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就专利审判工作,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权难,二是救济不力。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人民法院必须采取相关措施,执行落实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应当从根本上推动相关立法和制度改革。必须要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完善专利侵权审理纠纷程序。认真研究分析二元制程序的优缺点及其运行状况,积极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研究由审理侵权诉讼的法院同时审理专利权效力纠纷的可能性。针对当前管辖侵权诉讼的法院分布广、数量多,上诉审法院不统一,无法确保裁判标准统一的问题,可研究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作为全国涉及专利案件的上诉管辖法院,缩短审理时间,统一裁判标准。
二是改革专利无效制度。建议在修改专利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时,改革专利无效制度,减少确权程序,确立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准司法机构地位,减少诉讼审级;将涉及双方当事人的专利无效诉讼规定为民事诉讼模式;赋予审理专利无效诉讼的法院司法变更权,无需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以避免循环诉讼。
三是进一步推进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深化司法改革,合理确定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员额,使审判力量与工作量相适应。健全和落实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确保知识产权法院能够高效快速审结专利无效行政案件,避免此类案件影响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审理。(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