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分析了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应用商店等渠道传播文字作品的经营模式,归纳总结了类型化案件的裁判方法,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疑点难点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有效的应对举措。
对于微博与微信内容发布者与转发者的法律责任,报告认为,通过微博或微信公众号传播文字作品应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发布者应对其发布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如其发布的文字作品系侵权作品,则侵犯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转发者,用户通过点击微博上的转发按钮进行转发,在转发过程中并未生成新的复制件,并不构成对作品复制权的侵犯。至于转发微博内容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目前对该问题仍存在争议,但如果转发微博的目的并不在于传播被转发微博内含有的作品,而是为了对被转发的微博内容发表评论意见,使评论更具针对性,则该转发行为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记者刘 仁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