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嘉宾各位专家,大家好。非常荣幸有这样一个机会和大家交流,下面我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工作,简要探讨一下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司法改革。关于知识产权价值的问题,马克思的观点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所以我们现在说知识产权而言,能不能像动产和不动产一样,这点有很大争议,我们都知道知识产权具有非物质性、无形性,具有模糊性,不确定性,知识产权定价难以确定。非常复杂的经济学问题,甚至是非常困难的哲学问题。所以我想说一下知识产权价值如何认定这个难题目前的情况,国内很多学者做了大量的研究,吴汉东教授认为权益应由当前收益和未来收益相加,李明德教授认为知识产权价值难以计算。
下面我们看一下以下一组数据,2011年1月,苹果,微软、黑莓、安易信、爱立信,索尼45亿美元团购6000件专利。再加一组数据,这个数据是2012年到2014年的美国专利交易情况,2012年美国专利平均时长价格是42美元,2013年是平均价格是27美元,2014年的平局价格是16美元,目前来说交易价格相对比较高。2012-2014年美国专利交易情况:2012 29.49亿美元等,目前我手头没有我国专利交易情况的数据,但我想不会太低。再看一组数据,2015年全球前5名品牌公司的价值,第一苹果公司、第二谷歌公司、第三埃克森妹夫、第四波克希尔哈撒韦,第五微软公司。接下来是2015年在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排名前五的是工商银行、国家电网、中国移动、华为公司、中国人寿,品牌价值均在1800亿人民币以上,也可以说价值也是巨大的。这个价值是很难估量的,通过上次和这次探讨会,我想马克思用一生来研究劳动价值论,可想而知,知识产权价值也不是一两句就可以说清楚的。
下面我想说一下知识产权定价的两种方式,目前来说可以分为两个方式,一个是市场定价,第二是司法定价。市场定价主要包括商业价值和典型情形。市场价值应考虑得有商业价值、竞争优势、应用价值、产业化前景等因素,典型情形包括许可费,质押融资定价等。上海专利交易中心制定的知识产权交易实施细则规定有六种定价方式:协议、电子竞价、一次报价、综合评审定价、招投标或者拍卖、其他;可见知识产权的定价即使在市场中也是很难的事情。关于司法定价。我们认为因遵循相关产业行业的交易惯例,应该从损害赔偿来反映他的市场价值,要明确他的市场定价,形成一个良性正相关关系。司陶凯元副院长在去年武汉论坛上提出,一定要明确市场定价,并明确司法定价与市场定价之间的关系。法定价的法律规定非常明确,那就是专利法第65条。这个规定应该是比较科学合理的,全世界很多国家都是这个规定,事实证明也是理想的。根据我们的统计,对专利法商标法统计数据表明,百分之九十七以上的专利和商标侵权案件赔偿适用的是法定赔偿,百分之七十九以上的版权案件是法定赔偿,法定赔偿的平均值为专利是8万元,商标是7万元,版权是1.5万元。
我们现实情况为什么会出现法定赔偿过高,以及为什么会出现相对法定赔偿数额偏低。初步总结一下原因有三点,第一点是举证难(侵权行为的隐蔽性、账目大量在侵权人手里),第二点是我们目前的交易体系不完善(专利转让费、专利许可费的标准缺失,赔偿适用许可费的倍数无法估量),第三点是原告基于举证成本、诉讼费用等诉讼成本的考虑,他是一个经济人,其基于理性判断,要求适用法定赔偿,他的知识产权到底值多少钱,他应该是最清楚的,刚才我们还在探讨这个问题,知识产权圈子非常小,应该是非常清楚其自己的知识产权价值的。针对上述问题如果解决,所以我想我们没有去主动为原告调查举证,更不是说我们应该搞一个惩罚性的赔偿,惩罚性赔偿可能逞一时之快,但我认为解决的方案是制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举证规则和计算机制,降低当事人的举证成本。这个发展方向可能是比较理想的,可能也是真能正体现市场价值的。
下面我想谈一下,人民法院到底是如何采取相关措施的,目前讲应该是采取三个措施,1.完善司法解释,提出立法建议; 2.设立研究基地,开展课题研究;3.调整司法政策,实行严格保护.比如:2001法释21号,第20条第21条。还有《专利法解释(二)》第27条“举证妨碍制度”、第28条“约定赔偿方法”;我们最高法院也不是闲着的,其中,我们在利用第四次专利法修改机会,正准备一个重要建议,即在举证难问题上我们要将举证妨碍制度扩展至整个诉讼过程中。第二是设立基地开展研究,这个目的就是针对我们目前的难题,到底如果计算市场价值,去年广州成立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究(广东)基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最高院目前正在做的一个课题是知识产权证据规则指导意见。第三点就是调整司法政策,实现严格保护,从加强保护到严格保护,具体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妥善行使自由裁量权、第二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第三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第四加大释明力度、第五完善专家出庭制度(目前已经引入了技术调查官,以后可以探索引进经济调查官);第六运用通用分析评估方法、第七遵循利益平衡原则。最后,我们最高法院发布的十大案例中,有一个案例就是新河湾,这个案件中明确确立了商标权人和其他善意的物权人关系如何协调,我们用的是以善意的方法来解决冲突。以上就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市场价值的一点认识,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速录/刘海璇 审核/朱蕾 摄影/石月炜)
来源:知产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