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结合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公正审理涉进口博览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贯彻“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司法政策,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审理涉进口博览会知识产权侵权和合同纠纷等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点保障进口博览会组织者、参展者的标志标识、衍生产品、展馆设计、布展创意、展示技术、展出商品、包装标识、宣传文案等载体中的知识产权。
二、准确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严格保护专利权。准确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正确认定专利侵权行为,严格保护专利权。依法解释专利权利要求,充分尊重权利要求的公示和划界作用,妥善处理相同侵权与等同侵权的关系,合理确定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和范围。积极运用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和技术鉴定“四位一体”的技术事实调查认定办法,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有效解决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
三、有效保护著作权,严厉制裁盗版、抄袭等侵犯著作权行为。切实把握作品的独创性与独创高度的关系,使司法保护强度与作品独创高度相协调。着力加强计算机软件司法保护力度,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根据信息网络环境的特点和实际,完善网络环境下诉讼证据适用规则。严厉制裁盗版、抄袭等侵犯著作权行为,有效保护著作权。
四、切实加强商标权保护,保障权利人和消费者利益。充分认识商标权的法律属性,立足于商标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核心功能,准确界定商标权的范围,根据商标的显著性程度、知名度大小等确定保护强度和范围,积极遏制恶意抢注涉进口博览会企业知名商业标识及“傍名牌”、“借商誉”的行为,切实保障权利人和消费者利益。
五、积极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审理好涉进口博览会企业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和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害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案件,妥善处理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规定与特别规定之间的关系,积极制止市场经营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六、依法适用临时保护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依法采取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调查、现场勘验等措施,及时固定相关证据,有效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知识产权,保证展会的顺利进行。对于临时措施申请,要积极受理、迅速审查、依法裁定。对于商标和著作权侵权案件,尤其是假冒和盗版等显性侵权和故意侵权案件,积极采取诉前禁令等临时措施,防止侵权损害后果扩大。
七、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营造良好市场氛围。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及有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数额,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由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良好市场氛围。充分发挥停止侵害的救济作用,妥善适用停止侵害责任,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停止侵害的实际需要,可以责令当事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材料、工具等。
八、严厉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行为,发挥刑法威慑功能。进一步加大对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等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发挥刑法惩治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统一涉进口博览会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证据认定和刑罚裁量的标准,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机制,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利。
九、充分发挥“三合一”审判机制优势,统一司法标准。构建符合知识产权司法规律和特点的工作机制和审判体制,实现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有效衔接,以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为制度保障,统一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积极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有效规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准确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十、主动联系协调相关部门,形成立体保护架构。主动加强与商务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国家会展中心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需求信息,提供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密切与市知产局、工商局、海关、版权局、文化执法总队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司法与行政的协同作用,实现优势互补,形成知识产权全方位立体保护架构。
来源:上海高院网站,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意见》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