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4日,《商标法》完整版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在韩国国会获得通过并于2月29日颁布,6个月以后,也就是2016年9月1日将正式生效。自从1990年大修改之后,《商标法》又进行了23次的小修改,此次的修正案将过去26年分散修改的条文进行了整理,形成一个统一的框架。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商标的定义
修订后的《商标法》第2(1)(i)条规定,只要能够指示商品的来源,无论表达形式如何,都可以注册为商标。
延长修改异议或提出上诉的期限
修订后《商标法》第17(1)条规定,依职权或依申请,修改异议或对审查意见提出上诉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天,如果居住在交通不便的地区,这个时间可能还会延长。
重新计算上诉期限
修订后《商标法》规定,如果非因申请人原因而在上诉期限内无法提出上诉,则自该原因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重新提出上诉。
未经国际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修订后《商标法》第34(1)(xxi)条规定,未经国际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相关申请人除代理人或代表外,还包括任何与国际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合同、商业或其他关系的人。
决定能否注册商标的参考时间点
修订后的《商标法》第34(1)(vii)条以及第34(2)条规定,如果在做出能否注册商标决定之日前存在类似的在先商标,则该商标就不能获得注册。
删除现行《商标法》第7(1)(viii)条,即“在注册商标失效1年内,任何与其类似的商标都不得注册为商标”。
商标撤销
修订后《商标法》第119(5)条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撤销商标的申请。
修订后《商标法》第119(6)条规定,商标撤销决定作出后,该商标注册将被视为自始不存在。(编译自lexolog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