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规定,使用省级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产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投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及使用省级财政资金300万元以上的科技计划和技术创新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等重大经济活动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立项、核准、审批、备案时,以及省属国有企业对项目进行立项引进时,认为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疑难、复杂,难以作出准确判断的,应当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向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申请进行知识产权评议。
《办法》对评议的申请条件、评议程序、评议内容、评议结论的运用和违反《办法》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活动重大损失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办法》规定,建立知识产权评议制度,组织开展本地区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
《办法》的出台,系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精神,贯彻落实2014年11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针对重大产业规划、政府重大投资活动等开展评议,规避知识产权风险”要求,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贵州省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保障政府投资的重大经济活动有序进行,避免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重大经济损失,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贵州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相关要求而制定。(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