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案例简讯-RLMK-0142 3/1/2016
如果被告提出“首次销售”做为版权侵权辩护的初始举证责任是在原告,还是被告?美国联邦上诉第九巡迴法院(上诉法院)证实,证据的初始重担落在被告。Adobe Systems Inc. v. Christenson et al., Case No. 12-17371 (9th Cir., Dec. 30, 2015) (McKeown, J.).
Adobe System(Adobe)基于被告的网站未经其授权却销售Adobe软件,而控告被告Joshua Christenson版权侵权。被告提出“首先销售”抗辩理由,就是说对于合法购买或取得作品所有权的一方,可以未经版权人许可“卖出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作品。被告辩称,他是合法从Adobe的第三方分销商购买Adobe软件正版拷贝。Adobe质疑被告,理由是Adobe对其软件只是授权用户使用权,软件中附有合约书,说明用户只是支付使用权,Adobe并没有销售完全卖断软体所有权,Adobe拥有唯一的执照且没有出卖。因为被告没有与Adobe订合约,对此,被告请求法庭要求Adobe提出针对“首次销售”的反证。一审法院给于有利于被告版权声明的简易判决,认为被告在他的网站上合法购买转售Adobe软件的正本,这是“无可争议”的。所以责任转移到了Adobe公司证明被告辩护“首次销售”的不存在。但是,Adobe未能及时向法院提交授权没卖断合约证据,因此法院禁止Adobe使用或提出关键证据。Adobe提出上诉。
上诉法院承认Adobe很“容易”的确立了侵权的初步证据。Adobe拥有阿Adobe软件的有效版权,而被告未经Adobe的授权销售软件的副本。至于被告使用“首次销售”做辩护,上诉法院指出,类似于民事诉讼,在版权侵权案中做为一个肯定的答辩理由,举证的责任将落在被告的一方。因此,主张“首次销售”做为抗辩侵权的一方,有初步的责任提出其作品副本的合法取得所有权。在软件侵权案的背景下,提出“首次销售”的一方有初步责任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满足陪审团发现侵权人合法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有版权软件的正版所有权。一旦最初的责任被满足,举证责任就转移到版权持有人来反驳辩护,例如,理由是由于该软件是由使用许可授予,而非所有权授予,故“首次销售”不符。根据上诉法院,这种转嫁责任的结构与版权法§109和公平原则的立法史是一致的。
最终,上诉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被告提出证据说明其Adobe软件由第三方供应商提供的证明Adobe软件的合法购买发票,合乎证明首先销售的初始举证责任。此外,虽然Adobe事后提出它所有的软件只是授权并非卖断,上诉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在排除Adobe的许可证据上没有滥用自由裁量权,这导致Adobe无法满足证明首先销售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因此,上诉法院肯定了一审法院赞成被告的版权侵权诉讼的简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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