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剧署名的门槛有多高? 且听《北平无战事一审判决详解》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何薇 王亚西
一部《北平无战事》,给著名编剧刘和平带来无数赞誉,也莫名其妙地让他陷入一场署名权纠纷……
《北平无战事》在2014年横空出世,该剧凭借恢宏的历史叙事、缜密的剧情、精致的台词、深刻的现实批判意义,在全国引起轰动。
然而,就在《北平无战事》播出不久,名为胡强和刘桉的两位人士突然对外宣称刘和平使用了他们的创作成果却未予二人编剧署名,并控告刘和平侵犯其编剧署名权。消息传出,顿时舆论一片哗然,刘和平及电视剧《北平无战事》深陷非议。紧接着,胡强、刘桉向法院起诉刘和平,争议再度升级。《北平无战事》诉讼引起广泛关注,被认为是继琼瑶诉于正案之后对编剧界又一影响重大的著作权案件。
署名权纠纷始末
胡强、刘桉何许人也?他们是刘和平的湖南籍老乡,经一位导演介绍,在刘和平的帮助下进入编剧行业。在创作《大明王朝1566》时,刘和平曾让胡强、刘桉担任过编剧助手,但无奈二人无法完成创作任务,主动退出并签署了解约协议。除了自己的项目,刘和平还介绍胡强、刘桉参加过香港导演唐季礼执导的电视连续剧《壮志雄心》的剧本创作,并专程赴上海给予指导。
2007年初,在刘和平构思《北平无战事》之际,他再次请胡强、刘桉担任编剧助手。2007年4月29日,胡强、刘桉分别与刘和平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市天风海煦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风海煦公司”)签订《编剧合约》,以编剧助手的身份参与该项目,刘和平的身份是总编剧。按照合同约定,编剧助手应当根据总编剧提供的人物关系情节构架来编写剧本初稿,并通过总编剧认可,共应完成三十集剧本。签约当日,天风海煦公司向胡强、刘桉预付了20%的稿酬。
剧本写作并不顺利。2007年底,刘桉先提出离开。2008年5月底,胡强也主动退出。截至二人离开之时,剧本初稿只写了前两集(胡强称写了三集),而且都没有通过总编剧认可。此后,刘和平依照自己的构思,从第一集开始逐字口述剧本,由打字员记录整理。(注:刘和平不会电脑打字)
2014年,刘和平花费七年时间终于完成《北平无战事》剧本。全剧共八十余万字,完成片拍摄了五十三集。2014年10月,根据刘和平创作的《北平无战事》剧本拍摄的同名电视连续剧开始在全国上映。该剧在2015年上海国际电视节上摘得白玉兰最佳中国电视剧奖,而刘和平也捧得白玉兰最佳编剧奖。评委会评语是:“刘和平老师以近乎顽固的坚持,完成了一次独一无二的历史表述。”
2014年11月5日,胡强、刘桉在网络上发布《关于电视连续剧北平无战事剧本创作及编剧应有署名情况的联合声明》,该声明称《北平无战事》使用了胡强、刘桉创作的故事梗概、人物小传和前三集剧本,要求在播出的电视剧中为二人添加编剧署名,并要求刘和平公开致歉。
2014年12月,胡强、刘桉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二人是剧本《北平无战事》的合作作者,享有剧本署名权;确认二人为电视剧《北平无战事》的编剧,享有电视剧完成片的编剧署名权;并要求刘和平和天风海煦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此后不久,2015年1月,天风海煦公司对胡强、刘桉分别提起诉讼,指责二人中途退出剧本写作构成违约,要求其返还多收取的稿酬并支付利息。随后,胡强、刘桉在合同案件中提出反诉,称天风海煦公司未予编剧署名构成违约,并索要5万元的经济赔偿。
上述三起案件,包括一起侵犯署名权纠纷案和两起违反著作权合同纠纷案,均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一审判决结果
2015年8月27日,历时半年多的审理和六次开庭(包括法庭调查),朝阳法院对三起案件同时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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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认定胡强、刘桉不享有对《北平无战事》的剧本署名权和电视剧播出时的编剧署名权,驳回胡强、刘桉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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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认定胡强履行《编剧合约》存在重大违约,支持天风海煦公司解除与胡强《编剧合约》的诉求,并判令胡强返还天风海煦公司部分稿酬及支付相应利息;同时驳回胡强的全部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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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认定刘桉履行《编剧合约》存在重大违约,支持天风海煦公司解除与刘桉《编剧合约》的诉求,并判令胡强返还天风海煦公司部分稿酬及支付相应利息;同时驳回刘桉的全部反诉请求。
争议焦点一:两集剧本初稿的作者是谁?
胡强、刘桉方面主张完成了三集剧本初稿,但由于第三集缺乏内容固定证据、创作时间和交付证据,故一审法院仅确认了前两集剧本初稿。庭审中双方的争议也围绕前两集剧本初稿展开。
双方的争议首先体现在对创作过程各执一词。胡强、刘桉提交了其个人邮箱中保存的若干版本的前两集《北平无战事》剧本初稿,并称他们二人独立构思和创作了两集剧本的全部内容。刘和平方面提出,胡强、刘桉二人作为编剧助手,其本职工作是记录和整理刘和平的构思,并根据刘和平的口述内容来编写剧本,因此其编写的剧本体现的是刘和平的创作成果,胡刘二人对剧本没有独创性贡献,不能被认定是作者。
本案触及到一个编剧行业常见的创作模式,即“总编剧-编剧助手”模式。在编剧行业,资深编剧有时会带着几个编剧助手写剧本,资深编剧负责设置人物关系,搭建起戏剧的框架,确立戏的整体风格。在剧本创作过程中,一般都是由资深编剧给助手“讲戏”,指导助手将戏剧构思落实为文字。本案中也是类似的情形,根据编剧合约,刘和平作为总编剧,负责提供“人物情节结构框架定位”,而胡强、刘桉作为编剧助手必须要根据总编剧的构思编写剧本。
刘和平为了证明实际创作过程,提交了9.26剧本详述、上百页的“讨论记录”和其他参与过《北平无战事》创作过程的编剧助手的证人证言。9.26剧本详述的日期早于两集涉案剧本时间,其中记载了《北平无战事》(当时曾用名《他们在北平1948》)的整体立意构思。“讨论记录”记载的是2007年至2008年初之间的十多次剧本讨论会,呈现了刘和平如何向编剧助手“讲戏”的过程。刘和平对剧本创作的指导非常详细,涵盖人物关系、人物性格、故事主线和重要场景,甚至包括人物动作、台词等细节。2008年3月至2009年6月期间担任《北平无战事》的编剧助手之一到庭作证,证明刘和平不会打字,他全靠口述向助手传达他对剧本创作的意见,并且剧本讨论会基本都是刘和平主讲,助手能提出的创作意见很少。
除了提交直接证明创作过程的证据,刘和平方面专门制作了“讨论记录”与涉案两集剧本的比对表,以此证明涉案两集剧本与“讨论记录”的高度吻合,反映在:第一,每个版本的涉案剧本的剧情,都可以追溯到更早日期的“讨论记录”中的记载;第二,每个版本的涉案剧本的剧情变动,同样可以追溯到更早日期的“讨论记录”的记载。以上两点,说明胡强、刘桉是根据刘和平口述的剧本构思来编写或者修改剧本。
有趣的细节是,胡强、刘桉对“讨论记录”的态度曾有戏剧性变化的过程。最初,二人无论在庭审中还是书面质证意见中都没有否认“讨论记录”的真实性,甚至还主动在另一违约纠纷案件中提交部分“讨论记录”作为己方证据。但在最后一次庭审中,胡强、刘桉选择改口否认“讨论记录”的真实性。
对于胡强、刘桉主张权利的两集剧本该如何确定作者的问题,一审法院指出,应当回归到涉案合同的约定,并结合当事人关于剧本内容的举证情况予以综合判断。根据在案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双方都不能对两集剧本中的各自具体创作内容进行区分,但能反映胡强、刘桉和刘和平都参与了涉案剧本的创作,再结合涉案合同关于刘和平负责给剧本提供整体思想立意和人物情节结构框架定位的约定,最后认定胡强、刘桉主张权利的两集剧本体现了刘和平的创作成果,刘和平应当被认为是涉案两集剧本初稿的共同作者。
争议焦点二:两集剧本初稿是否使用在最终电视剧中?
鉴于双方认可《北平无战事》电视剧是依据刘和平办理版权登记的剧本拍摄的,故一审法院将胡强、刘桉主张权利的两集剧本以刘和平的版权登记剧本进行比对。
胡强、刘桉主张,《北平无战事》剧本使用了涉案两集剧本初稿中的二十余处内容。经统计,该二十余处内容体现为三处主要情节,即“寻找、指挥飞机降落”、“崔中石行贿徐铁英”和“三堂共审”的情节,这些部分的字数共有四千余字,不足全剧的千分之六。
刘和平对该二十余处“相似之处”进行了逐一驳斥。首先,前两集剧本是在刘和平口述的剧情框架下编写的,相似的“三大情节”均出自刘和平的构思;其次,胡、刘二人根据刘和平构思编写的两集剧本错误频出、对总编剧的指示执行不到位。胡、刘二人的版本根本无法使用,刘和平不得不重写剧本。举例说明,曾可达得知老鹰起飞后前往指挥塔指挥。胡、刘二人版本中,曾可达听说老鹰起飞后除了吃惊和着急并无其他,赶到指挥塔后看到“乱作一团”的场面、而且曾可达当时仍然信任指挥塔军官,在听完报告后才通知方孟敖到指挥塔。而在刘和平版本中,曾可达一听说老鹰驾机起飞就判断出是老鹰背后的贪腐势力在“杀人灭口”,随后到达指挥塔后果然看到的是“例行公事”、装模作样呼叫的场面,立即果断指令卸下指挥塔内军官的枪,并通知方孟敖到指挥塔。可见,两个版本中的人物在具体情节中的表现、性格、动作和台词都截然不同,戏剧效果也截然不同。
在是否使用的问题上,一审法院对文学剧本的比对进行了阐述,指出:文学剧本表达是否相同的判断具有很强的个案性特点,而关于何种层次或者深度的内容属于表达的范畴,以此区别于思想,也要结合个案予以分析和判断;但一般来讲,只有将人物放置于具体的情节中予以展开并与故事情节达到紧密结合的程度,以彰显出角色的性格特点,方能产生个性与区分性。正是此种个性和区分性构成了文学剧本独创性表达的根本,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剧本表达范畴,而且让读者或者观者产生不同的欣赏体验。
根据涉案剧本的比对结果,一审法院总结相似部分主要体现在:主要人物关系的设置;寻找、指挥飞机降落、贿赂及庭审三大情节的设置;方孟敖指挥飞机降落时使用的技术术语、崔中石初到徐铁英办公室情节中关于办公室场景的描写、曾可达要求将方孟敖押带到指挥塔和方孟敖及队友翘起二郎腿的细节等内容。鉴于涉案合同已约定刘和平负责给本剧提供人物情节结构框架定位,因此在现有证据情况下,三大情节设置应当属于刘和平提供的人物情节结构框架范畴。而从对相关主要人物的刻画来看,相关人物关系设置放置于具体情节的展开中时,基于故事情节与人物的紧密结合,二者在人物刻画上体现的人物性格特点不同,这导致比对的涉案二十余处场景内容针对具体的情节的展开描述并不相同。而关于戏剧或者文字具体表述方面的两处相似内容,飞机降落的技术术语属于有限表达范畴。徐铁英的办公室场景描写、曾可达要求将方孟敖押带到指挥塔和方孟敖及队友翘起二郎腿的细节内容与整个剧本相比,内容过少而且显得微不足道。
一审法院还进一步分析了前两集剧本与刘和平版权登记剧本的关系,就二个版本的人物角色特点的区别、以及与后续剧情发展的结合紧密程度看,得出结论:刘和平的版权登记剧本系在刘和平已有的剧情构思基础上创作的结果,而不可能通过简单的对前两集初稿的文字修改就能实现。
在上述比对的基础上,一审法院不认可《北平无战事》剧本使用了胡强、刘桉具有独创性内容,也没有支持胡强、刘桉关于其为《北平无战事》剧本共同作者的主张。
争议焦点三:编剧助手如何才能取得编剧署名权?
胡强、刘桉主张编剧署名权的依据源于涉案合同中的一个条款,如下文:
编剧合约第八条:“乙方作为本剧总编剧的编剧助手,享有本剧在电视剧播出时的编剧的署名权(可用笔名,署名先后由甲方决定),此外本剧的一切有关权益,包括电视、录像带、录音带及将来发行播映出版的著作权和版权及将剧本改编成小说的著作权等皆系甲方版权人和著作权人所有。甲方有权决定如何处理有关之一切宣传发行及出版发行等事宜。”
根据胡强、刘桉的主张,无论他们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写作任务,只要他们参与了《北平无战事》剧本的编写,都有权获得该剧播出时的编剧署名权。而天风海煦公司则主张,胡强、刘桉作为编剧助手,本来并不享有编剧署名权,合同所约定的“编剧署名权”实际是给予胡强、刘桉完成工作的一个对价。胡强、刘桉只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刘和平认可的三十集剧本的创作任务,涉案电视剧予以实际使用了,胡强、刘桉才享有相关电视的署名权。
对于双方对涉案合同约定的“编剧署名权”成就条件的不同理解,一审法院指出,涉案合同虽然约定胡强、刘桉作为刘和平的编剧助手享有电视剧播出时的编剧署名权,但电视剧的编剧署名权的实现应当与参与整部电视剧剧本创作的程度和深度相匹配,与合同约定的创作对价相匹配,如果仅仅是参与了创作或者说付出了劳动即享有署名权的话,则必然会推导出一整部电视剧剧本哪怕只是使用了参与创作者的一句话、一段话,也要为其署名编剧的结论,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基于现有证据,胡强、刘桉在涉案合同的履行上存在重大违约,其关于编剧署名权的诉求不存在合同基础。而且,从实际使用的角度讲,由于电视剧并未使用胡强、刘桉有独创性的内容,因此胡强、刘桉也无权主张涉案电视剧的编剧署名权。
争议焦点四:返还部分稿酬的请求是否超出诉讼时效?
由于胡强、刘桉中途离开,没有按约完成剧本编写工作,天风海煦公司另案起诉,请求解除与二人的编剧合约,并要求二人返还多收取的稿酬。胡强、刘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一审法院指出,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合同解除后的返还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当事人可以对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因返还请求权是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故其产生的时间是合同解除之时,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也应是合同解除之时。因此,鉴于胡强、刘桉的违约事实确凿,天风海煦公司未认可胡强、刘桉交付的两集剧本初稿,也没有实际使用此两集剧本初稿,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天风海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了胡强、刘桉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的意义
编剧行业的著作权纠纷近年来日益受到关注,一方面是由于影视创作成果需要通过著作权的行使来实现利益;另一方面是由于影视剧本的创作往往需要集体参与,而参与者的创作贡献比例容易产生争议。在编剧行业中,不论是投资方与编剧、编剧与编剧、总编剧与编剧助手之间,都往往会通过合同对编剧署名权进行约定。因此,在涉及编剧署名的争议上,容易出现合同与侵权的竞合,所以必须要尊重当事人关于署名权的约定,而不能抛开合同来判断。并且,应当充分考虑影视剧本的创作规律和行业实践,编剧署名作为交换编剧创作成果的一项对价,必须与编剧参与剧本创作的程度和深度匹配。此外,本案提供了在“总编剧-编剧助手”的创作模式下,如何判断编剧助手的稿件被实际采用的分析视角。由于总编剧负责提供剧本构思和人物关系设置,因此主要情节和人物关系的近似不能成为编剧助手主张权利的依据。本案提出文学剧本的独创性表述应当体现在将人物放置在具体情节中展开并与剧情紧密结合,彰显出人物角色的性格特点,从而产生个性与区分性,带给观者不同的欣赏体验。
《北平无战事》引发的案件对编剧行业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指出了在“总编剧-编剧助手”创作模式下可能会引起的著作权纠纷风险。而一审判决对编剧署名权性质、创作贡献与编剧署名权的关系、文学剧本比对等问题做了深入分析,丰富了署名权纠纷裁判规则的司法实践,对类似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将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何薇律师和王亚西律师是刘和平和天风海煦公司在三起案件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