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现在是:

image.png

法官视角

最高法院关丽:强监管背景下的金融商事审判法官视角

时间:2018-10-18   出处:法盏  作者:关丽  点击:
 强监管背景下的金融商事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关丽)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上午好!
党的十九大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大攻坚战的首要战役,而金融风险是当前最突出的重大风险之一。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这一攻坚战,各金融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一年来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部门规章、监管政策,对金融法治环境产生了巨大影响。对人民法院来说,如何做到既与监管形成联动,协力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又能保持司法定力,维护裁判尺度的稳定性,是需要深入研究探讨的问题。就此而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金融街服务局联合举办“北京金融法治环境建设研讨会”,围绕“司法与监管联动,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等问题展开研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我就强监管背景下的金融商事审判问题,谈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强监管背景下金融商事审判面临的挑战

意思自治与国家管制是辩证统一的一对范畴。监管力度的加强,往往意味着对行为自由的限制,其结果是一些原本处于模糊地带的交易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违规行为,甚至一些原本被认为是合法的金融产品,也可能在新的监管政策下被认定为违规产品。另一方面,为规避监管,往往会衍生出新的更为复杂的交易结构,从而增加了事实查明、适用法律的难度。总体来看,强监管给金融商事审判带来的挑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事实查明难。为规避监管,当事人往往会采取多层嵌套、循环交易等更加复杂的交易模式,此种交易模式涉及多方当事人,增加了法院查明事实的难度。如为规避禁止企业间借贷的政策,企业之间就通过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融资性贸易形式实现资金拆借的目的。为了掩饰借贷双方之间直接以同一标的物进行逆向虚假买卖的行为,当事人往往会再引入一个关联公司或合作单位,开展三方甚至更多当事人之间的托盘交易。对因此引发的纠纷,即便所有当事人都参加诉讼,都不一定能查明相关事实。更何况受制于不告不理规则,在仅有部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法院查清事实的难度就更大。

二是行为定性难。为逃避监管,当事人往往采取虚伪意思表示的方式,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增加了法院准确认定行为性质的难度。还以融资性买卖为例,融资性买卖又有资金空转型和代垫资金型之分,前者属于企业间借贷,后者则属于连环买卖。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某一种融资性买卖究竟是真正的买卖,还是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并非易事。再如,名股实债中当事人享有的究竟是股权还是债权,回购型融资租赁究竟是企业间借贷还是融资租赁,股权让与担保究竟是股权转让、让与担保还是股权质押,等等。前述问题都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有必要通过出台会议纪要、指导性案例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

三是效力认定难。金融监管的变动性与司法裁判尺度的稳定性之间的矛盾决定了,此前被认为并不违法的某些业务如通道、委托贷款等业务,在强监管的背景下可能面临着违规的问题。对此类业务,法院在效力认定上面临着两难选择:如贸然认定无效,意味着否定了体量庞大的交易,可能会带来难以估量的不良后果,既不合乎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也难以保持裁判尺度的一致性。但如完全无视监管政策,认定交易有效,又不符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目的。因此,在效力认定上,法院要慎之又慎。

四是案件处理难。由于经济下行的趋势和按期兑付的压力,加之金融资本的流动性、传导性,金融领域个案往往会引发行业的系列案件、共同诉讼。例如,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投资者先行赔付处理、昆明泛亚贵金属交易所、E租宝等全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风险处置、2015年以来证券市场专项执法活动的后续投资者司法维权等案件,影响主体众多,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处理难度很大。另一方面,金融领域的案件经常涉及非法集资等犯罪,从而导致程序上应否受理民事诉讼、实体上如何认定合同效力等刑民交叉问题,也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二、强监管背景下金融商事审判的定位

在强监管背景下,金融商事审判要注重与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之所以要强调协同性,是因为不论是金融监管还是金融司法,都要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金融工作的三项任务,即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另一方面,不论是金融监管还是金融司法,都要坚持依法办事原则,在现行金融法框架下进行监管、从事裁判。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认定行为性质时,要尽可能尊重金融监管机构的专业性判断,实现金融交易的横向规范与金融市场纵向监管的有机结合。对于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向金融监管机构发出司法建议的方式,由金融监管机构通过行政执法行为予以规范和整治,实现商事审判和金融监管的功能互补与协同配合。另一方面,则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合作。近年来,人民法院已经联合保监会、证监会建立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这些机制对于化解矛盾纠纷、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受到了金融机构、投资者、金融监管机构的广泛好评。

在强调协同性的同时,也要注意金融司法毕竟不同于金融监管,要保持司法定力,尽力维护裁判尺度的稳定性、统一性。金融法包括金融监管法与金融商法,与主管部门主要依据金融监管法进行监管不同,金融商事审判审理的对象是金融交易行为,主要适用的是金融商法。金融交易本质是信用交易,即一方同意他方延期偿还债务,性质上属于合同,需要金融交易法来规范、来保障。而金融市场参与主体既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人,也有中小投资者和消费者,这就需要金融组织法对从事金融市场的金融机构进行规范,需要金融投资者保护法、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对金融投资者、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金融交易法、金融组织法以及金融投资者(消费者)保护法等金融商法,共同构成了金融市场得以顺利运行的法律基础。强调金融商事审判主要适用金融商法的意义在于,要在保护市场主体的民事权利的基础上,兼顾维护正当有序的金融秩序。对人民法院来说,一方面要准确划定行为自由与金融监管的边界,正确认定合同效力。要坚持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善良风俗的合同才无效的原则,一般不将违反规章的合同认定无效。如果认为违反规章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要负有特别的说理义务。为避免公序良俗原则的滥用,可以考虑以适当方式对其进行类型化。基于意思自治以及鼓励交易原则,对于以银行账户、理财产品、人身保险的保单、商铺租赁权、出租车经营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为标的新类型质押,原则上要持开放态度,不宜轻易认定无效。对资产证券化、互联网金融、P2P等面临无法可依或者规范依据层级较低问题的交易形态,要谨慎认定合同效力。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刑民交叉问题。在程序问题上,要明确先刑后民、刑民并行以及诉讼中止、移交刑事立案的标准,既要避免借刑事诉讼程序逃废债现象的发生,也要避免试图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全部纠纷的想法,为民事诉讼减负。在实体问题上,要明确一个犯罪行为,在民事诉讼中并不必然导致认定合同无效。此外,还要协调处理金融犯罪中的被害人财产返还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人民事权利救济的关系问题。对刑民交叉问题,当前还存在不同的认识,有必要通过进一步加强研究与对话,增进理解,尽快形成共识。

三、强监管背景下金融商事审判的任务

在强监管背景下,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是:遵循金融发展规律和司法自身规律,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积极稳妥开展金融审判工作,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这就要求金融商事审判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服务实体经济原则。将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金融审判的出发点和归宿,正确认定金融行为的性质和效力,规制国有企业的贷款通道业务,不予保护背离实体经济利润的资金利率,引导和规范金融行为回归本源。二是防范金融风险原则。将避免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作为金融审判的底线,强化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审慎对待金融创新,规范互联网金融,明确场外配资、债券纠纷、委托理财案件的裁判标准,修订完善新形势下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政策。三是优先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利益原则。将优先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金融审判的重要原则,有效规制过度担保,强化格式条款的审查,正确分配举证责任,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金融审判专业化原则。将金融审判专业化作为促进金融审判科学发展的抓手,不断推进金融审判机构和审判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贯彻落实前述原则,要注重发挥司法的职能作用:一要依法审理各类金融民商事案件,准确界定法律关系、正确认定合同效力、合理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二要及时梳理、修改不良资产处置等一些不能完全适应新发展理念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并根据新发展理念的要求,形成新的裁判思路;三要针对金融审判实践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出台银行卡、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等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四要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资产证券化、场外配资、对赌协议等新类型金融案件的研究,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出台指导性意见以及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有效回应新问题新情况

各位来宾、各位同仁, 金融商事审判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各位的关心、支持和贡献。让我们共同以更加开放的眼光,更加务实的行动,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这一攻坚战作出各自的贡献!

最后,预祝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