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案例简讯-RLMK-0144 4/1/2016
Stolichnaya侵权传奇
一审法院关于为Stolichnaya商标争议给于优先权利的决定,应对尊重他国法规,司法审判权及延误的问题,美国上诉第二巡迴法院(上诉法院)确认部分和废止部分。Fed.
Treasury Enter. Sojuzplodoimport et al. v. Spirits Int’l B.V., et al., Case
Nos. 14-4721, 15-152 (2nd Cir., Jan. 5, 2016) (Jacobs, J.).
这是关于俄罗斯著名伏特加酒品牌的商标Stolichnaya所有权争议。被告Spirits
Int’l(SPI)声称其Stolichnaya商标所有权是通过苏联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获得该商标,VVO-SPI,是Stolichnaya商标在美国商标註册的最初拥有者。在2000年,俄罗斯法院认为VVO-SPI这商标没有被有效地私有化,这意味着苏联,即现在的俄罗斯联邦保留了Stolichnaya商标的所有权。俄罗斯联邦然后成立联邦财政部企业(FTE)担任其继任者Stolichnaya商标。在早期美国的诉讼,FTE状告SPI违反兰哈姆法§32(1),指控其侵犯註册商标和其他类似的联邦和各州的诉求。一审法院认为FTE缺乏立场而驳回其§32(1)诉求,因为俄罗斯联邦并没有明确的将Stolichnaya商标转让给FTE。 而FTE的非§32(1)商标权利诉求也被驳回或以其他方式放弃。
从一审法院的判决来看,俄罗斯联邦指示其联邦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局将Stolichnaya商标在俄罗斯联邦的权利正式转让给FTE。 FTE然后提出最新的诉讼,再次对SPI声称兰哈姆法§32(1)和非§32(1)的诉求。一审法院再次裁定,FTE没有资格声称其§32(1)诉求,这一次是因为根据俄罗斯法律转让是无效的。一审法院还裁定,FTE的非§32(1)要求遭到了司法管制权和怠误的禁止。 FTE提出上诉。
在上诉中,上诉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Stolichnaya商标权利转让的有效性是从两个相关的理论考虑,他国法规和国家行为学说。根据他国法规,法院应拒绝审查外国政府的法律条文,除非这些法律条文有违美国的政策。上诉法院没有发现反向政策利益来反驳一审法院的判决。根据国家行为学说,一个主权国家法院应避免在国境内进行审查另一个主权国家政府的行为。上诉法院发现,此商标权利转让是一个外国主权的行为,在俄罗斯境内有效;拒绝SPI国家行为学说不适用于商业行为的观点。上诉法院还认为,司法审判权并没有禁止FTE的§32(1)声称,因为在一审时都没有对案情的裁决。
虽然上诉法院拒绝,并发回重审一审法院拒绝FTE的§32(1)要求,但也肯定一审法院拒绝FTE的非§32(1)要求部分。以怠误禁止FTE的非§32(1)诉求,因为FTE在第一次拿到诉讼判决六年后才提出第二诉讼,不合理的拖延了很多年。
© Copyright 2016 Kao H Lu
www.ryderl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