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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信息

“京东小金库”一审判决可以继续用审判信息

时间:2016-04-25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作者:  点击:
因认为互联网理财产品——“京东小金库”侵犯其商标权,中科联社(北京)网络技术研究院(下称中科联社研究院)将该理财产品提供者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京东世纪贸易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朝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京东世纪贸易公司、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涉案行为并不构成侵权,驳回中科联社研究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京东理财产品被诉
据了解,2013年2月,中科联社研究院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了第9787284号“小金库xiaojinku”汉字、拼音及图形组合商标;2014年12月,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了第12360768号“小金库”文字商标;2015年6月,在第36类服务上注册了第12071358号“积金汇小金库”文字商标。中科联社研究院在一款名为“亲信”的手机APP中对上述涉案商标以“人民小金库”的方式进行使用。
2014年2月,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运营的京东商城作为为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业务提供辅助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了备案。此后,京东商城网站开设了“京东金融-京东小金库”频道,通过“京东商城网站首页-网站导航-生活服务-小金库”以及“京东金融”频道首页右侧的滚动栏目“小金库”均可点击进入。京东商城会员登录后进入“京东小金库”频道,可以看到“京东小金库余额”、《小金库用户服务协议》等。该协议中对其“小金库”的解释为“指本公司为您提供的可以通过网银钱包系统与其合作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银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下同)的系统相连,通过金融机构系统在该公司的网上自助前台系统(即“网银钱包”)进行相关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基金、股票、债券等,下同)交易资金的划转、支付及在线进行理财产品交易、信息查询等服务。”该协议还就特别提示、服务对象范围、小金库服务业务消费、退款、小金库服务保障、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了约定。目前,与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在“京东小金库”中合作的金融机构有嘉实基金和鹏华基金。
2015年7月,中科联社研究院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京东世纪贸易公司作为“京东”及“京东小金库”新浪微博的注册主体,未经许可在微博中使用与其上述商标相同及近似的“小金库”“京东小金库”进行广告宣传。同时,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的金融频道以及京东金融、网银钱包APP中以“京东小金库”的名义销售基金产品,并在京东商城网站对“京东小金库”进行推广宣传。中科联社研究院认为,京东世纪贸易公司和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其对“小金库”等商标享有的专用权。中科联社研究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京东世纪贸易公司与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共同承担此案合理支出3万元。
一审判决并未侵权
面对中科联社研究院的侵权指控,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辩称:首先,“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财务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该商标属于非臆造词,显著性较弱,尤其是在金融领域;其次,该公司使用的是“京东小金库”商标,与中科联社研究院的相关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京东”是该商标中的显著性标识部分,能够明确服务的来源,即使有部分简称为“小金库”,也是在“京东”项下,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导;第三,“京东小金库”是由嘉实基金和鹏华基金共同提供的基金理财增值服务,购买小金库产品相当于购买基金,能得到风险低且稳定客观的投资收益。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提供的是辅助服务的信息系统,属于商品分类表中的第36类,包括基金投资、金融服务、金融信息、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等,与中科联社研究院享有商标权的第35类商标的服务类别不同。
京东世纪贸易公司除了同意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的答辩意见之外,还表示其没有提供“京东小金库”服务,不应该成为此案被告。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在其经营的京东商城网站、“京东金融”手机客户端以及相应的推广宣传中使用了“京东小金库”;京东世纪贸易公司在其注册的新浪微博中以“京东小金库”命名并发布含有该名称的博文,均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因此,判断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与京东世纪贸易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否侵权,就需要判断其使用的商标是否与中科联社研究院享有权利的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其服务的范围是否与中科联社研究院享有权利的涉案商标的核定范围类似。
朝阳法院认为,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及京东世纪贸易公司使用的“京东小金库”与中科联社研究院享有权利的涉案商标相比,在读音、字形、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明显差异。同时,“小金库”一词并非由中科联社研究院臆造或独创,其本身具有固定含义,因此该词汇在作为商标使用时,尤其是在与资金、资产相关的服务中,显著性较弱。这一点从中科联社研究院自身使用其商标时也是以“人民小金库”的方式同样可以佐证。由于“小金库”本身属于有固定含义的词汇,显著性较弱,涉案商标中的“京东”“积金汇”,或者文字、拼音与图形的组合,才是具有识别服务来源功能的主要部分,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及京东世纪贸易公司使用“京东小金库”不会构成与中科联社研究院涉案商标的混淆,因此二者之间不构成近似。
朝阳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京东小金库”不构成对中科联社研究院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驳回了中科联社研究院的全部诉讼请求。(祝文明 秦文柏)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