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院:我国对知识产权加强法律保护的新方略
蒋志培[1]
在法院系统内设立专事审判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法院——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已经三年有余,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报告,社会各界也好评如潮。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和有效运作,展示了我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的新方略,是进入新时代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促进科技创新智力创造、创新实现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知识产权司法领域一名老兵,对此赞赏有加,感慨颇多,做一点回顾与展望,情真意切。
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中央工作重点转移以及国际形势新发展的大背景下实行的,酝酿于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伴随着商标法、专利法的颁布实施而展开的,形成了行政、司法两条线、“双轨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格局。那时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并不多。
值得一提的是,普通法院内部知产庭的设立。这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的事,为继续改革开放大局,发展经济,考虑在突出迫切的知识产权问题上,采取措施积极工作。当时最高法院根据中央精神召集了北京上海以及沿海深圳、珠海等特区城市要求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作为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有力措施。1993年初北京、上海相继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1995年最高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办公室,1996年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2]。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进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北京市两级法院、知产案件多发的地方法院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等法院,以及最高法院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作用和影响越来越显著。至2000年前后我国高级法院和主要地方中级法院,陆续设立了专事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事审判第三庭(也即知识产权审判庭)。
在法院内部设立知产庭,是世纪之交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中,按照TRIPS协议等世贸规则,伴随一系列修法、司法解释制定和法律具体实施中逐步实现的。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与民事审判职能整合,进行民、行、刑“三审合一”的试点,设立独立审判庭,在诉讼制度创新、贯彻世贸“透明度原则”等方面取得进展。但从总体上看,知识产权制度仍不完善,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和拥有量不平衡,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仍较薄弱,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能力不强,侵犯知识产权现象还比较突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时有发生,知识产权服务支撑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3]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层面一些令人纠结的问题,解决起来更不容易:授权和维持程序设置繁冗,层级多、效率低和循环诉讼;民事侵权执法标准统一、抗干扰、执法公正;法院内部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分工的重新整合;行政机关之间及其与司法机关间工作取向差异等等。解决这些对执法影响大但属于较微观实践层面的难题,要有解决具体路径,如设立专门知识产权法院甚或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整合审判职能改革原有工作机制等。涉及方方面面,没有国家顶层设计和深化改革开放的政治决心,不知何时能实现。
正是在这样的转折节点,2013年11月12日中央十八届三次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知识产权法院 ,是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提出的为了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而要探索建立的审判机构。此后5个多月时间,于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在谈到司法体制改革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试点地方的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按照可复制、可推广的要求,推动制度创新[4]。
从此,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走上了快车道,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就决定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对人类在社会实践中所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予以法律保护,是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一是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需要;二是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需要;三是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的需要[5]。这无疑揭示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目的和今后发展方向。
像这样涉及专业领域的审判机制问题,得到如此重视能写入中共中央全会决议以往罕见,也是首次,连在这个领域工作多年甚至终身奋斗的专业人士,以前都很难想象。而随后付诸实施、执行迅捷、程序完满真让人看得“眼花缭乱”。随着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三年多来的实践,一个新时代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新方略逐步展现。知识产权法院和法官们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改革创新、敢为人先,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初步探索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道路,充分展示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形象。
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知识产权法院和司法保护事业还会遇到更多挑战,恐怕最具挑战的是探索建立针对专利、商标无效确权程序优化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这可能是知识产权专业法院要达到建立初衷和预期效果的关键一环。此外,司法大数据运用与智能化将对知产审判全局起到关键作用,会有许多工作要做。在我国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望值会更高;作为知识产权司法一名老兵,我坚信经过积极努力,一个更公正、权威、创新、便捷的知产法院体系及其出色工作将会展现在我们面前。
[1]蒋志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知产法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退休法官,曾任最高法院审委会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2]一说为1995年最高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见2017年4月24日最高法院新闻发布会新闻稿中宋晓明庭长讲话“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其实1995年最高法院并无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机构和编制,经济庭、民庭的审判组长杨金琪和蒋志培于1995年2月分别被任命为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办公室副主任;1996年10月他们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分属经济庭、民庭的审判职能和人员也合在一起。由此,最高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应为1996年10月。
[4]见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审议通过新闻稿,http://www.lnkd.gov.cn/news/view.jsp?u=A621125744A31EEAE974351D5ADEBD156AF958557068182E。
[5]见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进入“倒计时”》www.gov.cn 2014-08-25 18:23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