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聘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的决定
法〔2015〕26号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聘任(以姓氏笔划为序)于宁、马怀德、甘培忠、左海聪、卢建平、冉崇伟、付子堂、吕忠梅(女)、朱慈蕴(女)、刘斌、刘春田、刘敬东、汤维建、孙南申、孙晓梅(女)、李扬、李林、李浩、李瑞丰、杨震、肖建国、何家弘、汪建成、张平(女)、张恒山、张晓山、陈云英(女)、陈伟兰(女)、林维、周光权、胡苇(女)、胡建淼、姚辉、莫洪宪(女)、贾宇、郭军(女)、黄进、章百家、谢朝华、蔡继明为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届特邀咨询员,聘期五年(2015年—2019年)。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