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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务通讯总第67期(2016年8月)行政执法

时间:2016-08-23   出处:国家工商总局  作者:  点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务通讯

2016)第1

(总第67期)                                  20168

 

本期要目

一、2015年商标行政复议工作取得新进展

二、商标行政复议典型案件评析

 

 

 

 

2015年商标行政复议工作取得新进展

 

2015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新商标法深入贯彻落实,新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商标行政复议工作面临法制保障加强的重要机遇,同时也面临案件量大幅攀升、法律适用难度增加、司法审查压力增大等多重考验。面对机遇和挑战,商评委扎实履行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行政复议的工作职能,在监督商标注册管理机关依法合理行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在商标授权确权多个环节中的程序性和实体性权益,有效提升了商标注册、管理、保护水平。2015年,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943件,同期审结复议案件769件。

一、总体情况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修订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国法201044号)的要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周期为一年,统计期间为上一年度的12月11日至下一年度的12月10日。为保证统计数据的连续性,2015年复议数据统计自2014年12月11日至2015年12月10日。

(一)案件申请情况

2015年度,商评委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943件,经审查,予以受理的856件,占比90.8%;通知补正的64件,占比6.8%;不予受理的23件,占比2.4%。案件申请情况见下图:


(二)案件审理情况

2015年度,商评委共审结行政复议案件769件,包括2014年转入案件38件和2015年新收案件已审结的731件,审结率81.5%。审结的案件中,维持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283件,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444件,撤销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13件,驳回复议申请的6件,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23件。2015年度与2014年度结案方式、数量对比情况见下图:

2015年、2014年行政复议案件结案情况对比

   (三)案件特点

2015年,商标行政复议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申请数量出现成倍增长。2015年商评委共收到商标行政复议案件943件,比2014年增长230%,达到2009年商评委接手复议工作时的9.6倍。总体上看,数量大幅增加主要与新《商标法》实施后,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升级不到位、当事人对新法法条理解有偏差、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在新旧法衔接之际对程序工作调整指引不够细化等因素有关。2009年以来的历年复议案件申请量变化情况见下图:

第二,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其中,涉及注册、异议和转让三个程序的案件占到全部申请量的81.8%因主体不适格导致的异议不予受理案件、因书式不规范问题及商品申报不规范导致的注册不予受理案件超过全部案件的55%。这是因为新法实施后异议程序启动主体发生变化、注册申请中的补正程序发生调整,以及电子申请的信息化匹配程度较低所致。

第三,商标行政复议程序作为解决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具体行政行为,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85件,为复议案件数量的9%;经过复议又向法院起诉的案件36件,占全部复议案件的3.8%。这充分表明,复议作为可选择程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信赖和认同,真正发挥了解决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创新举措、优化流程,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能

     2015年,复议申请量出现井喷式增长,商标行政复议人手少、任务重的矛盾更加突出,工作压力空前。如何实现高效审理,确保审限(60日),成为工作的首重。商评委对此高度重视,对影响审限的因素进行了集中排查,积极改进了工作方式方法,提高了工作效能,保质保量地完成了任务。

一是改进复议登记方式,掌握复议大数据。对历年来审理的2000多件复议案件,进行了总结梳理。改书面登记为电子登记,建立复议案件电子台账,设置了立案时间、立案编号、涉案类型、商标名称、办理进度、基本案情、处理结果等15项要素,对收到的案件统一登记、集中管理,掌握了大量翔实的数据资料。实现了前案的精确检索和类型案件的统计分析功能,便于统一审理标准,及时发现问题,总结复议案件规律。

二是规范文件流转,减少在途时间。针对法院应诉文件和很多复议申请文件被直接寄送到总局,各相关部门文件流转时间长,导致复议时限或应诉答辩时限更为紧张的情况,我委主动向总局分管领导报告,在总局分管领导的协调下,由办公厅牵头形成了复议文件流转机制:总局各相关部门收到的复议文件均第一时间通知我委进行取送;以总局办公厅的名义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去函,要求将复议司法文书直接送交我委,大大节约了文件流转时间。

三是简化中间程序,缩短审签流程。按照《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将复议中止决定、延期审理决定、通知第三人参加程序、通知补正等中间程序性决定,由以往报总局分管领导批准,调整为由商评委直接签发,有效缩短了相关审签流程,缓解了复议期限短、审批环节多的矛盾,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办案成本。

四是推进信息化建设,强化技术支撑。以总局办公自动化系统改革为契机,进一步与信息中心深化沟通,根据商标复议工作特点和需求,在总局办公自动化系统中设立行政复议专项应用板块。行政复议专项应用根据每个复议案件的事项进行登记,再根据文件性质设置文件起草区,通过办件关联的形式实现案件签报,在保留电子留痕的基础上,实现“查询、统计、提醒”三大基础功能,即:根据登记事项进行精确查询,根据关键词搜索进行数据统计,根据登记日期进行审限提醒。目前,专项应用已经开始试运行,将在进一步调试完善后正式使用。

五是完善补正程序,解决结案难问题。外国当事人启动复议程序比例高,是商标行政复议案件的一个突出特点。2015年,外国当事人启动复议程序的占复议申请量的29.8%。外国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需要提交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另外,也有些复议申请存在表述不清楚、材料不全问题。根据商标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需要,我委在以往的工作实践中均口头或电话通知当事人补正,但易造成因当事人拖延补正而导致案件长期搁置无法结案的情况。为防止工作被动,我们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并参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预登记立案制的做法,规范了补正程序:一是对需要补正的复议申请发书面通知,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二是明确补正的期限,在补正期限内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复议申请。该措施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申请人提出复议后又消极对待复议程序,解决了部分案件长期搁置问题。

(二)深入研判、加强沟通,促进商标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

新商标法和实施条例在注册和异议程序设计上作了较大改动,这需要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及时更新和明确审查规则,商标注册当事人也需要认真理解和适应这一变化,在这个过程中商评委积极发挥了预判、协调、沟通作用,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

一是加强事先研判,科学制定预案。通过对商标法修改内容的深入研究和对商标注册流程设计的持续关注,我们预先对因异议人主体不适格引发的异议不予受理案件、因商品名称申报不合格引发的注册不予受理案件可能大幅增加这一情况作了评估。为高效解决集中爆发的大批量同类型案件,我们事先调研了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相关处室实践中的做法和相关审查标准,积极提出建议,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了研判。

二是深化沟通协调,集中解决类型化问题。就复议中出现的几个较为集中的问题,我们多次与商标主管机关召开联席会议,深入研究协商,明确解决原则和方案。比如,针对异议不予受理多发的问题,商评委就申请人补充提交主体资格证据的证据效力、法定期限内提交主体资格证据的证明力、依绝对条款提起异议的实质理由判断等问题,多次与相关处室进行沟通,并两次召开联席会议,就异议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界限问题进行了充分商讨,最终达成共识,确立了4项异议形式审查的原则。针对当事人反映强烈的商品申报补正通知不明确、不具体问题,经过充分讨论协商,我们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共同确立了“一项原则、一个方案”,即:商品审查应充分考虑消费者认知习惯和保证审查标准的一致性的基本原则;不符合上述原则的案件应多给予申请人一次补正机会的补救方案。同时向商标注册管理机关提出了“细化补正通知、公开审查标准、加快建设可接受商品数据库”三项建议。

再如,关于商标法十九条四款代理机构不得申请注册商标的问题,也是复议中出现的难点和热点。对此我们持续关注评审案件中形成的法律适用标准以及第一例相关司法案例“上专案”的审理和判决情况,并充分利用主任办公会和委务会等工作机制,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在该条款的适用对象、适用规范和适用程序问题上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尽可能形成有效共识,充分做到科学研判、谨慎定论。

三是加强执行监督,积极做好应诉工作。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直接关系到争议能否真正解决,影响到总局的执法权威和形象。由于2015年案件数量较大,部分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不够及时,个别当事人有反映。我们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加强了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对当事人反映的履行不及时的案件迅速沟通解决,并对撤销商标局决定的复议决定履行情况逐一排查,对商标注册管理机关认为难以执行的案件深入研究,提出了可行建议。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规定,2015年5月1日起,商评委代总局作出了维持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的,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商评委代总局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共同出庭应诉,接受司法审查压力增大。新法还将“明显不当”增加为判决撤销行政行为的依据,客观上要求复议机关加大合理性审查力度。一年来,经商评委复议又诉讼的案件有36件。商评委积极做好经复议案件的应诉工作,深刻剖析案件事实,加强辨析法理,重视与司法机关的庭审交流,努力促进复议与司法审查标准的统一。

(三)回应关切、定纷止争,行政复议机构权威性和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商评委始终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全面审查,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增强复议决定说理性,充分向当事人阐明法理,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能够及时研究回应、不拘形式有效救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获得了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的充分认同和当事人的广泛认可。2015年有高达62.5%的案件当事人得到了救济。

一是完善窗口建设,继续推进复议便利化。针对咨询电话中反映比较集中的外国当事人公证认证的问题,我们对商评委子网站发布的《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行政复议所需材料》进行了相应调整,明确告知外国当事人启动复议程序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均需公证认证,并详细列明了公证认证手续的办理流程和效力。

二是开通绿色通道,及时给予救济。鉴于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补正程序缺失的缺陷,2015年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类型案件仍然较集中。为了更好地实现商标注册便利化和服务“两创”,商评委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充分协商,根据2014年联席会议确定的补正原则为此种类型案件当事人开通了绿色通道,以当事人直接更正相关瑕疵、撤回复议案件,商标注册管理机关迅速恢复受理的方式结案,最大限度地节约了行政成本,压缩了当事人等待救济的时间。 

三是加强调解和服务,积极促成和解。商评委注重复议工作方式方法,对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不合法或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简单予以维持或撤销,而是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积极做好调解工作,以解决争议、化解矛盾为根本,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15年有几起续展不予核准案件,均是由于申请人填错商标注册号所致,考虑到涉案商标宽展期限已过,如不给予救济,诚实使用十年的商标将归于无效,对申请人造成较大损失,我们积极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亲力亲为为当事人调出案卷,待当事人更正错误后再予续展。另有一起商标注册不予受理案件,涉及收取规费四万多,我们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专门召开座谈会研究该案规费收取是否合理问题,对商评委、专利复审委、欧盟商标局规费收取的做法进行了比较研究,最终得出了在当事人撤回注册申请后,收取规费应予退还的结论,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2015年通过商评委的协调促成当事人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和解,申请人主动撤回复议申请结案的比例达到了60.7%,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商评委作为复议机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商标行政复议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复议数据与商标确权程序数据尚不能实现共享

目前,商标确权程序的大数据建设依托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而商标行政复议签报利用的是总局办公自动化系统。考虑商标行政复议主要解决的是商标授权确权的程序问题,与商标评审工作解决的商标授权确权的实体问题并无实质上的差别,商标确权程序数据与商标行政复议数据不能实现共享长远看来不利于商标注册的大数据建设。另外,复议一般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因此复议如果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的结论可能会影响到商标注册、异议、转让、撤销或商标评审的其他流程。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未充分考虑到这一问题,关于复议的信息并不在系统中显示,这就导致复议的执行需要追回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的相关流程,造成程序空转和浪费。

(二)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三方交流需进一步加强

新商标法对异议程序作了较大改动,一是第三十三条对异议的主体资格作了相应限制;二是裁定异议不成立的,直接核准注册,缩短注册流程。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2015年因异议主体资格不符合规定被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的占到全部案件的23.2%。其中,对主体资格证据的把握与实体审查的分界是个难题。目前已经有几个此种类型案件进入到诉讼程序,尚等待司法机关明确态度。另外,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列举的法律依据之外的法条提起异议的案件有增多趋势,涉及异议程序功能定位、商标注册便利化与商标注册稳定性关系的问题。对上述较困难的问题,亟需商评委与司法机关、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统一认识,明确相关法律适用,以积极应对司法审查压力增大的情况,提高复议决定的确定力。

(三)行政复议宣传工作仍有待加强

    以往关于复议须知、典型案例、工作总结虽然公布在评审子网站和有关报刊、杂志上,但上述资料较为分散,不利于当事人查找和参考。鉴于复议案件量仍有继续攀升的态势,加强复议宣传工作可为当事人提供有效指引。可考虑两个重点:一是拓宽宣传媒介,除了传统的报纸、杂志,也可考虑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覆盖面广、传播快的新媒体上适时发表一些有关复议的文章;二是加强宣传的针对性,通过召开商标代理人座谈会、开展专题培训等形式,了解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宣传复议的有关趋势和做法,达到答疑解惑的目的。

四、2016年的工作重点

2016年,商评委要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有关要求,把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作为建立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开拓思路、扎实履职,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提升商标行政复议工作的专业性和公信力,服务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推动商标注册管理效能不断提高,激发市场创新活力,为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新动能。

(一)继续完善窗口建设,实现以公开促公正

将完善窗口建设作为复议便民、利民的根本措施和推进政务公开诚信建设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发挥评审网站建设在商标行政复议政务公开中的作用,在子网站复议指南版块中增设复议法律法规、商标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不定期发布商标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努力将子网站办成公众了解商标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窗口和服务平台,切实提高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水平。借鉴商标注册管理流程在中国商标网上可公开查询的做法,可考虑适时将商标行政复议案件的办案进度和结论公开,提高商评委复议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探索简化程序的可行方案,推动复议便利化

    深刻领会总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的精神,积极服务两创,把复议便利化作为2016年的工作重点有效推进。建议在商标注册大厅设立商标行政复议受理窗口,提供复议咨询服务,对复议申请材料进行初核,需补正的进行一次性告知,切实方便当事人申请复议,改变目前“门难进”现象。针对复议案件量大幅增长的趋势,继续探索简化受理和审理审签流程的可行方案,确保高效审理。针对复议案件类型化、集中化现象,积极探索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更快捷的审理方式,力求做到“繁简分流、简案快办”。

(三)适时修改复议工作制度,固化复议工作成果

商评委于2009年出台了《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复议工作制度》。经过多年的复议工作实践,商评委在案件受理条件、审理机制、审理流程、审理标准等方面的把握均更加明确,并积累了较为丰富和宝贵的审理经验,应适时充实进工作制度中去。另外,对于复议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作出针对性规定;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现行规定亦应进行修改完善。我们将认真总结和梳理多年复议工作实践积累的制度经验,待复议工作制度进行修订时,积极将外国当事人案件的受理条件、复议和解调解机制、疑难案件民主决策机制等好的经验纳入复议工作制度,有效固化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复议的工作成果。

 

                                (撰稿人:曹娜)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