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竟获赔上百万,这是怎样的一个专利呢?在小编了解该侵权诉讼案件的具体案情后,意识到专利文件的质量至关重要,尤其是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是法院的判决依据。由该侵权诉讼案件,可以充分反衬出专利撰写的重要性!
从案情与判决要点看专利撰写的重要性
案由
本案原告美的公司是“双贯流风道结构及立式空调器室内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7月26日,授权日为2014年1月22日,专利号为 ZL201320452359.3,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被告奥克斯公司与原告属于同行业企业,均制造、销售空调,被告奥克斯公司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 AUx KFR_51Lw/ BPLV700(A3)型空调是其主打产品之一。原告发现被告奥克斯公司的 AUX KFR-51LW/ BpLV700(A3)型空调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原告上述专利的保护范围。而被告奥克斯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 AuXKFR-51LW/ BpLV700(A3)型空调的行为,并未得到原告的授权。被告佳新源公司作为被告奥克斯公司在深圳地区的代理商,其销售 AUX KFR-51LW/ BpLv700(A3)型空调的行为,亦未得到原告的授权。
基于上述理由,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因此于2015年4月27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对上述两家公司提起诉讼。2015年10月9日,案件在深圳中院开庭;2015年11月13日,深圳中院依法作出判决。
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出,法院认为原告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指控被告奥克斯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成立;二、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三、被告佳新源公司销售、许话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成立;四、赔偿问题。
一、关于被告奥克斯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成立
法院认为:原告通过公证形式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而被控侵权产品上的产品信息以及收据、发票等证据也可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属于奥克斯公司制造、销售,因此,可以认定奥克斯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而原告提供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宣传册上印有奥克斯公司的商标、全国服务热线以及二维图码等信息,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奥克斯公司存在许诺销售的行为。因此,原告指控被告奥克斯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成立。
二、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淮。权利要求又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专利侵权诉讼的专利权具体保护范围,由原告自愿选择。首先,本案原告自愿选择权利要求1、2、3、4、5、10(引用权利要求1-5的部分)作为本案诉讼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其次,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国。被告奥克斯公司在法庭审理中提出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的24个技术特征中的5个技术特征存在差异。法院认为,根据原告专利说明书文字部分和附图部分的解释,可以确定5个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并无差异,属于相同的技术特征,因此,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2、3、4、5、10(引用权利要求1-5的部分)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专利权。
三、关于被告佳新源公司销售、许话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成立问题。
原告美的公司以(2015)深证字第60837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佳新源公司存在实施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被告奥克斯公司亦确认佳新源公司为其在深圳地区的代理商,故原告指控被告佳新源公司销售侵权行为成立。至于原告指控被告佳新源公司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由于原告未能就此举证,且原告提交的L系列空调宣传彩页系从他处取得,故原告指控被告佳新源公司许诸销售侵权行为不能成立。
四、赔偿高达百万,看看法院怎么说
我国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选择适用法定赔偿。原告提交合理支出费用包括律师费、样品费、公证费,合计人民币213900元。本院综合考虑被告奥克斯公司在网站上的宣传,被告奥克斯公司的生产规模、被控侵权产品属于新技术产品、同类产品的利润率、被控侵权产品的价格、原告专利技术在被控侵权产品中的技术贡献比重以及原告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奥克斯公司在本案中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
一、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专利名称为“双贯流风道结构及立式空调器室内机”(专利号为 ZL201320452359.3)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
二、被告深圳市佳新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双贯流风道结构及立式空调器室内机”(专利号为 ZL201320452359.3)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三、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四、驳回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由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承担30000元,被告深圳市佳新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800元。
点评: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淮,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本案中,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对技术方案做了合理概括,说明书及附图的解释充分详尽,很好的支持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充分的维护了申请人的利益。通过该案可以看出,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直接影响判决结果,在诉讼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