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CJEU)裁定,若版权侵权作品在欧盟某成员国被在线访问,则该成员国的法院可审理此作品侵权案。
CJEU 1月22日发布的上述裁决针对的是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将受版权保护的图片发布在网上的行为。
奥地利女子Pez Hejduk与德国能源公司EnergieAgentur发生了纠纷。
Hejduk是一名建筑摄影师,她允许EnergieAgentur在2004年举办的会议上使用部分她拍摄的照片。
她在会后称EnergieAgentur在未经其同意和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将那些照片发布在网上供浏览和下载。
Hejduk向维也纳商业法院起诉EnergieAgentur侵犯版权,寻求经济赔偿并要求法院判EnergieAgentu支付诉讼费。
但EnergieAgentur称发布照片的网站是以德国顶级域名(.de)运行的,并不指向奥地利,因此损害并没有发生在奥地利。这意味着奥地利法院不应审理该纠纷。
随后,维也纳商业法院请求CJEU初步判定若网站上的版权侵权照片可在某成员国内被浏览,这是否足以将审判权授予给该成员国的法院让其审理侵权诉讼。
CJEU表示只要作品可在某成员国被访问,那么该国的法院就有审判权。欧盟2001年的《布鲁塞尔条例I》第5(3)条——包含版权侵权损害赔偿发生的条件——必须被解读为:若发生版权侵权指控,成员国的法院有权审理索求损害赔偿的诉讼。
但CJEU补充说损害发生地的法院仅拥有对其所属成员国内的损害进行裁定的权利。
律师表示:“虽然这不是一个突破性的裁决,但让法律更清晰。对版权所有者而言是一个利好的裁决。”(编译自worldiprevie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