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案例简讯-RLMK-0117 2/15/2015
Patent/ §112(f)
专利项目使用功能性(Means-Plus-Function)用语分析
原告,Richard A. Williamson,做为At Home Corporation Bondholder’s Liquidation Trust物业破产的委託人,对好几家公司提出专利告诉,包括Citrix. 其专利是关于分佈式学习的方法和系统,利用互联网计算机系统,让远程教学者可提供远端观众虚拟教室的环境。Williamson v. Citrix Online, LLC, Case No. 13-1130 (Fed. Cir., Nov. 5, 2014) (Linn, J.) (Reyna, J., dissenting).
当这个词“意指(means)”没有实际出现在专利项目(claim)文字中,根据专利法案例会认定,认为专利项目根据其法§112(f) ,这项目不是一个申请功能的项目。除非项目使用一种语言或-特殊用语-来代替“means for function”一词,那么才可推翻其非功能性的推定。
在本案提出的专利,其专利项目写道“分佈学习控制组件是为了演示者和观众间能接收传输通讯,为了计算机系统设中继传输功能,为了拹调组件数据流的运作。”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组件是为了……”的特殊用语代替了“意指”一词,但其专利项目在提供相应的结构上表示不够明确,因此判其专利项目并非功能性陈述,無法推翻推定。于是Williamson上诉。
联邦上诉巡廻法院不同意,解释说,为了要推翻§112(f)不适用的推定,挑战者必需提出“一个熟悉该行业的人、,在读完此专利之后,马上发现专利项目谈的功能与实际结构,机械/设计不相配合,专利发明人在结构上不能支持功能性的宣称。
经联邦上诉巡廻法院分析,其强调在Lighting World v. Birchwood Lighting (Fed. Cir., 2004)一案。“专利项目的表达如果‘是经熟练该行业的人来解释设计结构,甚或用语含盖多类的结构,甚或用语确认了其结构的功能性’,不能说此项目是缺乏结构的。”技术字典“可能能告知一个项目用语是否意味结构意义。”最后,“考虑项目用语的整题表达性是非常重要的,而不是只考虑一个字和其上下文”
联邦上诉法院的结论是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针对§112(f)的推定不适用,因为技术字典对“…..组件是为了……”的定义是“有结构意味的意思”,包括硬体和软体结构;修改后的“分佈式学习控制”表达其组件是一个明确结构,“分佈式学习服务器” 的一部份,而且它‘接收传输…, 中继传输…,和拹调组件数据流的运作’,这样“所谓的互联和互通”做到了“意味的结构”;且说明书解释“这个分佈式学习组件做为分佈式学习服务器的一个功能单元,经由演式者计算机系统的输入,来拹调组件数据流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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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
http://www.cafc.uscourts.gov/images/stories/opinions-orders/13-1130.Opinion.11-3-2014.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