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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武汉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实施 单位可自主处置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时间:2015-02-02   出处:长江日报  作者:  点击:
2月1日起,《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条例》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高校、科研院所对在研发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可自主处置,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此外,《条例》还允许项目研发团队就该项目知识产权的归属、处置和收益分配比例等与所在单位做出书面约定,理论上讲,研发团队可获得项目收益的100%。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具体表现形式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武汉素以科教资源密集闻名,但知识产权繁荣程度与之并不相称。市知识产权局局长董宏伟介绍,武汉有70%的企业没有提交过专利申请,近80%的企业没有注册商标。我市从2006年就与相关高校研究机构合作,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立法研究,历时8年出台了首部地方性知识产权法规。当前,我国在国家层面仅有《专利法》、《商标法》等专门法,没有关于知识产权的综合性立法。

专家解读>>>

亮点一:研发团队可获100%项目收益

在《条例》制定和修改过程中,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产生的争议最大。该条款对职务知识产权处置权、收益权、所有权“三权”改革进行了明确。可以通俗地理解为,高校等科研单位可自主处置知识产权,不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项目研发团队对自主取得的知识产权可出售也可成立公司转化,只要就收益分配与所在单位做出书面约定即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法学专家吴汉东介绍,近年来武汉针对科技成果转化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基本上都是对上述“三权”的逐步松绑,省、市、区三级都陆续出台行政举措,一方面,把职务知识产权的处置权一降再降,从上级主管单位降到科研单位自身,再到项目研发团队;一方面把团队的收益权一升再升,从70%到95%。《条例》则首次将上述行政举措上升到法律层面并固化下来,按照《条例》规定,团队100%获得知识产权转化收益也有法律依据。

亮点二:管理部门可直接处罚再次侵权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生效后,行为人就同一知识产权再次做出相同类型侵权行为,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直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处理。

专家表示,这一条款为执法部门快速执法,及时维护当事人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例如,乙服装厂多次仿照甲服装厂拥有专利的服装款式生产,被判定侵权后依然仿冒的话,管理部门可直接要求其停产并予以处罚。

亮点三:明确政府部门激励措施

专家介绍,《条例》将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职能进行统筹协调,形成综合性法规,可从根本上实现我市知识产权法规政策的衔接、整合和优化,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打下基础。

《条例》第二章则站在市场主体的角度,明确了政府部门对促进知识产权提供哪些激励措施。如免费为公众和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查询检索等公共服务;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知识产权申请、注册可获专项资金支持等。( 记者熊琳晖)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