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成都蓝马快递有限公司在成都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成都蓝马快递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通报,已于7月17日正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成立仅一年的“成都马上到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100万。蓝马快递系蓝剑集团的直销商,承揽了蓝剑在成都近50%的桶装水销售配送业务。而“成都马上到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廖某正是蓝马快递的前经理。
诉讼观点一:是窃取公司机密还是创业?
蓝马快递起诉称:“马上到”现任总经理廖某和另一名高管胡某一个原是蓝马公司管理直营水站的经理,一个是主管。两人借助亲友的名义,创办了“马上到科技公司”。其核心就是让各个水站加入他们的微信订水平台。而这个平台的前期开发和正在开发的客户资料相当部分都来源于两人曾任职的蓝马公司。
当时,鉴于二人的工作掌握了公司客户和渠道等大量商业机密,蓝马公司曾特地与二人分别签订了保密协议,并按约支付了保密费。但没想到还是出了问题——作为2015年9月成立的“马上到”总经理,廖某直到2016年2月才从蓝马主动辞职。在这期间蓝马的客户资源和资料廖某几乎完全掌握。也正因为此,“马上到”正式运营短短几个月时间,就让蓝马辛劳5年多,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才开发出几十万的桶装水客户减少10余万户,直接经济损失逾3000万元。资料显示:“马上到”的新客户很大部分都是原来蓝马的客户。
诉讼观点二:是创新还是“山寨”?
蓝马方表示:“马上到”之所以能短时间让蓝马损失这么多客户,除了掌握了其客户、渠道等机密外,还在于他们知晓蓝马新的核心商业模式——利用微信和电商平台来为上百万的桶装水客户提供家庭一体化配送的规划。而廖某和胡某辞职后,推出的“马上到”微信订水和购物模式,与蓝马的模式几乎如出一辙。
据蓝马相关负责人黄守斌介绍:早在两年前,蓝马最大的合作方蓝剑集团提出了全新的互联网战略——在互联时代,单一送水的水站很难生存。为此,蓝剑先后甄选了中粮、蒙牛、华润、天鹅堡等多个国内外著名食品企业的产品,推出了蓝剑GFC(环球安全食品产业链),通过整合营销,为市民提供包括桶装水在内的健康餐桌采购方案,力图让业务单一的水站,转型升级成竞争力更强,利润更多的社区服务商。但没想到的是:当时主管水站业务的廖、胡两人先后辞职,借助对蓝马客户信息和核心商业模式的了解,自己开办了“马上到”电商平台。
诉讼引出的新故事:蓝马正式决定加入蓝剑GFC
“这些事不仅让蓝马损失惨重,更重要的是蓝剑将GFC这么重要的模式带给我们蓝马,我们却出现这种监守自盗的事情,这叫我们如何面对蓝剑呢?”黄守斌的愤怒中,透露着无奈。
据黄透露:除了坚决起诉“马上到”外,公司董事会昨日也作出新的决策:带着几十万客户,加盟蓝剑GFC。黄告知笔者:其实两年前,蓝剑GFC就希望蓝马尽快启用该互联网平台,但由于蓝马内部廖某等人的原因,导致蓝马一直未能加入蓝剑GFC。此次“马上到”事件出现后,蓝马才深深感受到,加入蓝剑GFC互联网平台已是必然选择。这也是顺应当前互联网时代的明智之举:毕竟无论是一个水站还是蓝马,都无力整合各个渠道的资源,来形成自己的优势。唯有依靠具有品牌性、稳定性和诚信度的大平台,联合起来,才有机会做大做强。黄认为:在当前互联网经济时代,这或许是蓝马和旗下水站的务实选择。
两马相争 消费者得利?
本次“二马之争”,互联网+的威力导致蓝马决定联合全川新老水站加盟蓝剑GFC,那么GFC究竟是什么?蓝剑对此的态度又如何呢?
对此,蓝剑集团执行总经理王斌表示:欢迎蓝马加盟蓝剑GFC,这将有利于加快蓝剑GFC的发展。GFC其实就是环球安全食品产业链,它与中国家庭的餐桌安全习习相关:就是按欧盟标准将食品从源头到餐桌,通过互联网整合起来,以更优惠价格呈现在消费者手机上。从而为消费者带来便利和实惠的安全食品。从这个角度来说,“二马”之争表面上看,蓝剑GFC受益了,但在食品安全形势严峻的今天,真正最大的受益者其实是广大的消费者。蓝剑GFC的规划是:争取在一年内,整合全国众多优质的水站,打造中国最大的家庭直供O20互联网平台。届时,消费者只需一部手机,就可为家庭定制来自全球,从源头到餐桌全程都安全的绿色食品。
就蓝马快递起诉“马上到”,索赔3100万的事,王斌表示:蓝剑完全支持创新、创业。但创新和创业,无论是实体经济还是虚拟经济都必须遵从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蓝剑相信,赢得市场的力量在于诚信和属于自己的核心竞争力,靠用“非法”手段和山寨模式,是断然不会长久的。因此,蓝剑支持蓝马快递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9日下午,笔者电话联系了“马上到”公司的廖某,他说目前并不清楚蓝马快递的起诉,只提及他曾经在蓝马快递任职。并表示:他并没有从事同行业,目前是在IT行业,就是通过互联网进行油、米、水等商品的销售。
目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律师说法:约定竞业限制 须履行保密义务
企业高管骨干辞职创业,或者跳槽本不是新鲜事。但如何靠经验和能力,而非是靠前东家的商业机密来赢得发展,是创业者或跳槽者必须要慎重界定的,特别是与前东家签订了相关保密协议的职员。否则,将不可避免给个人和新公司带来法律风险。本案中被告两人曾任原告的高管,直接掌握了重要的商业资源,并且签署了保密协议,这也就是《劳动合同法》的竞业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限用于管理人才、技术人员和其他负责保密义务的人员。”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谢缘媛表示:如果双方没有签署保密协议,劳动者离职后可以到与原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争单位,但也同样不得非法使用原企业的商业机密。
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刘子豪律师也表示,竞业限制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自愿签署的,在法律范围内约定内容由双方决定,双方都有权利拒绝签署不平等的条款,一旦签署,就应该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