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知识产权不断成为私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回顾一下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处理2011年《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法》(TPP法案)的方式也颇具意思。TPP法案要求零售的烟草产品以平装形式销售。高等法院面临的核心问题是TPP法案是否违反了澳大利亚宪法第51节。相关案件是日本烟草国际诉澳大利亚联邦以及英美烟草澳大拉西亚有限公司诉澳大利亚联邦(均称为平装案件)。
各当事方
平装案中的原告是生产、包装和销售烟草产品的烟草公司。TPP法案禁止原告利用他们原来享有的烟草产品包装上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的使用以及烟草包装的商誉)。原告诉称这是以不公正条件获取他们的产权,因此违反了澳大利亚宪法第51节。该节规定:
根据本宪法,为了维护联邦的安宁、秩序和治理起见,对于下列事项有制定法律之权:以公正的条件从各州或个人手中获取财产(无论出于何目的,议会有制定法律之权)。
该节好比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私人财产不得在无合理补偿的情况下被收为公用。
上述案件揭示了两个问题:
原告的知识产权是第51节提到的产权吗?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TPP法案中的条款会导致上述“产权”被他人取得吗?
原告的知识产权是第51节提到的产权吗?
高等法院承认原告与烟草有关的商标、香烟包装的装潢、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包装以及许可的商誉以及知识产权许可权等知识产权都属于第51节所指的“产权”。
在做判决时,法院:
考虑了澳大利亚有关的知识产权立法以及案例法,这些法律都规定知识产权是个人权利;并推翻了这一论断——由于知识产权:
(a)是以服务公众为目的
(b)本质上是消极权利,
所以它们没有产权特征。
TPP法案的任何条款将导致这种“产权”被他人获取吗?
高等法院的大多数法官区分:
征用产权(从产权所有者角度剥夺产权)
获取产权(从产权受让人角度接收产权)
一般认为,仅通过消灭权利无法完成获取。换句话说,政府禁止实施烟草包装上的知识产权并不是吞并这些权利为己所用,因此,这不是一个受法律禁止的政府获取私人产权的行为。
另外,多数裁决都注意到这种获取在本质上是私有的。但澳大利亚政府并没有通过对被告强迫实施TPP法案而获取任何私有利益。因此,依据宪法对TPP法案提出质疑并不成功。
第五修正案
有趣的是,一名澳大利亚法官注意到了澳大利亚第51节与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相关章节之间的异同。相似性包括:
两部宪法中的“产权”一词均指所有权中固有的权利,而非任何“粗俗和非技术”意义上的权利,美国诉通用汽车公司一案323 US 373 at 377-378 (1945) 正是如此表述的。
区别包括:
第五修正案的表述是一种否定性的声明,而第51节规定的是澳大利亚议会能主动采取的行动。
其他使TPP法案无效的尝试
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
乌克兰、洪都拉斯、古巴和多米尼加共和国通过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协商请求对澳大利亚法律提出挑战,这是通过世界贸易组织向澳大利亚法律提出挑战的第一步。
《香港协议》
虽然TPP法案在上述平装案中胜出,第二个提出挑战的法律依据是1993年澳大利亚政府和香港政府签署的促进和保护投资协议(《香港协议》)。另一家烟草公司菲利普.莫里斯认为TPP违反了:
《香港协议》第6条(理由是澳大利亚剥夺或没收了菲利普.莫里斯的投资或资产);
《香港协议》第2条第2款(理由是澳大利亚并未公平公正对待菲利普.莫里斯的投资)。
此次挑战正在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澳大利亚在此案中已取得初步胜利,常设仲裁法庭允许澳大利亚挑战菲利普.莫里斯在此问题中的法律立场。其理由是位于香港的菲利普.莫里斯只是购买了澳大利亚公司的股份,其目的是为了依据《香港法案》挑战TPP法案。
此案将在2015年初在新加坡就初步反对程序举行为期三天的听证。(编译自codea.com.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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