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的两个判决,认定在两个根据《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补偿法》提出的诉讼中特拉华州对非居民被告简略新药申请(ANDA)人Mylan具有属人管辖权(AcordaTherapeutics Inc.诉Mylan Pharmaceuticals Inc.,AstraZeneca AB诉Mylan Pharmaceuticals Inc.)。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称,Mylan提出ANDA申请的行为表明其想要在特拉华州对原告的专利权造成损害,因此特拉华州对其具有具体的属人管辖权。上诉提出的另外一个问题是,Mylan遵守特拉华州的注册法是否表明其同意接受特拉华州的一般属人管辖权,在这一点上地区法院的意见产生了分歧,但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此并未发表意见。不过撰写协同意见书的法官凯瑟琳M.奥麦莉(Kathleen M. O’Malley)也认为,根据特拉华州的注册法,Mylan同意特拉华州的一般属人管辖权。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Mylan在特拉华州提出ANDA申请,意在造成损害的发生,且被称为不当的市场营销行为,这就满足了具体属人管辖权所要求的与特拉华州的最低联系。假如Mylan已经提出ANDA申请并获许进行仿制药市场营销活动的话,“它就肯定会在特拉华州被起诉侵权”,在其想要推广仿制药产品的其他地方也一样如此。Myan提出ANDA申请完全可以被看作是其想要实施侵权的正式行动,因此ANDA申请和其想要获得批准的市场营销活动使得特拉华州对其具有了属人管辖权。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为其判决找到了多处依据。《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补偿法》就认为ANDA申请与其批准进行的“真实世界”市场营销活动之间“紧密相连”。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还认为,国会本身就强调了ANDA的目的就是“获得进行商业化生产、使用或销售药物的许可”,而这些行为就是侵权的具体行为。ANDA申请还需耗费大量资金,这更加让法院相信ANDA申请人“肯定想要进行真正的市场营销行为”。ANDA申请本身就需花费7.6万美元,相关的申请费更是可能花费数百万美元。此外,曾经有法院判例认为ANDA诉讼属于美国《宪法》第三条案件或争议要求,以及法院审理的阻止损害性行为在未来发生的诉讼都进一步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提供了依据。
之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又很快认定行使该属人管辖权具有宪法上的正当合理性。Mylan规模很大,之前也有很多(包括在特拉华州)的ANDA诉讼经验, 因此Mylan在特拉华州进行诉讼的负担肯定不重。而且,特拉华州在该产品的销售上具有利益,在特拉华州进行诉讼还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因为特拉华州处理过很多涉及类似品牌药的ANDA诉讼。
有相关人士认为本案会对未来根据《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补偿法》提出的诉讼产生广泛的影响。由于美国最高法院在Daimler AG诉Bauman一案中将《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补偿法》诉讼中非居民被告的一般属人管辖权问题模糊化,仅仅Mylan就以缺乏属人管辖权为由提出过无数个驳回案件动议。有了本案的判决,ANDA申请人再提出类似的动议就很难获得法院的准许了。(编译自natlawrevie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