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气小说《鬼吹灯》改编的电影《寻龙诀》自上映后取得了良好口碑与票房佳绩,但优秀电影的背后常常伴随着盗版。近日部分影迷发现,某地的苏宁电器门店擅自播放盗版的《寻龙诀》电影。此事一经曝光立即引起《寻龙诀》片方和导演的强烈谴责,并称苏宁门店的行为是商业犯罪。那么苏宁门店的行为到底是不是一种犯罪呢?
擅自播放不构成刑事犯罪
《寻龙诀》片方谴责苏宁门店擅自播放的行为是商业犯罪,其权利基础是《寻龙诀》的著作权。依据我国刑法,与著作权有关的罪名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侵犯著作权罪,其行为包括(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另一个是销售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罪,即销售明知是通过上述四种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上述两个罪名均“以营利为目的”为主观要件。
反观苏宁门店播放盗版《寻龙诀》的行为,在主观目的方面,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是指通过犯罪行为追求利润,且犯罪行为与利润之间是存在直接联系的。如复制发行电影的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其行为人的利润直接来自于复制发行电影作品这一行为。而苏宁门店擅自播放《寻龙诀》的行为,无非是希望通过播放《寻龙诀》吸引眼球或是通过播放展现其商品的良好品质,进而更好地对商品进行销售。其利润来源是销售商品,而非播放电影,否则苏宁就变成了电影院而非电器卖场。因此,苏宁门店并不具备“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在客观行为方面,播放行为与复制发行行为是两个不同概念。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只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才会等同于刑法中的“复制发行”行为。也就是说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将“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以外的形式,擅自向公众播放”纳入到刑事犯罪中。根据“罪行法定”原则,苏宁门店不论播放的是正版还是盗版,其行为都不构成刑事犯罪。
未经许可仍属民事侵权
苏宁门店擅自播放的行为虽然不属于刑事犯罪,但已经侵犯到了《寻龙诀》片方的著作权。著作权侵权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对受法律保护的作品行使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而使得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共列明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4项著作人身权及复制权、发行权等13项著作财产权。在这些权利中有一项权利便是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也就是说,除权利人本人外,他人想要向大众公开播放电影必须取得权利人所授予的放映权,没有取得授权,即为侵权。从片方的谴责中不难看出,苏宁门店根本没有取得权利人的许可。
苏宁门店播放盗版电影的行为,还涉及到了其他著作权侵权问题,比如盗版电影是谁制作的,是谁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从现有公开报道看,苏宁门店并非是盗版电影的制作者、发行者,除了通过门店播放以外,也并没有通过其他手段传播。因此,就苏宁门店而言,其仅侵犯了《寻龙诀》权利人的放映权,并应对此承担责任。至于盗版电影本身的侵权问题,权利人需要向真正的侵权人主张权利。
权利人应如何正确维权
在此次事件中,《寻龙诀》片方及导演迫切维权的心情不难理解,发表声明也无可厚非,但随意在声明中将一个明显不属于犯罪的行为说成是“商业犯罪”实为不妥。如果深究起来,片方的行为涉嫌侵犯到苏宁公司的名誉权。即便所有的“擅自播放行为”都被写入我国刑法,权利人在发表声明的时候,也只能采用“涉嫌”、“可能涉及”等模糊的词语,因为罪与非罪并非由权利人或大众决定,而是由法院依法裁判的。
针对苏宁门店的行为,《寻龙诀》片方除了可以发表措辞正确的声明、律师函,还可以向当地版权部门进行投诉,由当地版权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向当地法院起诉,寻求民事救济。无论采用哪种维权方式,权利人都必须注意自身权利的边界,不能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至于侵权赔偿问题,尽管《寻龙诀》本身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和商业价值,但事件出现后,苏宁门店即刻停止播放相关电影,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从法律规定及司法实务的角度来看,法院很可能对赔偿数额酌情进行处理。
著作权侵权怎么赔
赔偿损失关乎到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因此,也成为权利人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
我国著作权法对赔偿问题有明确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著作权侵权赔偿却是一个大问题,原因在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在大部分情况下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这也就导致了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往往采用“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的方式,即酌定赔偿的方式。酌定赔偿需要考量因素有很多,就电影作品来讲,需要考量电影知名度、票房、获奖情况,以及导演和演员的知名度、电影投资额、电影的艺术价值、侵权行为的时间长短与范围广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