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重庆家乐福成都店
受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原告获准进口齐秦《美丽境界》的音像制品,并享有批发、零售该音像制品的权利。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销售的CD音像制品侵犯了其享有权利的齐秦《美丽境界》权利曲目,侵害了原告依法取得的发行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维权合理开支500元,并赔偿其损失9500元。
被告辩称:被告销售被控侵权音像制品是事实,但被控侵权音像制品具有合法来源,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进程:法院庭审查实,被告按合同约定在一具有出版物经营许可的文化公司购进上述被控侵权光盘,且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的经营范围也包括零售音像制品。法院认为,原告经某经纪公司授权,取得齐秦《美丽境界》CD专辑(包括《偶然》、《城里的月光》等10首歌曲)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出版发行权,其有权就上述歌曲提起该案诉讼。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等事项;出版进口的音像制品,还应当标明进口批准文号。
案件中,被告销售的上述CD光盘,其包装及封面、封底并无上述规定所要求应当具备的例如著作权人、进口批准文号等基本信息,不符合合法出版物的要求。被告作为从事包括音像制品在内商品销售的专业连锁经营者,未经原告许可,未尽必要及合理的审查义务,销售上述专辑,其中收录的《偶然》等10首歌曲,侵犯了原告对同名录音制品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享有的独家复制发行权。
虽然被告提供了上述专辑的进货渠道,且相关供应商亦具有音像制品的销售资格,但仍不能排除其无视音像制品本身的不合法性而对外销售的主观过错,其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该案因原告的其他损失和被告的获利难以确认,故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进货渠道、侵权情节及主观过错程度、涉案歌曲及专辑的市场影响、知名度、发行时间等因素,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00元。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