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该如何应对网络时代
有人认为或主张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可以或应当享有法定许可,而不必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甚至也不必支付报酬。主要理由是,我国信息产业正在发展初期,国家和法律应当赋予网络公司使用他人作品的法定许可。当然,更多学者认为网络空间不能成为非法使用他人作品和盗版的天堂。我认为,第一种观点不能说毫无道理,在相关立法和司法中权衡利弊,既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又兼顾网络业者等各方当事人利益。但是,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网络公司不经许可、无偿使用他人作品的法定权利,网络公司也要像他人一样遵守著作权法,不能无偿占有他人合法财产来发展自己的营利性活动。
我个人认为,在我国著作权法未作出新规定的情况下,网络上使用作品可以比照报刊转载的现有规定。进行一定范围内的作品转载,不必经过许可,但要注明出处,支付费用,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对于网络服务商来讲,就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网络服务商应当有自己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有自己一定的采编力量;其次要充分利用著作权保护对象的作品或信息;再次,要充分运用要约、承诺合同约定方式,以各种形式求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充分运用支付适当稿酬的方式,取得作者的许可和谅解;网络服务商可以与著作权、邻接权的社会组织取得合作和授权,这样既发展了网络服务业,又保护了作者的著作权。
传统媒体应当有尊重他人著作权的习惯,也应当认识到,将作品数字化并在网络中传输同样属于著作权人的一项权利。可以事先向作者明示作品可能要上网的,稿酬中包含网络使用费,或在网络上使用时中另付一定的费用。作者在此情况下仍然投稿愿意被采用,应当被认为是默示许可了,这也就为传统媒体发展网络空间的业务打下了合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