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时修订立法层面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包括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公约等。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立法主要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以及《民法通则》《合同法》《对外贸易法》等相关章节条款。高校专利、商标的申请、保护以及作品著作权的管理、保护适用《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相关普遍性规定。《科学技术进步法》提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与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要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总体来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规范已比较完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法律规范仍需适时修订,尤其是在当前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建议充分考虑高校知识产权工作内容,安排一定篇章条款对高校知识产权工作予以明确规定。
尽快完善政策层面高校知识产权规范
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颁行的涉及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政策规范主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中央部委、地方政府制定的知识产权相关政策规定等。其中,最直接的指导性依据是1999年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2004年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等9项战略措施以及建设若干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加快建设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师资队伍,大规模培养各级各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重点培养企业急需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中介服务人才等。《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是高校加强和推进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政策依据和指导准则。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明确了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任务职责、运作体制、管理机构、权利归属及职务成果奖酬,是指导高校知识产权工作重要的直接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强知识产权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等具体举措办法,是对贯彻《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具体化。但这个管理规定和若干意见制订的时间相对比较早,在其之后《专利法》《著作权法》等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以及出台了新的法规,尤其是2008年出台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知识产权工作理念进行了更新,定位进行了调整,并提出诸多促进科技创新的新思路新举措。从而,上述两个直接指导高校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规范无论在理念上还是举措上就有些滞后,亟待修订完善。
完善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提升法律效力层面。高校知识产权工作量大、面广,不仅仅是教育部门内部的事情,部门规章效力有些局限,为了整合资源,使得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有必要提升规范的法律层级和效力。建议制订《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条例》,使其由当前的部门规章提升到国务院行政法规层面。第二,改进知识产权理念。现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反映出了片面重视管理保护的理念,实际上知识产权工作不应只是保护和管理,还应包括创造和运用等,应改变只片面强调保护、忽视创造运用的理念,统筹把握依法保护和有效运用,做到既合理保护,防止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泛滥,维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同时又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界限,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共利益。第三,增加鼓励创新举措。强化知识产权激励导向作用,将教学、科研人员的考核、奖励、职务聘任等与知识产权创新挂钩,妥善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激励更多发明创造和文化创作。增加促进知识创造和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举措,鼓励高校研究制订学校知识产权规划,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等。加大奖酬力度,英美发达国家中,如美国斯坦福大学创立技术许可办公室模式,从知识产权现金收入中先扣除15%的份额作为行政管理费,其余收入作为纯收入分给发明人、所在系、所在学院各1/3;英国剑桥大学规定专利收入净收益超过10万英镑时,大学、下属学院、发明人各得1/3,通过收入的合理分配,平衡不同主体间的经济利益,激励知识创造。建议我国借鉴英国剑桥大学、美国斯坦福大学等对教师知识产权收益的激励办法,将我国高校教师职务作品知识产权收益中给学校和个人奖酬比例分别提高到30%,充分调动积极性。
完善加强高校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第一,提升效力层级。考虑与高校知识产权工作重要性相匹配,建议修订后的若干意见上升为国务院文件,以国务院名义印发,加大执行力度,有利于在实践中具体落实。第二,调整定位和范围。高校知识产权工作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支撑,关系到工作全局,文件范围不能仅局限在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应扩展到地方政府、相关中央部门以及国有企业,赋予其相应责任。第三,细化操作性举措。比如在管理机构上,明确要求高校设立专门知识产权机构, 按学校教职工编制总数的一定比例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做到人员落实、场所落实、经费落实。第四,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宣传,大力普及知识产权基本知识,提高广大师生的知识产权素养,同时让社会民众更多了解、支持高校知识产权工作,形成良好工作氛围。第五,强化评估督促。鼓励引导高校研究制订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以及相关的评估督导办法。
全面推动学校层面制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随着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等不断完善,部分高校根据上位规范和学校自身实际制订学校层面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据调查,约有87.8%的“211高校”制订了知识产权专门规章制度。
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针对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制订的综合性管理办法。如《武汉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二是专门针对某一类型的知识产权制订的专门管理办法。如《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北京大学专利基金管理办法》;三是在其他规章制度中含有知识产权有关内容。如《中国传媒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
此外,少数还制订了学校层面的知识产权战略,如大连理工大学出台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创造激励机制、成立知识产权学院建立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库,到2020年建设成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高水平学校。高校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了知识产权相关制度规定,对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推进知识产权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各校制订制度规范的情况不一、参差不齐,应进一步引导推动各高校根据上位法律规范,结合实际制订完善学校层面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
(作者单位: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