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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治

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的实质性变化域外法治

时间:2015-02-15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总第94期  作者:  点击:
2014年10月1日起生效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的修正案(部分条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生效)给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各个领域都带来了实质性的变化。


据了解,俄罗斯上一次有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修改是在2008年,主要修改内容是将知识产权法所有相关内容并入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使之成为统一的法律法规。而最近十年,俄罗斯出现了巨大的反差。一方面,它拥有丰富的资源,巨大的消费市场及强大的科研能力,经济发展迅速。另一方面,除了体制问题,某些方面落后的监管环境制约了市场经济体系的发展。伴随着反垄断法、消费法和公司法体系的健全,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并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特别是,截至目前,使用信息技术的几个社会关系的重要领域仍未像其他知识产权机构受到相关法律的有效监管。所有这些因素都对俄罗斯知识产权的发展实施及商业化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当前的形势导致了监管环境为适应社会问题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一系列变化。2008年1月1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章的生效实施,在民事和税收方面有了显著变化。随后的2008年7月18日的总统法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修订”确定了改革的主要方向,并开启了知识产权立法的现代化进程。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使俄罗斯联邦的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接轨。工作组此次改革的准备工作持续了6年,由司法部,立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仲裁法院,最高检察院,俄罗斯银行及来自奥地利、德国和荷兰的专家共同参与。


2014年3月12日通过了“关于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章、第2章和第4章及其他法律行为的修订”,本次俄罗斯民法典的改革性修订是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基础性新法。为此,本刊记者专程采访了米克·索特律师事务所驻中国办事处的负责人蒋雅婕,该所是前苏联第一批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包括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格鲁吉亚、立陶宛、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爱沙尼亚、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摩尔多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及乌兹别克斯坦十五个国家。


发明与实用新型的保护标准


发明与实用新型的保护标准是此次修正案修改力度最大的方面之一。主要的变化涉及到发明的保护标准。和之前的立法不同,修正案对不受保护的对象进行了非穷尽式列举。但是修正案并没有规定任何根据对象的性质而判定其不受保护的标准。这份非穷尽式列举的名单也同样适用于实用新型。


在本刊记者采访中,米克?索特律师事务所驻中国办事处负责人蒋雅婕介绍:这一条款实际是受到质疑的,因为它可能存在歧义,尽管该条款的适用主要取决于专利局。同样需指出的是,非穷尽式列举不受保护的对象来源于被民法典第四部分替代的《俄罗斯联邦专利法》。


关于发明的新颖性规定也有一些变化。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审查者在确定新颖性时也会考虑外观设计中的现有技术水平,而不是像过去一样只考虑发明与实用新型。在确定实用新型的新颖性时也应考虑外观设计中的现有技术水平,对于实用新型的申请将进行实质审查。而根据之前的法律,申请实用新型只需要经过形式审查。


外观设计的保护标准


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也是本次实质性修改的主要部分。首先是外观设计的定义发生了变化。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修正案相关法条的描述,外观设计是由工业或者手工业者制造的,物品的外观表现形式。而之前的法律规定,只有具有艺术和设计美感的外观表现形式才可能受到保护。修正案中的定义扩大了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蒋雅婕向本刊记者详细介绍了具体的修改变化: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52条第5款规定了几种不得申请外观设计的对象:1、该设计的所有特征仅仅表现物品技术功能的;2、该设计可能会造成混淆的,包括产品制造商、制造地或者产地的混淆。尤其是,与已经注册或实际使用的商标、驰名商标、原产地名称、文化遗址、企业名称等完全相同或者整体相似的设计。在确定实用新型的新颖性时也应考虑外观设计中的现有技术水平,对于实用新型的申请将进行实质审查。而根据之前的法律,申请实用新型只需要经过形式审查。禁止以复制或模仿的官方标志为对象进行申请的规定现在也开始适用于外观设计。


修正案规定了外观设计的显著性的独特概念。之前,如果外观设计的实质性特征是由物品特性的创造性所决定的,则被视为具有显著性。然而,修正案相当大程度上改变了显著性的定义:显著性是为防止相关使用者对具有相似用途的物品产生混淆而设定的,若物品的创造性不能在外观设计优先权日之前世界已知资料中被公众所知,即为具有显著性。在确定显著性特征时,要考虑所有于俄罗斯联邦境内在先申请的发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而此前只需考虑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而且仅考虑它的新颖性,无需考虑显著性特征。第二个变化涉及外观设计的实质性特征的定义,该变化不涉及物品的人体工程学特征,仅涉及美感性特征。同时,实质性特征所包括的范围扩大了。特别要指出的是,物品的线条、边缘、质感和外观表现的结合也可以被认定为实质性特征。


此外,实质性特征的说明无需附在申请文件中。故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当以该外观设计的图片为准,而不是依据之前的规定,以申请人提交的实质性特征说明文件为准。


法律又规定了以下几种对象不得申请外观设计专利:1、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生产者或产地,产生误认的;2、商品标签和包装可能会误导消费者的;3、尤其是与俄罗斯联邦著名文化遗产的官方名称和标志相同或整体相似的;4、与世界文化自然遗产相同或整体相似的;5、与其他人类的个性化产物相同或整体相似的;6、包含上述对象,使消费者误认的。


商标


修正案中涉及商标的申请公告。公告之后商标局决定核准注册商标之前,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之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对于已申请商标的官方异议程序,商标只有在注册后通过他人提出异议才能撤销。


著作权


据了解,此次立法中,著作权法中的主要变化涉及概念和定义的描述,产生这样的变化主要是基于对网络著作权进行规制的必要性以及平衡立法与当下需求的考虑。


蒋雅婕介绍:修正案中关于“转播”的概念有了变化。根据修正案,“转播”是指无线或有线广播组织接收到其他广播组织传播的完整且未改变的电台或电视节目信号,或其实质性部分,并将其进行同步无线或有线传播的行为。同时,修正案也明确了哪些对于作品的录制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如果同时满足下列要件,对作品的录制将不被认为是复制行为,且不会侵犯知识产权:1、该录制行为是短期的、临时的或偶然性的(原法典只提到了录制行为的临时性);2、该录制行为是技术过程中必要及重要的组成部分,并且,其唯一目的是合法使用作品或通过信息中介在信息或电信网络中传输。这种情况下的录制行为必须是没有实质经济价值的。以下行为可不经权利人许可且不支付报酬(之前这些行为必需指明作者姓名和引用的来源):1、为了揭示作者的创造性思想而向公众合法展示引用的作品的行为;2、教育、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这些机构所服务的对象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公众合法地公开表演作品的行为;3、向公众提供记载在电子数据的载体上的包括计算机内存中的内容概要的行为。


其他


【从属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修正案新引入了从属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概念,用来定义基于在先专利权实施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这是俄罗斯立法上的全新概念。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之间的转化】

修改后的法律为发明、实用新型申请转化为外观设计申请提供了新的可能,反之亦然。修改前的法律则仅准许发明与实用新型申请之间的相互转化。


【商品原产地名称】

修正案中也涉及商品原产地名称的申请公告。公告之后商标局决定核准注册商标之前,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之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对于已申请商标的官方异议程序,商标只有在注册后通过他人提出异议才能撤销。


【许可与转让】

在关于许可和转让的规定中其中一个主要变化涉及许可与转让合同的登记程序。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如果双方同时申请登记,无需提供合同副本。除此之外,必须在申请登记时一并提交下列文件之一:1、有双方签名的专有权处分声明;2、许可或转让协议;3、经过公证的合同摘录。另一处变化是禁止商业组织之间的无偿转让和独占许可。修正案还规定了被许可人未支付许可费而根本违约时,合同对方单方终止许可协议的情形。根据之前的民法典,只有著作权许可合同才适用该规定。


【侵权责任】

(该部分修正案将于2015年1月1日起生效)修正案规定,专利侵权中的赔偿金额可按法定赔偿一万至五百万卢布或是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许可使用费的两倍来确定。根据法典之前的规定,专利侵权中权利人无权按照法定赔偿额或者许可费的两倍来请求赔偿,只能基于损害请求赔偿。


特别需要注意的


虽然此次修法取得了积极成果,本质上也是进步的,但是,考虑到其真正实施的难度,并不能就此认为所有知识产权法律规范遇到的问题都已解决。只能说,当前的改革尽可能满足了相当关键的要求。但是,俄罗斯并没有放弃专利权穷竭原则,因此平行进口仍被认为是民事侵权,这被认为是新立法的漏洞之一。其他一些改变,虽然表面上看上去有积极影响,例如,引进著作权处理的新方法--对艺术品使用的公开声明,类似于通用的开放式许可--也受到了公众的强烈批评。特别是,向联邦执行机构提交公开声明的相应申请的必要性及该公布程序是由专家团体解释为著作权处置执行办法的规定,显然违反了《伯尔尼公约》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蒋雅婕强调,尽管有诸多质疑,该次修订仍是必要的且是经济现代化前进的一大步,同时也为有效的竞争创造了有利环境。新法生效后,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的建立,以及考虑到国家对技术项目和企业(如ROSNANO,Skolkovo)的大力支持,新的方针和国家对知识产权体系发展的重视已显而易见。


修法后,申请人应及时根据修法的相关内容,对其知识产权在俄罗斯的保护策略进行调整,特别需注意以下几点:


1、注重申请前的对专利商标进行检索;

2、选择何种类型进行专利申请;

3、在审查结果不利的情况下,考虑转换专利类型的可能性;

4、对从属专利申请的使用;

5、及早对商标进行监测,注重保留商标使用证据,及时启动异议程序;

6、了解著作权的公开声明(开放式许可)有助于在俄罗斯合理合法地使用相关作品;

7、在俄罗斯进行许可转让时,注意合同可终止的情形;

8、专利侵权赔偿金额标准的变化,应注重在俄罗斯对专利进行保护,提早申请或维权(之前一些企业由于考虑到赔偿金额过低,对于在俄罗斯申请专利并不积极)。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