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之年,江苏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履行审判职能,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主导作用,通过司法裁判为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适应和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
一是依法审理大量知识产权案件。2015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0587件,其中新收一审案件9173件,同比增加38.71%;共审结8964件,同比增加42.11%。新收一审案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4125件,占45%;商标权纠纷案件3593件,占39%;专利权纠纷案件824件,占9%;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207件,占2.3%;技术合同类案件161件,占1.8%;其他类型案件263件,占2.9%。
二是继续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精品战略。审理的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49号指导性案例;南京宝庆银楼首饰有限公司等诉南京宝庆银楼连锁有限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商标侵权纠纷案入选2014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麦格昆磁(天津)有限公司诉苏州瑞泰新金属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入选2014年中国法院10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章曙祥诉江苏真慧影业有限公司导演聘用合同纠纷案、江苏祥和泰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入选2014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谢放犯侵犯著作权罪案入选国家版权局发布的2014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华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三起案件入选2014年度江苏省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射阳县大米协会诉滨海县以祝米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入选江苏法院2015年典型案例。
三是明确和统一争议性、新类型问题的裁判理念与尺度。对于激励创新和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充分发挥规则引领作用。注重通过裁判明确划定权利边界和商事行为、竞争行为边界,为市场主体的创新行为和商事行为、竞争行为提供明确的司法指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审结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常佳金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确立并完善了涉外贴牌加工案件应当采用“必要审查注意义务+实质性损害”的裁判标准,同时提出根据不同情形个案认定涉外贴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更加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审结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无锡市侨声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认为非集体管理组织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进行集体管理,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这对于妥善解决卡拉OK音乐作品纠纷案件,促进集体管理规范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审结磊若软件公司诉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从技术层面入手,具体分析了通过Telnet远程获取的证据已经可以达到民事诉讼对高度盖然性的要求,举证责任应由提出例外情形的当事人承担。审结磊若软件公司诉江苏同昌电路科技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提出在全球化背景下,在无合理情形可导致巨大差价的情况下,其他地域的产品售价亦可作为确定产品市场价值以及赔偿额的参考因素。审结射阳县大米协会诉滨海县以祝米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通过界定“具体地名+产品通用名称”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和禁用权的范围,对地理标志商标的权利边界保护范围作了有益的探索。审结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对电视节目名称与商标权之间冲突案件的审理确定了裁判规则。审结苏州泛普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触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对职务发明的认定进行了探索与论证。
四是探索精细化裁判,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运用精细化裁判的理念和方式,区分不同案件类型与案情体现差异化裁判。审结美国美利肯公司诉吴江市敏捷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细化酌定赔偿的依据,依权利人申请就侵权人销售被控产品合同情况进行调查,并参考权利人的专利产品利润率,确定侵权人依据法院调查核实确认的合同交易量所获的侵权获利,并在此基础上酌定赔偿310万元。审结涉“阳澄湖”大闸蟹商标与字号保护以及上海香思食品有限公司诉苏州徹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叔叔的味道(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均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等,体现了对知名品牌加大保护力度的精神。审结郭明升等犯假冒“SΛMSUNG”手机注册商标罪案,判处被告人郭明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五是切实加强司法调研。就当前经济新常态背景下,江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形势、亟待解决的瓶颈问题进行调研,为积极应对经济新常态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江苏高院开展“经济发展新常态司法应对”专题调研,完成《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江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应对》、《经济新常态下市场竞争秩序的司法规制与维护》调研课题,就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如何适应经济新常态提出对策和建议。江苏高院还完成《地理标志法律问题研究——以江苏地理标志保护为视角》、《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问题研究——兼与民事司法保护的比较法研究》等调研课题。泰州中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院设立的医药产业调研基地,走访了苏中药业、扬子江药业,深入调研中医药专利保护、药品技术转让、开发风险问题,形成年度调研报告。
六是进一步密切与相关部门的司法保护协作。江苏高院结合案件审判,与省文化厅联合进行卡拉OK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调研,深入研究涉集体管理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司法裁判导向与裁判尺度,推动音乐作品KTV纠纷案件的妥善解决和音乐作品付费使用制度的顺利实施。继续与江苏省工商局商标处联合举办全省第四届商标疑难案例研讨会,进一步促进商标类疑难复杂案件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尺度的统一。赴省律师协会座谈调研,听取律师界对如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进审判工作。与苏州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联合举办第二届太湖知识产权论坛,加强与各界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的学术交流。南通中院与市工商局依照《关于构建辖区内商品交易市场商标保护司法行政联动机制的意见》的精神,加大对辖区内商品交易市场商标保护的力度,从源头上扼制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继续稳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
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三合一”改革试点刑事案件269件,其中新收一审案件233件,审结224件;共受理知识产权“三合一”改革试点行政案件25件,其中新收一审案件19件,审结20件。
继续坚持“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打击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准确把握刑事司法裁判尺度和刑法保护边界。江苏高院与省公安厅、检察院联合举办全省知识产权刑事审判业务研讨班,全省法院、公安、检察系统60余人就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边界、司法政策掌握、证据规则适用、入罪标准的界定以及相关类案的具体法律适用等重要问题进行研讨,统一执法理念与执法尺度。常州中院围绕社会反映强烈、投诉较多的领域,尤其是在近年社会广泛关注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加大惩处力度,剥夺侵权人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形成了一批典型案例。徐州中院邀请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等相关司法及行政执法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就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工作规范化问题听取各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继续加强知识产权行政审判,明确司法审查标准,充分发挥“双轨制”执法体系中司法保护的主导和终局权威性作用。审结南京东赤商贸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经审理认为工商机关认定南京东赤商贸有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证据明显不当,判决撤销了工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行使司法监督职能,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三、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
一是继续推进以团队审判为核心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还权于合议庭,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以审判长为中心的团队审判运行机制更加顺畅,管理模式更加成熟。院庭长带头审理疑难复杂案件,江苏高院庭长、副庭长2015年主办知识产权案件数204件、担任审判长结案数648件,分别占全庭案件数的14.07%和62%。
二是继续推进专家诉讼辅助人制度在案件审理中的适用。江苏法院持续推进知识产权专家诉讼辅助人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改革。除技术专家参与技术类案件审判外,无锡中院在审理汪寅仙诉万达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证人和法庭指定的专家辅助人共同参加了法庭主持的圆桌会议,专家们围绕争点,根据法庭制定的相应程序规则,通过陈述专家意见、互相提问等方式就我国著作权是否对建筑物到实用工艺品之间提供复制权的跨界保护、著作权的侵权比对方法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连云港中院落实由著作权专业陪审员参与相关案件审理,收到一定效果,为全面落实知识产权案件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机制,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是自觉践行司法为民工作宗旨,不断完善司法便民利民举措。南通中院充分发挥家纺城巡回审判庭的功能,以简易、便捷方式审理涉家纺案件。根据《家纺知识产权案件快速处理暂行办法》,建立涉家纺案件即时立案、就地开庭、随时调解的机制,方便当事人诉讼,尽快解决纠纷。宿迁中院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多发地洋河新区组织典型知识产权案件巡回审判,公开巡回开庭审理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宿迁市洋河镇某白酒企业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0余家白酒类企业负责人到庭旁听庭审。
四、进一步推动司法公开,不断延伸审判职能
一是适应信息网络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积极采用新媒体形式宣传,不断增强司法公开的力度和广度。在江苏高院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平台开设“知产视野”栏目,2015年共刊发68期,总结并集中展示近年来江苏法院审理的重大、疑难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经验及理论研究成果。建立全省知识产权法官微信群,加强业务交流,及时收集并研究解决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作为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的牵头单位,江苏高院还依托苏州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开设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微信公众号,集中展示江苏省法学会各会员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及研究成果,促进各会员单位相互借鉴和利用丰富的研究资源,促进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互动交流。常州中院继续借知识产权保护QQ群的平台,邀请更多专利复审委审查员、部分大学教授和学者等相关人士加入,并向专利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企业及其他社会公众开放,扩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力,随时为企业解答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中遇到的问题。苏州昆山法院走进新华网演播室,以微访谈的形式向网民介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二是进一步做好司法公开与宣传工作,健全司法延伸服务机制,推进阳光司法。全省法院认真落实公开开庭、庭审网络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等“阳光司法”措施。江苏高院连续第七年向社会发布《2014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蓝皮书》,继续发布2014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民事、刑事和行政典型案例,连续四年发布《江苏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及时公布新类型案件的裁判尺度。“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技术专家辅助人等参加公开开庭案件的旁听,开展法制讲座等活动。江苏高院、南京中院走访江苏省电信旗下的专业游戏研发企业炫彩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针对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游戏软件近似侵权、游戏软件名称侵害商标权、游戏人物形象侵害美术作品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结合司法实践,提供了相关的建议和帮助。镇江中院分别走进恒顺集团、醋业协会、丹阳眼镜协会,就如何加强对“镇江香(陈)醋”、“丹阳眼镜”集体商标的司法保护进行专题调研。泰州高新区启动医药知识产权“123456”护航工程,构建宣传、调研、预防、保护、打击五项长效保护机制;建立服务平台,开通“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微信平台”,建立服务企业QQ群,全面提供法律咨询、个案指导、风险提示等;定制司法服务,根据企业需求,协同有关部门和组织,针对企业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门类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给予个性化建议,帮助企业制定保护措施,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盐城中院勇于担当司法社会责任,主动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大局建言献策。在审理北京中文在线诉东台唐洋中学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系列案件中,发现学校因数字图书馆建设不规范而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现象较为突出。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预防,其他学校也会陷入侵权被诉的泥潭,势必会影响全市教育发展大局,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向盐城市教育局发送了关于规范学校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司法建议,教育局高度重视,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区县教育局及所属学校对照司法建议进行整改,消除违法侵权隐患。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江苏法院将以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精神为主线,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及时应对知识产权司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司法改革引领各项审判工作,不断提高审判工作质效,不断开创知识产权司法工作新局面,为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十三五规划”实施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