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发展资助办法
大高管发〔2017〕59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有效提升大连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切实发挥知识产权在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加快推进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大连高新区管委会修定了《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发展资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28日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发展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连高新区关于推动科技创新 做活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大高管发〔2016〕38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的重要作用,鼓励高新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加快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高新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于高新区财政拨款,由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第四条 所申请或授权的知识产权内容应属于国家及高新区重点发展和支持的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市场前景较好。
第五条 资助对象
1.在高新区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辖区内的高校以及上述单位的个人。如知识产权为共有,则第一署名人必须符合以上条件之一。
2.为高新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第三章 资助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知识产权创造
1.专利申请
1.1 国外专利:申请美国、欧专局和日本的发明专利,受理并公开后每件资助5000元;申请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发明专利,受理并公开后每件资助3000元;申请国外工业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受理后每件资助2000元。上述专利申请资助每件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或地区。
1.2 国内专利: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受理并公开后每件资助2000元。
2.专利授权
2.1国外专利:获得美国、欧专局和日本的发明专利证书,每件资助50000元;获得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发明专利证书,每件资助10000元;获得国外工业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每件资助5000元。上述专利授权资助每件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或地区。
2.2 国内专利:获得国内发明专利证书,每件资助3000元;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每件资助500元,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每件资助500元。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证书的每件资助1000元。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件资助500元。
第七条 国外专利的资助只对职务申请或获得的国外专利给予资助。对辖区内的高校教师因职务申请或获得的专利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本办法第六条所述标准的50%。
第八条 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
1.专利奖
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予中国专利金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予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给予5万元奖励。
2.企业发明专利质押贷款
经审核,对企业通过发明专利质押获得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贷款的,按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予所付利息100%的补贴。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企业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给予10万元奖励。
4. 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对被批准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被批准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被批准为辽宁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第九条 知识产权服务
鼓励经审核备案的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为高新区企业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发明专利申请代理服务。对代理高新区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每代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给予1500元的代理费用补贴;对每年代理高新区企业申请发明专利数量超过30件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每家给予1万元奖励,并且每增加10件追加奖励2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对每年代理高新区企业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超过20件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每家给予1万元奖励,并且每增加5件追加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十条 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在申请资助时,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正副本均可)、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正副本均可),个人资助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任职证明。根据不同的资助内容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知识产权资助
(1)知识产权资助申请书;
(2)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
(3)知识产权资助明细表;
(4)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5)发明专利申请费、实审费收据复印件(验原件);
(6)知识产权授权证书首页复印件(验原件);
(7)其它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2.专利奖
(1)中国专利奖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奖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其它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3.企业发明专利质押贷款
(1)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申请表;
(2)出质的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4)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5)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贷款收款凭证、银行利息支付凭证、银行划款凭证等,验原件);
(6)其它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1)知识产权贯标补贴申请表;
(2)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其它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5.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1)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补贴申请表;
(2)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批复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其它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6.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1)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资助申请书;
(2) 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资助申请表;
(3) 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资助申请明细表;
(4)发明专利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或专利申请通知书复印件、专利授权公告文本首页复印件;
(5) 其它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办理程序
(一)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发布通知,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每年受理一次,统计年度为当年1月至12月;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三)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会同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批,审批后在管委会网站公示;
(四)公示期满,由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和财政局联合下达高新区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拨款计划文件,高新区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受理时间以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发布通知为准,逾期将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管理
(一)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对接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二)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高新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发展资助办法》(大高管发〔2012〕105号)同时废止。
实施时间:2017-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