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最优质的作品纳入到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中--访谈--中国作家网
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明年6月1日起施行。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要求切实加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著作权保护,充分发挥著作权审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著作权法的此次修改是10年来首次,也是著作权法施行30年来最大幅度的修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把建成文化强国作为2035年远景目标的重要内容,彰显党中央对文化建设的高度重视。著作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加强著作权保护对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著作权纠纷增长速度快、新问题多,是知识产权纠纷中数量最大的一类。此次著作权法的修改经历了怎样的过程,修改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对于从事文学和艺术工作的创作者而言,又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领域?围绕此次修改的诸多热点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全国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
记 者:这次修改著作权法有着怎样的时代背景?经历了怎样的过程?
阎晓宏:中国的著作权法于1990年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施行。到现在已经整整30年。这30年间,中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30年前,国家刚刚步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还没有互联网,影视、视听作品也不是很普及,在这个过程中,著作权法有几次大的动作。一是著作权法的出台,这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情。在此之前,南宋绍熙年间,四川眉州人程舍人刻印了王称所著的《东都事略》,在目录页上印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的声明。这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因为它没有保护创作者,只是对刻版者进行保护。世界公认的著作权法诞生于1709年,是英国女王安娜颁布的《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而在我国,1910年,清政府曾颁布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北洋政府和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也分别于1915年和1928年颁布了《北洋政府著作权法》和《中华民国著作权法》,但上述法律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了书稿制度,但这还称不上是著作权的法律制度。这之后,我国版权事业从“一无所知”,“摸着石头过河”一步步发展起来,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建设也伴随着改革开放开始起步。直至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施行,我国版权事业自此迎来了一个新时代。二是2001年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们签订了一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以我们的国内法要与国际知识产权的协定衔接起来,便对著作权法进行了国际条约的门槛的修订。2010年,针对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案,我国第二次对著作权法的个别条款根据外方的诉讼进行了小修改。第三次修改是社会各界都非常关注的。2012年按照国务院要求,国家版权局起草了修订稿,但涉及的方方面面的问题比较多。总体来说,202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是在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背景下进行的,对在新时代鼓励创新、推动文化发展、建立文化强国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记 者:此次修改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它的亮点是什么?
阎晓宏:此次修改改变了以往修法的观念,直接面对我国版权法律制度存在的局限与不足,不再抽象地“大修中修小修”,也不是简单地“可修可不修的不修”,这样的观念会让法律与实践脱节,也是对著作权法修改的误读误判。原因就在于,著作权法是平衡权利人和权利使用者的意见的法律,要让他们之间完全达成一致是不可能的,只能在两者之间寻找平衡。再有就是修改要从实际出发,着眼于解决现实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在立法中把握好“度”,妥善处理好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基本平衡。在指导思想和理念上,此次修改的亮点有:一是要体现中国特色,同时还要和国际规则衔接;二是要解决著作权法在实施中面临的热点焦点问题;三是要有一定的前瞻性,面向新技术。
记 者:著作权法的总则第一条即提出,该法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在对“作品”的定义上,此次著作权法修改为“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为什么进行这样的修改?
阎晓宏:作品的界定十分重要。作品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的各种权利,包括邻接权,都是由此延伸而来。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没有作品就谈不上著作权的保护与运用。著作权法诞生之时,作品只有图书一种形态,现在作品的形态多种多样,作品不仅覆盖了所有的文化领域,而且还不仅限于文化领域。虽然我们现在不能马上认定哪些可纳入作品范畴,哪些不宜纳入作品范畴,但作品的种类与形态并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会永远由某一部法律所限定。著作权法诞生时,只有书刊可被纳入作品,现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究其原因,创新与技术进步是作品的种类与形态变化的根本力量。在著作权作品的品种、形态多种多样的同时,各种形态作品的数量更是井喷式增长。以文学作品为例,20多年前,我国每年出版的小说只有不到600种,而今天仅在阅文平台上生产的网络小说每年就高达600万部。再比如,现在普通公众用手机拍摄出来的作品,可以媲美以前用专业相机和胶卷拍摄的摄影作品。相比以前作品的稀缺性,现在的作品无论从数量还是种类上都大大超出想象。怎样定义作品?什么样的作品应该被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畴之内?这是进入新时代我们需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此之前关于“作品”的定义,没有质量的规定性,这是一个很大的欠缺。如今的作品在数量上有了爆发式的增长,作品的质量却是参差不齐的。质量是一个很大的前置性问题。此次修改中特别提出作品质量的规定性有三条:一是作品应具有独创性,二是作品应该能以某种形式表现,三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里的智力成果。有了这三条标准,就可以厘清海量的各类作品中,哪些能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从而把最优质的作品纳入到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中。此外,这次修改是以下定义或者枚举的方法给作品进行界定,最后还以兜底的形式附加了一个条件,就是“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记 者:“作品”定义的改变将会为创作者和文化单位带来哪些影响呢?
阎晓宏:对于创作者而言,对作品的再定义所带来的质的变化是,强调质量是最重要的。一个作品能否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最核心的问题不是它的篇幅多长或规模多大,而是与其他同类作品相比是否具有独到性,是否称得上智力成果。对于文化单位来讲,这也意味着,未来最核心的工作、最需要重视的问题是怎样获取和掌握优质作品,因为优质作品才是文化产业与事业发展的基础。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倾向是,不要盲目去追逐所谓的大IP,作品的价值并不是价格越高越好,成本过高是无法实现投入再生产的。应该着力关注的是如何掌握那些有潜力的新作品,就像找到“冒尖儿”的竹笋一样,挖掘到优质版权。
记 者:随着新技术的发展,版权保护的对象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过去以图书为主,现在已经扩展到人工智能、体育赛事等。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是如何面对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的?
阎晓宏:著作权法诞生之时,作品只有图书一种形态。1877年,爱迪生发明了一台能录制声音并回放的机器——留声机,通过震动原理将声音固定在留声机上,从而产生了一种新的作品形式。之后随着技术的发展,声、光、电、磁为介质的作品日益增多,丰富了作品的形式与内容。互联网的出现,又催生了无介质但可以在网络中重复使用与阅读、观看、收听的网络作品,发展势头汹涌澎湃。从作品的产生来看,技术始终推动着著作权法向前发展。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创作者,但是客体一直在发生变化,不仅包括影视、图书、音乐、计算机软件等版权产业的核心领域,还包括建筑外观设计、装饰品设计甚至地毯图案等等,可以说今天的著作权已经无所不在。只要技术发展没有终止,创造没有终止,版权的法律制度就会一直处于不断的创新和突破之中。因此,对待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应该用开放的、发展的眼光去看待,而不是轻易地去否定或下结论。从这个角度审视社会公众比较关注的话题,比如人工智能、体育赛事算不算作品,应不应该受到版权保护等,一方面要遵循现行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又不能被现有的思维所局限。社会需求与数字技术发展催生了现行的著作权的多种权利,今后也必然会催生其他的权利。如果一个作品本身是稀缺的、创新的,凝聚了人类智慧,同时又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即便不是著作权法,也肯定会有别的法律加以保护,否则鼓励创新就是一句空话。
记 者: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在著作权的保护上有哪些变化?
阎晓宏:在对著作权的保护上,有两种情形比较特殊,一种是“合理使用”,一种是“法定许可”。合理使用是指可以不经著作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比如,时事新闻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一直有争议,这次修改就明确将“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意味着时事新闻只要能够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将受著作权法保护。以前有些网络平台把传统媒体报道拿过来,认为可以不用征得许可就合理使用,而且不支付报酬。这次从立法环节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将有利于加强对新闻作品版权的保护。法定许可是指事先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但事后应当支付报酬。比如,广播组织和教育类的出版社在使用他人作品的时候,可以不经本人许可,但是事后要支付报酬;电视台播放他人的歌曲,不需要得到本人的许可,但是事后要支付报酬。同时,此次修改对出版者与表演者的邻接权有了较为清晰的界定。所有的这些邻接权都有一个原则,就是要取得原作品创作者的许可。
记 者:著作权维权“得不偿失”,是当前著作权保护的一大难点。在打击侵权、更好地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方面,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了哪些惩罚措施?
阎晓宏: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加大了版权的保护力度,其中有两个问题特别值得关注。一是技术措施方面,比如游戏软件、计算机软件等,增加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内容。二是在侵权行为的查处上,修改为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记 者: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到2035年建成文化强国,并就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提出了清晰的奋斗路径。您认为此次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具有怎样的意义?
阎晓宏: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以创新为最大驱动力,推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是十九届五中全会绘制的创新发展路线图。在文化领域,最大的驱动力就是作品的创作,没有优秀的作品何来繁荣的文化?只有建立在优秀作品的创作基础上,再加上好的文化传播,才能实现文化强国的目标。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的目的和根本是激励、保护和推动创作,特别是促进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在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的进程中,该法的出台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