型复杂,竞争动态多变,其收集、处理和运用大量数据,突破了传统所有权的结构和边界,也悄无声息地解构着传统法律制度。面对危机,必须育新机,开新局。在大数据的开放运用与个人信息的隐私保护之间,必须探寻一条互赢之道,做到兼顾兼得,不顾此失彼。


考问之三:被数字技术统辖支配的版权侵权,如何给予法律救济?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侵权行为,涉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智能、平台责任等,而传统作品和传统产业的数字化建设,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带来的版权保护新问题重重叠加,交织着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万千绳结。在司法审判中要稳当平衡保护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恰当把握多层次价值取向,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实现激励创新与公共利益兼得。


当然,还有对考问的再考问,乃至更多的考问。


考问不止观念的撞击,也是利益的争夺。利益问题,始终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司法审判的使命,就在于定分止争,让人民群众建设数字中国的利益追求,更好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迸发创新创造的无穷伟力。


人民法院牢牢把握数字技术发展的新机遇新挑战,因应数字中国建设发展要求,采取有力举措,以数字技术型塑审判体系现代化,赋能审判能力现代化,让版权保护那“许多愁,载得动”:


一是率先设立互联网法院,更好适应数字技术发展的经济基础。建立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推动大数据、区块链、技术智能在审判执行领域深度运用,实现审判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数字时代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三家互联网法院自成立以来至2022年12月31日,共受理案件428505件,审结414938件,在线立案申请率98.49%,在线庭审率99.20%,电子送达适用率93.67%,平均庭审时长34.13分钟,服判息诉率95.94%,二审发改率0.07%,展现出更优的公正与效率。互联网法院案件的大头是版权纠纷,以北京互联网法院为例,2022年新收案件中版权纠纷占69.4%。


二是领先全球创制在线诉讼配套规则,更好满足数字经济纠纷解决的规则供给。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诉讼、在线调解、在线运行三大规则,更加便民利民,更加安全可靠。这三大规则代表着在线诉讼的“中国方案”,具有垂范意义:其一,《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下称《在线诉讼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普遍期待诉讼能够顺应数字化、网络化、便捷化的大趋势,更加公正、高效、低成本、多元化地解决纠纷。《在线诉讼规则》将在线诉讼定位为为人民群众提供增量司法服务的重要形式,从制度层面创新司法模式,重塑审判流程,完善便民机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方式选择权,保障其在线诉讼的知情权和程序利益处分权,统筹兼顾不同群体的诉讼能力和实际需求,细化明确各类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确保在线诉讼“降成本不降质量、提效率不减权利”。《在线诉讼规则》首次构建在线诉讼规则体系,有力推动诉讼制度与时俱进。坚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立足在线诉讼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特点,丰富拓展司法亲历性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诉讼对等原则的内涵,构建起贯穿立案、调解、询问、证据交换、庭审、执行全流程的在线程序规则,形成了较为系统完备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有效填补了我国在线诉讼领域的制度空白,也为世界互联网司法发展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该规则的实施,进一步加强了网络空间司法治理程序保障,促进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其二,《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在线调解适用范围、在线调解活动内涵、在线调解组织和人员、在线调解程序、在线调解行为规范等作出规定。明确适用范围仅限定在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的调解。同时,规定采用在线调解方式应当符合以下几个要件:第一,属于依法可以调解或者和解的纠纷,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执行案件、刑事自诉以及被告人、罪犯未被羁押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五类,实现主要案件类型全覆盖。考虑到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关于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范围、证据采信等规定与民事纠纷有所不同,因此,对上述三类案件在线调解,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适用环节包括诉讼过程中,也包括立案前。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重点对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自行组织的调解作出规定。但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运行情况看,诉前调解案件占全部在线调解案件的85%左右。因此,《在线调解规则》重点对诉前在线调解程序作出规定。第三,在线调解包括从在线申请、委派委托、音视频调解,到出具司法确认、制作调解书等全部或者部分活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线调解并不仅限于通过音视频方式进行调解,只要部分调解活动通过平台进行,均属于在线调解。当事人可以选择部分活动通过平台开展,也可以选择全部活动通过平台开展。第四,采用在线调解方式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同时,还需要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技术条件等因素。其三,《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则基于智慧法院建设应用成果,进一步指导和规范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应用方式、加强运行管理,支持和推进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司法活动,完善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机制,方便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在线参与诉讼、调解等活动,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同时通过《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和《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三个既各有侧重又相互配合、有机衔接、三位一体的配套规则,推动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模式。明确了支持在线司法的信息系统、应用方式、运行管理、数据安全等方面的建设标准。三家互联网法院自成立以来至2022年12月31日,在线诉讼平均审理周期约64.78天,在线诉讼审理周期比传统模式缩短约25%时间,改革的成效转化成为在线诉讼的当事人更多的获得感。


三是不断深化智慧法院建设,更好运用数字技术手段服务数字经济发展。“智慧法院”不是一种实体机构,与作为实体机构的互联网法院的概念含义不同。智慧法院建设,聚焦于以数字技术及智慧化设施支撑法院审判工作和审判管理,信息化和司法改革被誉为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审判执行工作插上科技的翅膀。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将信息化作为一场深刻的自我变革,加快建设智慧法院,在全世界法院树立了网络覆盖最全、数据存量最大、业务支持最多、公开力度最强、协同范围最广、智能服务最新的示范样板,为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活动提供了极大便利,取得了显著成效,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智慧法院重点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智慧法院技术创新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智慧法院建设重点工作的通知》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和技术标准来引领和规范智慧法院建设。研发应用技术智能辅助系统,推进技术智能全流程辅助办案,支持证据指引与审查、法律法规推送、类案推送等智能化应用,促进裁判尺度统一;辅助事务性工作,支持电子卷宗自动分类归目、案件信息自动回填等应用,降低各类人员工作负担;辅助司法管理,支持案件裁判偏离度预警等应用,提升司法管理质效;服务多元解纷和社会治理,支持司法资源推荐、诉讼和调解咨询问答等应用,为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社会治理提供新的途径和方式。


四是及时发布版权司法保护政策,积极回应数字时代版权司法新需求。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互联网、技术智能、大数据发展中的版权保护,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和典型案例,不断明晰版权审判法律适用标准和规则。2020年11月发布了《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依据著作权法准确界定作品类型,把握好作品的认定标准,有效加强实体市场和新兴领域的权利保护。要依据署名推定相关权利的归属,合理推定当事人相关权利的存在,减轻权利人提交证据的负担。要完善电子证据认定规则,依法准许当事人通过区块链等方式保存、固定和提交证据,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要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行为保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请求,使权利人在版权民事案件中得到更加全面充分的救济。要销毁假冒盗版商品及材料和工具,充分弥补权利人所受损失,全方位阻遏侵权。近年来,NFT数字藏品发行平台大量涌现,NFT数字藏品交易市场火爆,引发了一些纠纷。法院审判“胖虎打疫苗”著作权纠纷案,对NFT数字作品发行中著作权侵权问题予以回应,[4]认定平台构成帮助侵权,为这一新类型纠纷的解决提供案例指引。


五是公正裁判涉数据权益纠纷,合理规制数字经济的惠益分享。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体育赛事直播、网络游戏直播等新类型案件,促进新兴业态规范发展。妥善审理数据确权、交易、服务、隐私保护等案件,推动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审理“懒人听书”有声读物著作权案,明确朗读文字作品保护规则,为有声读物行业提供清晰指引,引导新兴文化消费行业规范发展;审理涉开源代码软件著作权案,[5]明确开源协议性质,护航开源技术自由交流与合作。通过案件裁判,让人民群众了解打版权官司去哪找法院。例如,作出裁定明确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个裁定,[6]综合考量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著作权的法定性权利的性质和特点,以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只能通过网络实施,而不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实施这个特殊性。所蕴含的道理在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发生的一瞬间,公众随即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倘若要把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从时间及空间分割开来,划定二者相分离的不同时空,事实上做不到。在此情况下,所谓侵权结果,涉及的地域范围具有随机性、广泛性,不是固定单一地点,不得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否则,管辖就没有秩序,背离“两便原则”。这是数字网络环境下的新情况。各地法院应当照此统一法律适用,让人民群众感到打官司找法院不困难。


六是将司法职能融入社会治理,共筑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完善线上纠纷化解机制和诉讼服务体系,推动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促进版权司法工作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7]。共享司法大数据平台,通过司法数据有效汇聚、分类和应用,分析矛盾纠纷发展趋势,积极提出司法建议,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充分利用人民法院丰富的版权案例资源,加强数据化分析等系统的开发和运用,更好地服务审判执行工作。充分发挥司法大数据晴雨表、方向标的预警作用,深入分析司法数据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联系,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参考。


文章注释从略,完整原文请见《版权理论与实务》纸质版。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