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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治

关于主要发达国家的禁令制度研究域外法治

时间:2015-01-12   出处:  作者:  点击:


禁令,是由英国历史上衡平法法院发展而来的一种由法院自由裁量给予当事人的救济, 用以弥补普通法法院给予的法律救济之不足, 其主要作用在于阻止和制止侵权行为。美国将禁令称为“非常的法律救济”,是法院按照严格的法律规则给予当事人的救济。在当代的美国民事诉讼制度中, 禁令作为一项独具特色而又古老、行之有效的衡平法救济形式沿用至今, 并已发展成为一整套较成熟的规则程序。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 完全可以采用禁令的方式,对那些正在进行的以及即将发生并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行为,通过法院的禁令有效予以遏制。当然,对于适用禁令的情况要作出严格的限定,通常必须是显而易见的、能够被证明已经构成侵权或者将要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诉前临时措施制度

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制度起源于英国,均是通过判例法确认的救济措施,主要包括中间禁令、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三种。这三种措施中国的诉前临时措施制度基本上是相对应的。禁令在英国历史上是由衡平法院发展出来的一种由法院以自由裁量给予的救济,其目的在于弥补普通法法院所给与的法律救济的不足。它包括中间禁令和终局禁令。一项经单方程序作出的中间禁令一般仅持续一个星期左右时间,直到双方听证再决定是否继续该项禁令,如是否需要持续到正式庭审。

美国法律将禁令视为一种“非常的法律救济”,即,是一种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才能给予当事人的救济。在美国,禁令一般包括临时限制令(TRO / temporary retraining order) 、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和永久性禁令(permanent injunction)。《美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了前两种中间禁令。临时限制令(TRO)一般在单方程序中作出并且仅在一个非常有限的时间内有效,如10天左右,直到双方到场进行全面审查听证。临时限制令可以仅凭单方申请而作出。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的持续有效时间较长但仍然不是终局性的。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484条至第492条是关于“临时裁定”(Ordonnance de référé)的一般规定,第808至811条是关于法国大审法院(Grand d‘Instance)临时裁定的内容。它规定,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到场或对其传唤后,法律赋予并非受理本诉讼的法官立即采取某种必要措施的权力。“为防止即将发生的损失,或者为制止明显非法的扰乱,大审法院院长得始终紧急规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规定采取必需的恢复原状措施”。但是“在所有紧急情况下,大审法院院长得紧急命令采取不会遇到严重争议的任何措施”。这就是所谓“裁定命令的措施不得触犯重大的争端”的原则。可见临时裁定程序中的法官的权力是很有限的。原则上他不得就权利存在与否作出裁决,因此有人称之为“浮薄”的管辖权。第812条规定,大审法院院长在法律有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得依申请受理。由于案情要求,不能经对席审理而采取紧急措施时,大审法院院长得依申请作出裁定,采取任何紧急措施。《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对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临时措施制度也作出了规定。例如,第716—6 规定,受理侵权诉讼的法庭庭长得依紧急诉讼程序临时禁止被告继续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并判逾期罚款或者判令为继续其行为提供担保以赔偿商标所有人或专用权受益人的损失。要求禁止令或被告提供担保的,只有在实质诉讼可能成立并且在商标所有人或专用权受益人得知侵权事实短时间内起诉的方予准许。法官可要求原告提供担保供其败诉时以赔偿被告之损失。第716—7规定,注册申请人、注册商标所有人或专用权受益人得依大审法庭应请求开具的命令,要求任何执达员在他指定的专家配合下,或者对他认为非法标有、销售、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作详细笔录并扣押少量样品,或者进行实际扣押。法庭庭长可要求申请实际扣押者提供担保以供其败诉后赔偿被告损失。自扣押之日起15天内扣押申请人没有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的,扣押自动失效,并且不影响他人可能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

 

在德国法律中,行为保全的内容内含于假处分(einstweilige Verfugung)中。《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40条规定,因避免重大损害或防止急迫的强暴行为,或因其他原因,对于有争执的法律关系,特别是继续性的法律关系,有必要规定其暂时状态时,可以实施假处分。假处分的具体内容由本案法院自由裁量,它包括但不限于命令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禁止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并且原则上不因对方当事人的反担保而撤销。在紧迫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言辞辩论作出裁决。德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假处分规定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与它强调假处分程序的独立性。虽然假处分是在第八编强制执行中规定的,但它并非执行程序,而是简化了的加速判决程序,其诉讼标的是要求担保之权利,而非债权本身,假处分的请求并不中断债权本身的诉讼时效,假处分的裁决也对本案主诉程序也没有任何的拘束力。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