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广西、重庆、云南、青海省(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稳妥推进律师服务收费放开工作,请你委在拟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前,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再次进行调研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价格后,刑事案件代理、支付劳动报酬等公共利益案件代理和国家赔偿案件代理律师服务收费等会出现怎样变化,包括是上涨还是下降、变化幅度、影响范围等。
二、除对价格可能产生影响外,是否还会对社会其他方面带来影响和问题。
三、建议与主管部门、几家有代表性的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委托人等分别进行沟通座谈,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四、其他相关政策建议。
请将上述评估摸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同时于11月18日前抄送我司(公共服务处)
联系电话:010-68501724,68501785(传真)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司
2019年11月12日
江苏省发展和革委员会文件
苏发改收费发〔2019〕1010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房产测绘服务等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有关部门、单位: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激市场活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要求,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决定进一步缩小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范围,将房产测绘服务收费等由现行政府定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的原则,对纳入《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苏发改服价发(2019)205号)的项目进行调整。以下8个项目由政府定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1)房产测绘服务收费(预测绘、实测绘);(2)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机场旅客班车票价、机场行李打包服务费);(3)涉外事项服务收费(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费);(4)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的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供热服务收费);(5)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换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6)港口服务收费(港口船舶岸基供电服务费、省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7)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8)司法服务收费(律师服务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
二、各收费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价格;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明码标价等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切实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收费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引导收费单位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优化服务质量,诚信经营;要督促收费单位加强行业自律,不断完善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不得组织实施价格欺诈、相互串通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关注实行市场调节价以后相关服务领域的收费变化情况,加强监测预警,关注舆情反映,积极做好应对处置工作。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市场秩序。
五、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19年11月6日
抄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