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现在是:

image.png

行政执法

杨临萍: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规制行政执法

时间:2016-10-01   出处:牛法网  作者:杨临平  点击:

图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杨临萍庭长

尊敬的刘贵祥专委、沈四宝老师和各位专家、学者、企业家和各位同仁:

大家上午好!
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条件下应运而生的金融新业态,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服务模式。从2013年起互联网金融成为中国经济领域中被提及频度最高的一个热词。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兴起,给传统金融业态带来革命性的变化。以健全完备的法律法规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提高我国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具有重要意义。
刚才最高法院刘贵祥专委专门从国家层面、从最高法院的层面,将最高法院互联网信息建设,给大家做了高度、凝练的介绍。接下来,我将从法律规制的角度谈一下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与规制的两点意见: 一、互联网金融法制建设需要重塑与建构
我个人认为,我们现在所处的这个时代,也就是所有法律人或者企业家所共处的时代,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法制建设具有双重需要,即重塑与建构。经过2013年到今天的跌宕起伏,它的确需要一个重塑和建构的过程。应当说这次研讨会正当其时,理由有以下三点: (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是金融领域的一场革命
世界闻名正在走过工业文明,从IT时代向DT时代迈进。我们面临时代的变化,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挑战,现在看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具有巨大的威力,它迅速延伸到哪个领域,就会在哪个领域掀起重塑的巨浪,互联网与金融嫁接对传统金融而言掀起了涅槃的革命,对整个金融界而言也意味着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良机,我们需要紧紧把握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脉络,缔造良好的法律文明与制度文明,助推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时至今日,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体量及迭代速度早已远超其他国家,我们应该是已从模仿者、追随者变成探索者,某些领域甚至是引领者。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对提高中国经济整体活力,促进可持续比较、支持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供给侧结构改革,提升金融服务普惠性的覆盖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需要完备的规则之制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初期表现野蛮生长的特点。一方面对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造成了巨大的挑战和冲击。另一方面,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行业生态环境有所激化和恶化,甚至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对新兴金融的认知不足,假借互联网金融之名,行诈骗之实,给投资者造成财产损失,也使整个社会对互联网金融产生了质疑。前一阶段P2P平台乱相从生,正是这一问题集中爆发的反映。它已不仅仅是单纯的法律事件,是一个重大的社会事件。
毋庸讳言,移动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重塑了金融交易的结构和程序,但是在事物发展过程当中往往总是伴随着混沌、无序和挫折。互联网金融在对国内经济产生积极影响的同时,也面临着各种因互联网金融乱相带来的冲击。为此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抓紧制度的笼子,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和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犯罪,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局域性风险的底线。
可以说2016年是互联网金融规范的元年,在充分调查、掌握信息和识别风险点的基础上,秉持公平竞争、“穿透式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原则,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管理变得十分紧迫和必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法制指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利于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更需要法律规制的保驾护航,保障互联网金融在良性健康轨道上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越来越深刻改变着传统的法律关系,仅凭原有的法律规则很难承担起互联网金融治理的重任,行业的健康发展,强烈呼唤着填补现有的法律漏洞、执法漏洞、司法漏洞。富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毫无疑问也是摆在所有法律人面前的必答题。 (三)互联网金融案件的法律关系出现多度的竞合现象,法律关系日趋复杂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外部性的特点。民商事审判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反应和折射了国家的经济状况。可以预见,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金融消费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涉诉案件可能会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也将成为我国民商事审判的一个重点。
从目前司法实践看,互联网金融将增加更多的案件类型。比如,仅P2P方面就出现多种结合形式:P2P与信托的结合、P2P与上市公司合作导致的对赌协议类的案件、保理公司对接P2P平台将应收账款债权进行转让产生新类型的保理合同,以及融资租赁债权、承兑汇票、小贷债权、消费分期债权等通过P2P平台所进行的收益权转让类案件。P2P与股票的结合导致的股票配资案件、P2P平台与保险公司和小额担保公司的合作或指定第三人代替投资人办理抵押登记导致的多重担保关系案件等等。
基于这三点理由,互联网金融革命性的发展,互联网金融规则之制,互联网金融案件的法律关系的交叉和竞合,需要法律的重塑和建构。 二、在互联网金融的洪流与法律适用的规制之间寻找公平和正义
我们每一位都见证着互联网金融法律科学成长的足迹,为了完成法律规则之制的重塑与建构这样的使命,为维护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我们需要在互联网金融洪流与法律的适用规则之间寻找公平正义,寻找公平正义的路径,我个人认为需要正确处理以下几个关系。 (一)公权利与私权利的关系
对于公权利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越权则无效。对之就会产生权利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权利清单。对于私权利而言,司法自治、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但是在公法规制和司法自治中间,留有巨大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成长的空间。在这个成长的空间之中,仍然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这个时代已经发展到从契约自由向契约正义。当事人在意思自治、严守契约的同时,要有契约正义的理念。 (二)创新与规制的关系
创新意味着对既有模式的突破与升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丰富了金融品种和新业态,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金融效率,增强了普通民众的参与度,具有一定的普惠性质。对创新要秉持着包容态度,但创新绝不意味着无法无天。不能打着创新的旗号,包装粉饰,更不能以创新之名行违法集资之实,践踏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社会的金融秩序,创新应受到合法性的规制。
“不尽人情不结缘,太尽人情损人性”,在创新和规则之间,要有一个合法性的度。例如在第三方支付方面,已经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一些监管。在网络借贷方面,8月24日银监会刚刚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机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回应了现实的迫切需要,填补了这方面的立法空白。在保险领域,《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督暂行办法》也已公布。以后随着证券法的修改,关于众筹立法可能还会有进一步的完善,现在的情况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突破,法律滞后,需要进一步的借鉴先进的经验,制定行之有效的规则。司法机关也要根据案件的新类型,及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关于互联网金融这一块,这一次到深圳来,我们昨天下午也就今年要出台的最高法院民二庭的商事审判会议纪要,专门征求了深圳中院和相关企业的意见。 (三)平等性与差异性的关系
即线上与线下的关系。线上金融与线下金融应适应同一法律尺度,保持监管规则适用的平等性,不论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企业,只要做相同的业务,监督尺度即应统一,实行“穿透式监管”,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法律属性,适用相应的监管规则。互联网金融并非法外之地,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应遵循法律关系与金融的统一规制。
例如,对于网络借贷,最高法院专门公布了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22条,对于网络平台借贷有两种关系:一个是居间法律关系;另一个是担保法律关系。无论现行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如何规定,事实上它如果有担保的作用,那么仍然要回归事务的本质。 (四)自由与秩序的关系
也就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自由意味着秩序,自由也意味着责任。权利义务与责任必须相统一,互联网金融大多属于电子合同、格式文本,根据去年(2015年)3月8日通过的立法法的修正案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在格式文本里面如果加大提供格式文本这一方的权利、减少相对人的义务,或者是减少自己的义务、加大相对人的义务,要作对提供格式文本方不利的合同解释,这就是权利和义务。 (五)金融与实体的关系
金融不能通赚,其实质是服务于实体经济。大家注意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专门规定了“两线三区”。24%的利率是法律保护的范畴,24%到36%的利率是自然之债、公权不予干涉,超过36%的利率无效。而且中国人民银行有一个规范性的文件,银行业内利率不要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为什么要规定两线三需?其目的是引导金融服务于实体。 (六)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正当法律程序的关系
互联网金融诉讼经常涉及到刑事诉讼,刑民交叉的时候,面对不同情况应作出不同处理:
1、非法集资,只要符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一律移交先刑后民;
2、如果民间借贷本身涉及到非法集资的,先刑后民;
3、如果民刑交叉里面,仅是案件牵连,这个时候即可以不中止民事诉讼,民刑并行;
4、若虽有关联,但是并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处理,可以不中止民事诉讼;
5. 民间借贷的基本事实要必须要以刑事案件为依据的,先刑后民;
6、担保类,民间借贷涉及到非法集资或者涉嫌犯罪的,要具体分析。 (七)审判与信息化的关系
今年最高法院民二庭有一个重点工作,除了互联网金融这一块,当然金融的这一块是我们的重点,除了这一项我们还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清理僵尸企业破产审判。在破产审判的处理过程当中,最高法院在周强院长强有力的引导下,在今年底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都要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8月1日周强院长亲自开通了全国企业破产与重整信息平台,今天最高法院信息中心钱晓晨主任也会到场专门给大家介绍他在当中作出的杰出贡献。   同时,最高法院民二庭也出台了六个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是专门针对破产重组信息平台以及立案通知的。最近G20中美元首会晤签署经济成果会谈备忘录,就中国的司法专门有一段是供给侧结构改革破产审判。当时受院领导的委托,我们与美方进行谈判,其中我们专门增加了信息化的内容,而且谈判完以后,不论是中方的有关部门,还是美方都高度评价“破产审判工作以前所未有的工作力度往前推进”,而且是唯一一个当场谈判达成的共识。当然这个过程也非常艰难,其中在司法审查透明度里面我们加入了信息化,所以说也有审判与信息化的关系,刚才刘贵祥专委在致辞时把执行这一块说得非常到位,确实是信息化带来了审判的一场变革。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规制、重塑与建构,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法律人所无法回避的,是必须要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在完成重塑与建构这一使命的过程之中,在座诸位亦将共同见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壮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引领下,在互联网金融的普惠化、法治化、规则化、创新化和透明化发展的契机下,对互联网金融的全球治理我们是否也应当非常有信心地制定有话语权的规则呢?未来值得期许,并值得共同奋斗!
最后预祝大会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