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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明知是专利产品仍侵权 玩具公司被判赔偿30万元案例分析

时间:2015-02-05   出处:义乌商报  作者:  点击:
一家是台州的儿童用品公司,一家是河北的儿童玩具公司。一纸诉状却将相隔万里的两家公司联系在了一起。


2013年9月,梁某和台州某儿童用品公司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河北某儿童玩具公司生产、义乌国际商贸城某商位的业主吕某以及经营户吕某某销售的儿童摇摆车涉嫌侵权。而早在2011年6月,双方就曾因同一专利而打过官司。2013年发现河北某儿童玩具公司继续生产侵权产品后,原告再度举起了法律“大棒”。


案件回放:


事情先从2010年说起。2010年6月,梁某设计的一款儿童摇摆车外观获得了国家专利授权。随后,在同年11月,梁某以排他性许可(排他性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许可后,其他任何人不得再申请或获得)的方式,将这一专利许可给台州某儿童用品公司使用。


2011年上半年,梁某和台州某儿童用品公司发现,河北某儿童玩具公司生产的儿童摇摆车的外观设计与梁某的授权专利外观设计高度近似,构成侵权。经过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河北某儿童玩具公司承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在2012年上半年,梁某和台州某儿童用品公司发现河北某儿童玩具公司仍然在制造并向全国各地销售侵权产品,并将侵权产品放上阿里巴巴网站主页。为了保存证据,两位原告委托他人在义乌国际商贸城某商位上购买了侵权的儿童摇摆车16箱,随后将河北某儿童玩具公司以及商位业主和经营户同时告上法庭。


经过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梁某的专利至今有效且具有稳定性,理应受法律保护。而河北某儿童玩具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其行为侵犯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国际商贸城商位业主吕某和经营户吕某某未经专利权人梁某许可销售侵权产品,其行为侵犯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但由于主张合法来源的抗辩成立,故依法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综合考虑,法院判决国际商贸城商位业主及经营户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河北某儿童玩具公司赔偿梁某、台州某儿童用品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含合理开支)。


法官解读:


河北某儿童玩具公司之前曾因同一专利与原告梁某及台州的儿童用品公司发生纠纷,双方在当时也通过法院进行了调解,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河北某儿童玩具公司承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但这家公司在调解之后继续生产、销售并许诺销售侵权商品,故意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应被处以更严厉的处罚。因为这一行为使被侵权人遭受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也会对权利人以及授权企业的生命力造成深远影响,对于知识、技术创新来说也是一种阻力。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国际商贸城商位业主和经营户合法来源的抗辩成立,因此免除了责任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合法来源要抗辩成功,有三个前提。第一,在专利权侵权案件中,可运用“合法来源”进行抗辩的被告,只能是为生产经营目的的销售者和使用者,而不能是制造者和进口者。第二,被告“不知道”,是认定“合法来源”的前提,也是认定被告是否出于善意的关键。第三,被告应证明其所销售的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也就是说,被告要能证明进货渠道合法。这就需要市场经营户在与供货方进行交易时,签订正式的合同(注明销售产品的详细信息)和正式的付款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作者: 张晨露))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