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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案例简讯-RLMK-0115 1/15/2015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新指引-是以确认专利主题的资格来简化诉讼过程域外法治

时间:2015-01-18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  作者:  点击: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新指引-是以确认专利主题的资格来简化诉讼过程

美国专利商标局(PTO)在2015128日发出新的指引,要求在计算机执行和生化的专利申请书上发明人需提供更高的明确度。尽管在主题资格议题上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不可否认本指引将评估在35 U.S.C.§101法规下什麽申请案会被拒绝,这是一个非常有用的工具。

The Interim Guidance on Patent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 (the Guidance) 此针对专利主题资格的临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在对计算机执行的专利和,在生物,化学和生物化学的相关题材的专利资格提供更高的明确度。在过去,要确认专利申请的资格较困难,但美国最高法院对Alice Corp. Pty. Ltd. v. CLS Bank Intl, 134 S. Ct. 2347 (2014) and Mayo Collaborative Serv. v. Prometheus Labs., Inc., 132 S. Ct. 1289 (2012).两案判决,提供PTO新指引做为基准。

该指引主要集中在增加两步陬的主题资格测试的细节。测试的第一步是“检查专利诉求是否着重自然定律,自然现象或抽象概念。”

第二步陬是“确定专利申请是否包含有任何元素或元素的组合,是足以确保诉求条件达到明显超过那些自然定律。”此指引要求申请在新专利申请中有“明显超过”提供的比以前更新诉求方法。

首先,指引重新确认“机器或转换”测试的有效性。具体而言,“通过使用一个特定的机器应用于自然定律,自然现象或抽象概念”和“利用一个转型或减少某一特定的物件,成就不同的状态或事物”都可以构成“明显超过”抽象的概念,自然定律或自然现象的条件。其次,指引指出,“在已知的,日常的和传统的领域以外添加特定的元素,或添加非传统的步陬,为特定的用途提供专利申请的元素”,也可构成“明显超过”的条件。这种语言似乎让PTO审查员有明显标准用以解决过去在35 U.S.C. §101法规下用来拒绝的申请案。

该指引指出专利申请案中仅是提出“额外解决方法(extrasolution activity)”和“只是将使用引用到一特定的技术环境和使用领域”并不构成“明显超过”的条件。

详细信息可以在这里找到:

http://www.uspto.gov/patents/law/exam/interim_guidance_subject_matter_eligibility.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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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