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从历史角度而言,俄罗斯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文化。俄罗斯后社会主义时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仍然普遍存在。西方发达国家和WTO知识产权文化与法律保护显然对俄罗斯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俄罗斯已公开表达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意愿,但对于一些非本土知识产权规则或保护标准,则倾向于根据本土标准和文化作出有选择性的灵活解释。由于WTO体制能力有限及俄罗斯知识产权保护观念的缺乏、糟糕的经济状况和体制障碍问题,俄罗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效果不可能完全为西方社会所认同。在现行经济体制下,俄罗斯联邦没有能力确保地方协调一致地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即便将来整个俄罗斯协调努力,在一段相对长的时期内成功希望也不大。
【关键词】俄罗斯; 知识产权文化;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熊建军,福建工程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一 知识产权文化的历史缺失
为了激励发明和创新,国家承诺给发明人和创新人的发明和创新以独占专有权保护,并允许他们从其发明和创新产品中获取垄断利润。基于逐利目的,人们纷纷发明和创新,知识产权文化由此产生。
为了保护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维护和巩固实力强大的国际地位,西方国家选择法律这个工具(因为文明时代仅靠武力手段行不通),培育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理念。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文化最初来自西方社会。现在,非西方国家纷纷加入WTO体制,实行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文化与法律保护在非西方国家普遍出现。
从历史角度来看,包括俄罗斯在内,非西方国家最初缺失知识产权文化。直到社会主义社会之前的一段历史时期,俄国的知识产权文化也未培育起来。众所周知,苏联在建国不久就开始压制私有财产和思想自由。这导致“个人能控制其脑力劳动成果”的法律观念荡然无存。在共产主义理念指导之下,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几乎不存在;相反,有关国家利益保护条款却成为法律条款或主要条款。苏联政府没收了那些经证明有用的创新成果,禁止那些被认为对国家安全或稳定具有潜在危害的创新成果的“存在”。
在西方国家的坚决要求下,苏联不得不承认知识产权,此时苏联正想将其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20世纪90年代初,苏联与美国达成协议,以签署《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作为两国贸易关系正常化条件。苏联首次努力适应国际知识产权标准。随后不久,苏联解体,俄罗斯同意履行先前承诺,于1992年通过了第一部版权法和商标法。但在俄罗斯,公众对于个人作品所享有的经济利益以及对于个人作品应给予尊重的思想非常薄弱。俄罗斯缺失知识产权文化教育。这既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观念的培育和树立,也不利于知识产权标准的推广和应用,导致民众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甚至对知识产权持怀疑态度[1]。
在相当长时期里,俄罗斯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在俄罗斯“地下市场”,未经许可生产和销售著作权产品的数字多功能光盘(DVD)和激光唱片(CD)随处可见。软件盗版很猖獗,约70%左右的商业软件通过非法交易渠道获得。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俄罗斯许多开办网站和提供网络服务的人普遍销售未经授权的著作权产品。除了侵犯他人版权现象较严重之外,在俄罗斯,侵犯诸如药品这样的专利产品行为和现象也很普遍。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遭受的知识产权损失每年都达几十亿美元,仅美国投资者每年就会损失7.5亿美元。由于视听产品市场监管不力,俄罗斯政府自身每年也会丢失几百万美元的税收收入[2]。
俄罗斯法律带有民法体系特色,俄罗斯法院对其成文法律经常作出多种不同解释。在解释法律时,俄罗斯法院却经常遵循以前法院裁决意见[3]。在2013年2月1日俄罗斯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之前,知识产权争议案通常由民事法院或者州立商事仲裁法院(state arbitrazh court)受理,民事法院主要受理来自个人的诉讼案件,州立商事仲裁法院主要受理企业间的争议案件。两个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后都按各自的审理方法审理。通过比较发现,俄罗斯州立商事仲裁法院往往倾向于作出更有利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裁决。民事法院的做法则相反。这种差异造成当事人很难预测案件审判结果。
俄罗斯刑事司法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打击不力使本来很差的行政执法行为愈来愈糟糕。刑事处罚条款多出现诸如“较大规模”或“严重损害”这样的含义不确定词语。虽然后来俄罗斯对这些处罚条款进行了一些量化规定或解释,但仍不足以威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4]。俄司法机关在诸如知识产权法这样的不发达法律领域总是怠于适用最高处罚条款,而是经常适用缓刑条款处罚。虽然俄罗斯法院经常销毁知识产权侵权产品,但很少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设备,使得伪造者能重复进行伪造活动。因此,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较严厉的刑事处罚制度并未真正起到使盗版率相应下降的作用[5]。
俄罗斯的官员腐败和黑社会集团犯罪加大了知识产权执法难度。苏联时期,政府通常不能满足人民的物质和服务需求,于是在实践中常常回避诸如高度依赖刑法手段来维持社会安定等话题。苏联政府部门及官员也经常利用其职务便利获取物质或谋求个人利益。首先,由于缺乏及时分发物资的能力,苏联政府部门及官员利用便利条件和地位为自己的“私人网”窃取各种物质。这些“私人网”成了一个系统,每一个系统成员利用行政职权获得各种恩惠。该系统解决了他们日常生活需求问题,但严重损害了作为中性人角色的政府形象。其次,每一个政府及官员利用便利条件和地位将其地位和职位私有化,以谋取个人利益。最后,拥有相当大权力空间的政府部门以权为小集体谋取私利。这些私利的获得往往以牺牲知识产权等私权的利益为代价。
经济因素有时也会妨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实施。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市场发展停滞对制造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以致国内市场需求高度依赖进口。同时,它促使多种消费品市场涌现,出现了一种对知识产权不进行过严保护的客观需求。众多俄罗斯消费者购买不起受知识产权法律严格保护的价格昂贵的知识产权授权产品,各种廉价实惠知识产权侵权产品反而深受他们青睐。因此,“灰色市场”产品大量出现,公众对此却熟视无睹。更有甚者,公众普遍认为:“灰色市场”既满足消费者需求,又能在短期内快速促进生产发展。而执法部门并不清楚知识产权严格执法活动究竟能带来什么经济利益[6]。
二 弥补历史缺失过程所面临的困境
(一)WTO体制能力有限
2011年12月16日,WTO部长级会议投票表决,同意俄罗斯正式加入WTO[7]。“入世”意味着俄罗斯必须遵守WTO所有的包括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在内的一揽子协议。西方知识产权文化以及WTO知识产权文化会对俄罗斯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至少对俄罗斯知识产权文化起到一定的矫正或弥补作用。但是,在这方面,WTO体制能力有限。
TRIPs协议与其他几个协议一起经过谈判同时通过并生效,但是TRIPs协议所确定义务不同于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及其他条约。例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TRIPs协议确定了最低标准要求,GATT等协定或条约并未确定最低标准要求。WTO争端解决机构也相当保守,奉守文本解释主义,在强制性标准执行方面成效非常显著。但是,如果该机构对确定了最低保护标准的TRIPs协议信守文本解释主义,那么它很难圆满完成争议裁决使命。所以,它在TRIPs协议最低标准的执行方面成效不显著。
首先,WTO争端解决机构所运行的机制在遏制违反WTO规则行为方面功不可没,但该机制并不能保证给每一个受害者(被侵权人)提供救济。按理说,WTO成员应该提起申诉:当WTO成员国内贸易商因其他成员违反WTO规则行为而遭受重大损失时,其政府可以对受损事件作出是否提起WTO申诉决定。但是,有些战略决策可能会使该政府作出不申诉决定。
其次,WTO争端解决机构审理时间过长。虽然WTO成员会寻求利用该机构所运行的机制矫正任何违法行为,但审理时间长达15个月。在这15个月里,违反WTO规则行为及其损害结果仍然能继续存在。即使WTO争端解决机构最后作出裁决,认为某个WTO成员违反WTO规则,并要求该成员修改并纠正其行为。但是,败诉方也有可能因为国内政治压力而决定拒绝实施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这不仅导致WTO争端解决机构审理时间的延长,而且致使生效裁决有时处于较长时间的“无法实施状态”。
再次,有些违反WTO原则行为不可裁。有些违反WTO原则的WTO成员的政策或决定会对其他成员产生歧视性效果,但它并不等于“具有歧视性目的”。WTO没有明显的法律依据对“不具有歧视性目的”但“具有歧视性效果”的某些WTO成员的政策或决定作出裁决。
最后,对要求加入WTO的国家或地区不能太苛刻。在“入世”谈判期间,WTO成员有责任对要求加入WTO的国家或地区施加影响,有权利要求其作出相关承诺,有权利提出任何“入世”方面的要求,以使其“入世”后遵守WTO规则。但是,WTO成员必须注意其要求不能太苛刻,以避免妨害政治关系。作为一个经济组织,WTO并不能将一个完全不遵守WTO规则的成员转化为一个完全遵守WTO规则的成员。
综上所述,WTO争端解决机构所运行的机制有时不可能充分保护知识产权。当某一政府决定不提起WTO申诉时,知识产权利益就得不到充分维护。虽然WTO争端解决机制比GATT所确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更具司法特性,但是,前者仍然保留了后者的“强制磋商必经程序”和“协商确定WTO裁决执行措施”的条款规定。申诉前的拖延磋商行为会延长违反WTO规则行为的实施时间。协商确定裁决执行措施会减损WTO裁决的执行效力。WTO法律并未要求应诉方补偿申诉方,只是要求应诉方在申诉方胜诉后,必须修改或矫正违反WTO规则的政策或决定。所以,违反WTO规则行为仍能有效获得短期经济收益。应诉方有时拒绝执行WTO裁决,宁愿冒申诉方采取报复措施的威胁和风险。如果申诉方不能通过经济性报复手段敦促应诉方遵守WTO义务,那么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得不另寻其他方式解决问题,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持续扩大[8]。因此,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WTO体制能力有限。
(二)固有文化观念和态度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观念薄弱,俄罗斯在建立协调一致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方面似乎不可能做得更成功。俄罗斯领导人曾经公开披露他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解读和理解。俄罗斯总统普京和几位经济部长都赞成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其经济计划中,以支持俄罗斯尚不发达技术工业的发展[9]。不过,俄罗斯起诉知识产权侵权者的举措所体现出来的效益仍很低,其主要原因还在于知识产权保护观念的缺乏。
在俄罗斯,公众普遍不重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所致损害。这导致“灰色市场”的形成。消费者明知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是非法的,但是仍然愿意购买。他们认为,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对整体经济危害不大,而且能刺激地方经济发展和满足消费者对实惠产品的需求。虽然国家出台了严厉的刑事制裁措施,但是俄罗斯执法机关并未严厉追究侵犯知识产权者的犯罪行为,以遏制假冒现象和行为。究其原因可能是:由于知识产权保护观念的缺乏,一些法官并未完全真正理解知识产权法律条款的含义,一些执法机关也很少主动调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些法官和检察官会对侵犯知识产权嫌疑人从宽处罚。
当然,随着俄罗斯对外贸易逐渐扩大,公众也逐渐意识到剽窃行为会对经济产生影响,越来越多的俄罗斯人支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今后,俄罗斯各个方面的发展会比较快。但在短时期内,知识产权保护成效不会很大,因为现在的俄罗斯人毕竟还没有完全接受西方发达国家个人知识产权保护理念。
(三)糟糕的经济状况
自1999年以来,俄罗斯的经济增长几乎主要归功于良好的自然资源世界市场行情。在冷战期间,苏联积累了深厚的技术资源基础。但是,目前,俄罗斯高端技术产品出口只占生产制造产品出口的2%以下。俄罗斯国内工业产品在全球几乎没有竞争力:只有5%的国内工业产品在独联体之外拥有竞争力。工业的不发达迫使俄依赖自然资源获得出口收入。这种出口依赖(特别是石油产品出口依赖)使得俄罗斯极易受到世界市场波动的影响,而俄对世界市场的控制力又很小[10]。许多新材料价格的下降趋势加大了依赖自然资源出口以刺激经济发展的风险。
即使俄罗斯公众认识到需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但是糟糕的经济状况也会使怀有这种理念的热情减退[11]。特别是,俄地方政府既要考虑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合法性,又要考虑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与其发展目标的趋同性。由于各国经济状况不同,中国发展经历和模式不可能是俄罗斯的理想发展经历和模式[12]。俄罗斯当前并无中国曾有过的大量商品生产需求。俄罗斯过去的快速发展计划的失败导致相应的工业基础未真正建立起来。
(四)体制障碍
俄罗斯设立了一些经济特区,但实践证明,这些经济特区所起作用不大,因为许多地方缺乏比较优势。与此同时,中央控制经济的努力阻碍了地方发展机会。例如,增加联邦税收就会降低地方政府开放市场的积极性。当中央政府试图改革收入分配机制时,赢利地区几乎都不会真正配合,不会真正按照中央要求设法运用经济杠杆作用。这些赢利地区实际上加大了他们能保有的收入份额。两个较大的赢利地区鞑靼斯坦共和国和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运用多种拖延策略,妨碍中央政府要求其法律与联邦法律一致的进程。因此,地方与中央的力量对抗局面有可能制造国内贸易障碍,进而影响俄罗斯知识产权法律在地方的顺利执行。
俄罗斯中央政府无力确保地方政府完全服从和接受其统一经济体制安排和国际舞台唯一主权角色。俄罗斯政府是垂直领导型政府,中央集权特征明显,但也容易促成去中央集权主义现象出现,如地方政府力求获取更多自治权。目前,俄罗斯地方政府行使许多行政权力,联邦政府基本上不对其实行监管[13]。地方利益保护主义和地方凝聚力使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和各个执法机关的知识产权执法活动难以开展。
俄罗斯会持续面临“妨碍其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体制障碍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中央执法机关对其边远地区的监管无力[14]。
三 知识产权保护意愿与可能性边界
(一)知识产权保护意愿与相关措施
如前所述,俄罗斯“入世”,意味着愿意按与TRIPs协议相一致的方式落实和执行知识产权法律。这给那些常在俄罗斯遭受知识产权侵权的受害人带来一丝希望。虽然俄罗斯的“入世”不可能克服政治障碍并马上改变体制障碍,但是,“入世”后,WTO既定的制度和要求会创造消除这些体制障碍所必需的一些条件。
为了应对来自WTO的多边压力和来自诸如美国这样的双边缔约国的压力,俄罗斯曾几次作出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效力的承诺。同意堵住诸如连续核准数字多功能光盘(DVD)伪造者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在国有土地上出租设备的行政监管漏洞。政府也授予海关更大的自主权,激励海关调查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产品行为。加大搜查力度,捣毁侵权生产线和储藏设备,切实降低网上版权侵权行为数量。俄罗斯还运用刑法手段,以有效遏制未来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15]。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曾对俄罗斯作出的这些承诺进行过统计。2010年,国家杜马通过相关立法,兑现俄罗斯政府曾向WTO作出的承诺,其中包括联邦海关监管法和经营执照法修正案。前者授予海关许多自主权,后者防止向知识产权侵权者再次核准经营许可证或租借权。执法机关有权主动撤销以政府财产作为经营基础的知识产权侵权人的经营许可证[16]。政府加大了对国内网上经营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互联网盗版行为。国家杜马还通过法律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截至2013年年初,知识产权法院拥有一支由30名知识产权法律专家组成的法官团队。该法院是专门审理知识产权争议上诉案的审判法院。俄罗斯有几个工业部门已公开披露:侵权行为和现象已经开始出现明显的下降趋势[17]。
(二)可能性边界
虽然俄罗斯有许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愿和措施,但这些意愿和措施能否取得实际效果令人关注。由于受制于规范环境和体制环境,俄罗斯知识产权保护实际效果可能不会令西方社会满意。
1.规范环境局限
俄罗斯对WTO等条约内容中知识产权规则和标准经常进行有选择性的灵活解释,常根据本土标准和文化进行解释和理解。这被称为“规范环境局限”。它说明在遵守非本土知识产权标准过程中会出现许多变量问题。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欧美的一些治理规则和知识产权标准扩散至俄罗斯,导致俄本土标准常与欧美自由主义标准和知识产权标准冲突。国际贸易制度和知识产权标准非常重要,但西方社会对一些国家遵守这些制度和标准的行为常常表示忧虑,这些标准很难取代俄罗斯本土标准。要较好地理解这些国际标准在俄罗斯本土的适应性问题,就需要深入探讨法律实施行为的规范环境。当一个文化团体采用另一个文化团体特有的规则,又没有完全吸收或理解该团体特有规则中确定的基础标准时,两种规则和两种标准之间的各自特质变得特别重要。
俄罗斯本土对外来知识产权规范标准的反应是一种有选择性的灵活适应。在缺乏一致认同的绝对标准的情况下,俄罗斯根据本土文化标准和本土知识产权标准,尽可能找出适应本土的非本土知识产权标准。这贯穿于“非本土知识产权标准的实施”与“俄罗斯本土标准的影响”二者相互协调的全过程。在接受国际标准过程中,解释群体在有选择性的灵活适应方面所起作用不可忽视。在非本土知识产权标准适用俄罗斯过程中,俄罗斯政府官员、社会经济专家和杰出专业人士以及其他特殊利益集团都会运用政治地位、特殊知识及社会经济地位来解释和理解非本土知识产权标准。也就是说,这些解释群体仅阐述自己偏爱的知识产权规范标准,并将非本土知识产权标准做选择性适用或本土化改造。
即使俄罗斯本土根据其政治、社会和经济关系所作的体制安排好像在遵循国际知识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但是俄罗斯本土对联邦主义和地方治理方面的国际理念的解释、俄罗斯本土对西方知识产权文化和本土社会的解释以及俄罗斯本土对与本土经济发展相关关系所作的解释可能取决于对非本土知识产权标准及其实践和影响的准确理解和实质理解。理解程度如何,会影响到对非本土知识产权标准的解释和适用。例如,在WTO体制中,它意味着,对什么是WTO体制所要求的透明性和法治的理解可能会随社会的不同而不同:有的社会只是承诺公布正式的知识产权法律和规则,有的社会则亲自参与知识产权规则制定并根据需要上诉,以限制国家的某些监管权力。
当然,俄罗斯本土对联邦主义和地方治理方面的国际理念的解释、俄罗斯本土对西方知识产权文化和本土社会的解释以及俄罗斯本土对与本土经济发展相关关系所作的解释也可能取决于与自己思维过程和结论相一致的“合法性”、“合理性”,取决于俄罗斯本土解释和适用方法的“合法性”、“合理性”。虽然“合法性”、“合理性”的形式和要求多种多样,但是,它对于有选择性的灵活适用实践效果至关重要。“合法性”、“合理性”可能产生于包括社会文化关系的形式、意识形态或者本土社会经济或政治利益在内的任一种因素。“合法性”、“合理性”在俄罗斯本土实施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2.体制环境局限
由于经济体制发展模式不同,俄在主观选择和执行TRIPs协议方面会遇到一定的困难和阻力。在评价或预测俄罗斯将来改革成效时,在确保改革成功方面,俄罗斯的体制能力问题比它的意愿问题更大[18]。这被称为“体制环境局限”。
虽然俄罗斯知识产权法院会规避大多数体制问题,但是该法院纠正这些问题的能力有限。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能解决国内在选择国际标准过程中所遇到的挑战问题[19]。通过对知识产权标准作出统一解释,并将这些标准译成本国文字,知识产权法院能解决因地方法院不同解释而引发的不确定性问题。地方法院法官可从较统一的指南中获得启迪,当事人也可从更协调统一裁决结果中受益。作为上诉法院,俄罗斯知识产权法院的运行不易受到实体经济组织影响。该法院仅受理有限的上诉案件,只是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对侵权行为的一种回应措施。在俄罗斯,法院司法解释本身并无强制力,地方执法人员仍然会忽视与他们利益不相一致的法院裁决。因此,新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应促进更统一、更先进的裁决方法发展,但是,该法院功能发挥囿于俄罗斯民法体系局限[20]。
西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些知名人士激励俄罗斯加入WTO的部分原因在于,WTO能向被侵权人提供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一些条约规定,许多单个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侵权申诉,政府部门也能采取诸如制裁或公开谴责这样的单边行动。与WIPO不同,WTO争端解决机构所运行机制能使缔约方借助多边力量制裁未履行条约义务的缔约方政府。但是,该机制的这种作用能否对俄罗斯有效是不清楚的。WTO争端解决机构至今还未有效处理俄罗斯未履行TRIPs协议义务的争端案件。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救济途径仍然不足,就像俄罗斯未“入世”时那样。
俄罗斯体制能力问题会影响它的立法改革能力。有些立法行动反映了政府准备着手改革的意愿。此类改革的实施和成功仍然取决于体制能力。由于俄罗斯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由中央机关负责,而不是地方负责,所以核放行为受到较严监管,核放时考虑地方因素不是很多。但是,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确认与监管却要求地方负责。该体制易于滋生腐败,会妨碍中央机关查处知识产权侵权活动。俄罗斯曾进行几次立法改革,以尝试堵住执法漏洞,如拒绝继续核准经营许可和租借权以及赋予海关更多的独立自主权等。在这两个例子中,前例较少受到诸如腐败和地方偏见这样的体制问题的影响(但不是没有影响),后例则更多地受到诸如腐败和地方偏见这样的体制问题的影响[21]。
授予海关更多自主权这一事例说明俄罗斯更易受体制缺陷影响。海关官员是否决定调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则取决于各个地方执法者。职权增加但检查活动减少会使官僚机构过分地无拘无束[22],为地方利益集团和有组织犯罪提供大量机会。这反映了主观选择问题。当海关官员并不承认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危害时,他们会直接拒绝将知识产权侵权事务作为优先考虑的重点事项对待。加大海关官员自主权有可能会使地方实施问题更加恶化。俄罗斯承诺通过加大突击检查力度来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这也会产生类似的体制问题和主观选择问题[23]。腐败会使有计划的知识产权突击检查活动偏离常态,也会妨碍法官制裁当地知识产权侵权者。
种种忧虑迫使普京采取一些措施,将国家分为9个联邦区(2014年3月21日成立克里米亚联邦区),总统为每一联邦区委派全权代表。可是,这些措施更多地依赖于所涉主体的个性,而不是更多地依赖于体制功能。因此,它的运行结果并无规律可循。一些地方官员会维持委任总督的传统习惯,任凭一些地方精英控制政府机构。根据俄罗斯宪法第72条规定,俄罗斯过去“不对称”联邦实践和俄罗斯少数地方拥有较大影响力的现象意味着俄罗斯不可能再恢复原来的单一政府模式。有些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政治和经济影响力。与其他地区相比,这些影响力能使它们从中央获取更多独立自主权。因此,俄罗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仍更多地建构在国内精英谈判活动上,而不是更多地建构在任何体制功能上。
俄罗斯中央政府承诺加大知识产权突击检查力度。但是,普京所推行的强有力的联邦知识产权行动计划会进一步迫使地方政府抵制知识产权领域的腐败。俄罗斯地方政府有时会拒绝从严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者,因为它们认为知识产权侵权活动阻碍经济发展的依据不足。尽管知识产权突击检查力度加大了,但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实际处罚案例并没有相应增加[24]。在经济激励体制中,俄罗斯没有能力确保地方协调一致地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即便将来整个俄罗斯协调努力,在一段相对长的时期内成功希望也不大。(责任编辑:高德平)
注释:
[1]Razeen Sally, Globalisation and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rade Liberalisation in the BRIICS, in Globalisation and Emerging Economies 135, 136, in Raed Safadi & Ralph Lattimore eds., 2008, http://browse.oecdbookshop.org/oecd/pdfs/product/5108061e.pdf
[2]David A.Dyker, Will Russia Ever Join the WTO? 4 Hague J.Dipl.83, 90 (2009).
[3]Vladimir Orlov, Introduction to Business Law in Russia 8-9, Ashgate (February 1, 2011).
[4]Working Party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Report of the Working Party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to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ACC/RUS/70 (Nov.17, 2011).
[5]Office of the U.S.Trade Representative, 2011 Special 301 Report 25-26 (2011), http://www.ustr.gov/webfm_send/2841
[6]Pitman B.Potter, Introduction: Selective Adaptation, Institutional Capacity, and the Recep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Under Conditions of Globalization, in Globalization and Local Adaptation i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11-12 (Pitman B.Potter & Ljiljana Biukovic eds.), UBC Press (December 16, 2011).
[7]David Jolly, W.T.O.Welcomes Russia as Its Newest Member, N.Y.Times, Dec.17, 2011, at B2.
[8]Antonina Bakardjieva Engelbrekt,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and the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IP Law: An Institutional Perspective, in Annette Kur ed.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a Fair World Trade System 136-137, Edward Elgar Pub (April 11,2011).
[9]Office of the U.S.Trade Representative, 2011 Special 301 Report 25 (2011), http:// www.ustr.gov/webfm_send/2841
[10]David G.Victor and Nadejda M.Victor, Axis of Oil? Foreign Aff., Mar.-Apr.2003, at 50.
[11]Pitman B.Potter, Introduction: Selective Adaptation, Institutional Capacity, and the Recep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Under Conditions of Globalization, in Globalization and Local Adaptation i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11-12 (Pitman B.Potter & Ljiljana Biukovic eds.), UBC Press (December 16, 2011).
[12]Office of the U.S.Trade Representative, 2011 Special 301 Report 25-26 (2011), http://www.ustr.gov/webfm_send/2841
[13]Jeremy R.Regal, Note, Russia in the WTO: How Russia’s Institutional Idiosyncrasies May Impede Its Ability to Abide by the WTO’s Governing Cornerstones, 9 UCLA J.Int’l L.& Foreign Aff.97, 124 (2004).
[14]Pitman B.Potter, Introduction: Selective Adaptation, Institutional Capacity, and the Recep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Under Conditions of Globalization, in Globalization and Local Adaptation i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13-15, (Pitman B.Potter & Ljiljana Biukovic eds.), UBC Press (December 16, 2011).
[15]Working Party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Report of the Working Party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to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ACC/RUS/70 (Nov.17, 2011).
[16]Office of the U.S.Trade Representative, 2011 Special 301 Report 26 (2011), http:// www.ustr.gov/webfm_send/2841
[17]Sergey Yuryev, Court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Established, Lexology (Feb.1, 2012), http:// wwv.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438ca47d-fe5f-4487-88ff-49df63dd2953
[18]Pitman B.Potter, Introduction: Selective Adaptation, Institutional Capacity, and the Recep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Under Conditions of Globalization, in Globalization and Local Adaptation i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15 (Pitman B.Potter & Ljiljana Biukovic eds.), UBC Press (December 16, 2011).
[19]Eugene A.Arievich & Denis I.Khabarov, New IP Court Aim to Improve Judicial System, Int’l L.Off.(Jan 9, 2012), http://www.internationallawoffice.com/Newsletters/Default.aspx
[20]Vladimir Orlov, Introduction to Business Law in Russia 9-10, Ashgate (February 1, 2011).
[21]Pitman B.Potter, Introduction: Selective Adaptation, Institutional Capacity, and the Recep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Under Conditions of Globalization, in Pitman B.Potter & Ljiljana Biukovic eds.Globalization and Local Adaptation i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13-14, UBC Press (December 16, 2011).
[22]Working Party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Report of the Working Party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to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ACC/RUS/70 (Nov.17, 2011).
[23]Pitman B.Potter, Introduction: Selective Adaptation, Institutional Capacity, and the Recep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Under Conditions of Globalization, in Globalization and Local Adaptation i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14-15 (Pitman B.Potter & Ljiljana Biukovic eds.), UBC Press (December 16, 2011).
[24]Office of the U.S.Trade Representative, 2011 Special 301 Report 20 (2011), http:// www.ustr.gov/webfm_send/2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