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现在是:

image.png

法官视角

学军每日一案:(上)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法思维法官视角

时间:2017-08-06   出处:学军每日一案  作者:张学军  点击:

学军每日一案:(上)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法思维

——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26讲暨华进知识产权论坛第21


演讲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张学军


(本文转自西南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存在问题和问题成因

 通过证据规则的适用去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难题,是广东法院这几年以来一直在致力探索的道路。这一条道路是不是行得通,今天晚上我们大家可以在这里好好地研究一下。

广东高院从2011年开始,由徐春建副院长牵头成立调研小组,对“利用证据规则破解侵权损害赔偿难”进行专题调研,我自己也是调研小组成员。对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认定,我们觉得最大的问题在于实际损失难以查明,法官基本上用法定赔偿替代实际损失进行判决,导致保护水平不高。通过分析,我们认为这个问题有下面的这些成因:

首先,是由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带来的问题。如果一辆宝马汽车毁坏了,无论有没有买过宝马汽车的人都知道这一辆车值多少钱;但是如果宝马汽车尾部的流线型外观设计专利,未经许可被他人使用了,其损失应该如何计算?我想无论是否买过宝马汽车的人应该都很难算出来。

第二,是间接损失与直接损失的差异。我们知道知识产权的侵权损失基本上多数是间接损失,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在计算上比直接损失的计算要困难很多。原因是什么?原因是它会受到很多市场因素的左右和影响。

第三,社会诚信体系薄弱。比如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一个评估报告,来证明说这个原告的专利值多少钱,我们多数是不敢采信的,因为这些评估报告多数是为了公司投资去做的,评估方法、基础数据都存在很大问题。另外,企业的财务报表同样也存在“阴阳账目”等等。另外就是诉讼中的诚信问题,大家知道目前法院长期以来都面临着这样一个局面,就是需要法官打起百倍的警惕,去仔细分辨打官司的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在法庭上的陈述是否存在“伪证”等一系列的问题。

第四,知识产权实际损失查明对于裁判者和诉讼参加人的要求很高。首先它对于法官的要求很高,其次对于所有诉讼参与人要求很高,这是一个具有专业素质的人玩的“游戏”。我记得上海大学的袁真富老师在谈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时候,谈了七个“行不行”,其中一个是法官行不行,当时袁老师讲完“法官行不行”就笑了,说今天张庭长在这里。还有原告行不行、被告行不行、评估机构行不行,等等。反正是七个行不行综合在一起,只有大家都行了,损害赔偿认定才能做好。我觉得袁老师讲的非常精彩和中肯。

 第五,诉讼中对实际损失的查明,需要预付较高的诉讼成本。一些无法预付的企业,想要查明实际损失去获得赔偿是很困难的。

最后,对于是否应该保护知识产权的认识争议是一直都存在的,我们到底是严格保护、适度保护、还是加强保护,多少年来我们都面临着这样的争议。现在最高法院明确了严格保护的司法政策,应该说对于厘清现实中那些总是强调我们是发展中国家,不应当过高保护的主张,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觉得这个观念不见得深入每个人的人心,还面临着很多的挑战。比如说商业维权的问题,很多法官都很反感,甚至很多法官说这类案件最好来别来我这儿。怎么样让他们不要来我们这儿?我给他判低一些,就不会来我这儿了。为什么?因为这类案件数量太大,其中一些案件的诉讼材料质量不高,法院和法官要花费宝贵的人力物力在其中。本来人力物力就不够,再去处理大量的商业维权案件,法官的态度会很消极。

从以上分析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什么?结论就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难的症结所在是因为举证难。我们当时围绕举证难的问题,把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定原则进行了细化。在全省开展“探索完善司法证据制度,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的试点,一开始是四家中院和八家基层法院。“试点”中推出了《广东法院探索完善司法证据制度,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

 (未完待续)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