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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等部委:互联网+知识产权:让创新的成果惠及每一个人行政执法

时间:2015-12-21   出处:法制网  作者:  点击:
互联网和知识产权,两者之间一直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无论是专利、商标还是版权,都在互联网发展过程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互联网的一些技术创新、一些经营模式也与知识产权息息相关。因此,12月17日下午的互联网创新论坛--“互联网创新与知识产权”这一主题,吸引了国内外众多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专家、互联网创新企业CEO以及法律学者的目光。

话题一:如何在推动创新的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今年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体现了当代中国新的发展观。“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在国家发展全局中居于核心位置。因此,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看来,回望2015年,毫无疑问,“创新”是年度最火的词语。基于互联网等方式的创业创新在全球蓬勃兴起,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广泛而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成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创新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创新、保护创新的基本保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竞争优势,已成为世界各国促进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导向,将互联网+时代的新模式、新业态纳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为创新、创造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刘俊臣副局长说。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也指出,移动通信、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的不断涌现,创造了数以千万计的就业岗位,为中国的互联网创新活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广阔空间,而知识产权作为极力创新的重要法律制度,为互联网中的创新活动提供了基本的行为规则与制度保障。“在互联网世界,专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也更密集。”他说。

这一点得到了在场微软公司高级副总裁陈实的认同。据陈实介绍,微软一年的研发费用在115亿美元左右,超过公司整个营销额的10%以上,光专利申请的费就达1.2亿美元。目前微软已有专利有6万多个。即使作为一个刚刚创业才五年的企业--小米公司,也已经在世界范围内申请了超过7000项的专利。

国家版权局局长阎晓宏也谈到了他对于如何辩证看待“推动创新”和“加强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他指出,加强保护是为了鼓励创新,为创新发展提供一个良好有序的市场环境。但是从国际范围来看也要注意另一种倾向,就是过高抬高知识产权的门槛,因为知识产权都有一个前期投入和后期回报的平衡问题。“如果不保护,创新投入拿不到回报将会损害创新。另一方面,没有限制,对市场垄断,这也不是人类创造和发明知识产权本来的意义。”因此知识产权应既要防止保护不够损害创新,也要防止垄断和滥用。

话题2:如何应对互联网新技术出现的颠覆性变化?

对于这个话题,南非企业和知识产权局代理局长罗利·沃勒尔认为要注重如下几个关键词:第一个词是“分享”;第二个词是“所有人”,也就是每一个人都需要分享这个知识,而不是少数人;第三个是“共同体”,即需要建立一个有共同未来的共同体,也就是说大家有共同的未来和共同的利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加强知识的分享,建立更好的共同的未来。”他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法司司长及文化创意产业部负责人米歇尔·伍兹则认为,有三个趋势值得关注。第一个趋势是法律方面的变革,要不断制定适应互联网信息和新技术变化的、有效合理的法律。第二个趋势是知识产权法和相关政策必须要能够应对未来的新发展,而且必须要适应新的商业模式。法律和政策要进行变革来适应技术的变革,只有这样才能够经得住时间的考验和商业模式的变革。例如版权的保护框架就在不断演变,以适应大数据的出现和变化。第三个趋势,所有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传统形式在互联网上都是相互融合的。

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综合协调管理和执法督察局副局长尤雪云认为,互联网创新,要求司法更加重视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规范网络竞争秩序的维护,同时也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及时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审判理念上,要坚持激励创新的理念、注重效果导向的理念、注重规则包容的理念以及注重严格保护的理念。

话题3: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可否适用于网络行为?

在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看来,互联网创新也应当分类,有一种创新仅仅是把线下模式搬到了线上,比如说以前购物是去家乐福这样的实体超市店,现在在京东或一号店上购物,这种商业模式仅仅是线下的传统模式在互联网上的延续。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对这种新的商业模式完全可以适用,法律不需要进行任何的调整。

另外一种商业模式,则是互联网创新的结果,即在现实环境当中没有一个直接的商业模式和它相对应,比方说淘宝网和微信营销,他们搭建一个平台供卖家和消费者直接进行交易,提供的是一种中介服务。那么,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就应该是“善良管理者的责任”,即只有当他有合理的理由知道平台上卖家卖的是侵权盗版商品的时候,他才应当去制止这些侵权商品的销售,如果不制止就有责任。怎样判断他知不知道?第一要看权利人是否向他发出了通知;第二要看侵权盗版的信息是否非常明显。

如果一定要对“互联网创新与知识产权”这一论坛做一个诠释,引用下面这两位专家的话来大概最合适不过。一句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所说的:这是一个创新的时代,也是一个变革的时代,在这个时代变化是唯一不变的东西。另一句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主任陈宏兵所说的: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和保障创新的一个基本制度,但是它运行的环境在不停的变化,互联网改变了这种环境,但没有改变知识产权制度内在的价值,也就是促进和激励创新,通过寻求权利人和公众利益的平衡来促进和激励创新,最终实现更好的发展,让创新的成果惠及每一个人。(记者 柯榜凯)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