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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专利保护制度行政执法

时间:2016-05-23   出处:紫光阁  作者:  点击: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专利保护制度

我国专利制度建立以来,行政执法制度不断完善,体系不断健全,能力不断加强,创新主体对专利行政保护的满意度持续提升。“十二五”时期,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共查处专利侵权假冒案件8.7万件,是“十一五”时期的近10倍。实践证明,专利行政保护在有效维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营造促进创新发展的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专利行政保护制度是我国专利制度发展的历史选择

专利行政保护制度的建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立专利制度。上世纪80年代,《专利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前,先后修改达24次之多。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专利权保护范围、授权标准、确权机制、侵权判定、损害赔偿等内容进行了反复研究和讨论。特别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问题明确作出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说,建立专利行政保护制度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结果,是人民意志的充分体现。

专利行政保护制度是适应国情的道路选择。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专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再次明确指出,要充分认识专利行政执法在我国专利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和特殊作用。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但就专利制度的发展完善而言,必须充分考虑国家整体创新发展水平仍然不高的现实情况,以及中小微企业多、个人发明占比高、市场主体诉讼意识不强、专业化法律服务缺乏等阶段性问题。自2008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了专利调查,每年抽取4万件专利以及约1.5万个专利权人进行调查。调查发现,约有36%的企业遭遇过专利侵权,其中约60%的企业不愿进行专利诉讼,而超过五成的专利权人希望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主动执法,查处侵权行为。不断完善经实践检验符合我国国情的专利保护体系,必须适应我国的发展阶段、社会现实和法律文化传统,在不断改进司法保护的同时,不断加强便捷度高、可及性强的专利行政保护制度建设。

专利行政保护制度是对现代专利制度的完善发展。纵观我国专利制度发展史,是一个从被动移植到主动创制的制度演进史,一个从“逼我所用”到“为我所用”的法律变迁史。不断进行制度创新、为我所用,是我国专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精神实质。一方面,要放眼世界,不断建立完善高标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专利制度。美国近年来通过了知识产权执法组织协调法案,加大了“337调查”等行政执法和边境执法力度。日本、德国更是动用警察力量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处理。各国出现了强化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执法的潮流。另一方面,也要立足国情,按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制度建设要求,不断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专利制度,持续提高专利制度的可及性,巩固和健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的保护机制,为广大权利人提供程序简单、便捷高效、成本低廉、公平公正的公共产品,力争把发明人最大程度地从成本高昂、繁琐复杂的法律程序中解脱出来,让他们把更多精力投入到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中去。

严格专利行政保护是护航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

严格专利行政保护是维护创新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专利制度的本质在于,通过技术信息的公开换取合法垄断权。保护好每个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的必要条件。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权并缴纳有关费用,其目的是以信息公开来获得国家公权力对专利权的保护。保护依法审批授予的专利权,必须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让侵权违法者既要承担合适的民事责任,也要承担必要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司法部门、行政部门都应当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不断加大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力度,为专利权人解决侵权纠纷提供有效途径。

严格专利行政保护是促进新技术新业态发展的迫切需要。面对新技术新业态发展,传统专利保护方式面临着巨大挑战。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和“互联网+”等新业态的不断发展,以及互联网所具有的信息公开、传播速度快、传输无国界等特点,使得专利侵权案件日益呈现出复杂程度高、维权难度大等特点,给权利人按照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维权造成了较大困难。加大专利侵权处理协调联动、及时解决电子商务等新技术领域专利侵权,必须在继续坚持严格司法的前提下,进一步充分发挥行政部门主动作为的作用,创新专利行政执法方式手段,完善知识产权领域的治理体系,护航新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严格专利行政保护是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必然要求。维护有利于激励创新的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和文化环境,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在调查取证不能、发现侵权人不能、制止侵权行为继续不能、畏惧诉讼程序繁琐、预期获赔数额低于诉讼成本、执行难(赢了官司赔了钱)以及大规模群体性侵权等情形下,都会出现司法救济“失灵”的现象。在此情况下,如果没有行政权的介入,专利权人可以说完全暴露在他人侵害之下而毫无还手之力。加强专利行政保护,是保障专利制度有效运行、维护公平有序创新环境的基本需要,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责无旁贷。必须全面提升专利行政执法效能,不断净化市场环境,更好地激励创新创造持续涌现,推动创新成果不断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

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不断强化履职尽责能力。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充分发挥行政保护快捷性、主动性、便利性的优势,实现与司法保护所具有的权威性、被动性、终局性特点的相互补充,推动专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要提高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在证据采信认定、法律适用标准等方面的一致性,在确定执法原则、行政执法监督等方面发挥司法保护作用,在查处案件等方面发挥行政保护主渠道作用,履行政府主办角色。要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综合执法改革,提高执法效能,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加强法制保障,不断提升专利行政执法效能。积极推动专利法修改,加大对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故意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专利行政执法手段,明确行政调解协议效力,着力解决广大创新主体遇到的专利保护“成本高、效果差”问题。进一步规范专利行政执法手段与程序,完善执法办案规范,健全执法管理监督制度,建立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坚持执法为民,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依法切实维护好广大创新主体、市场主体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设一支能力强、作风硬、敢办案、善办案的高效一流的专利执法队伍,确保执法力量适应创新主体与市场主体的需要。

对接服务新经济发展,不断加强执法维权机制建设。不断优化专利行政保护工作机制,加强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体系建设,加快建设一批产业、行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探索建立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新机制,形成纵向联动、横向协调、线上监管与线下打击有效衔接的知识产权执法维权工作体系,有效保障“互联网+”创新创业环境。重点围绕“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重大部署,建设区域性知识产权执法协作调度中心,加强跨地区执法人员与案件的调度工作。

积极响应创新主体需要,不断提高专利行政执法水平。主动适应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客观需求,深入开展专利执法维权专项行动,集中查处侵犯专利权的大案要案,加大办案力度和规模。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拓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热线服务渠道,使其成为各界群众、广大企业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寻求支持和监督建言的重要平台。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