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杨季康(笔名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季康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同时公开道歉。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杨立新
私人书信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权由发信人即作者享有,但物权归收信人所有。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的人,在对书信行使物权进行处分时,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隐私权。拍卖公司在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书信及内容的情况下,即将实施公开预展、拍卖的行为,尽管有物权作为其基础,但会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害,同时,对书信中的隐私内容予以公开,也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对于此类行为人即将实施的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对此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行为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本案受诉法院依照这一规定,作出了诉前行为保全的裁定,责令拍卖公司禁止进行该拍卖活动,制止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在这个案件中,绝不仅仅是因为涉及已故著名作家、文学研究家钱钟书及著名作家、翻译家、外国文学研究家杨绛的著作权和隐私权,也不仅仅是因为对本案的处理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而是依法本应如此,任何符合这一规定要求的,都可以采取这样的法律措施。
本案的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准确地把握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既为权利人及时提供保护,又防止滥用诉讼权利,作出了具有侵权禁令性质的行为保全,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司法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