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案例简讯-RLMK-0131 9/15/2015
美国第三巡廻上诉法院为混淆商标的证据定订正确标准:
寻求什么什混淆商标证据的标准,美国第三巡廻上诉法院在本案中推翻了联邦法院否决初步禁制令的动议,对什么是混淆商标证据订出标准。 Arrowpoint Capital Corp. v. Arrowpoint Asset Mgmt., LLC, Case No. 14-3063 (3rd Cir., July 16, 2015) (Jordan, J.).
Arrowpoint Capital在全美提供保险和投资相关的金融服务,且从2007年起以Arrowpoint Capital的名字开展业务,Capital拥有六个注册商标,所有商标都包括“Arrowpoint Capital” 的文字或者其商标图样。 Arrowpoint Asset Management及其相关实体(统称,AAM),提供与投资相关的金融服务。 AAM最早开始于2007年12月,使用 “Arrowpoint” 为商标。
Capital在2010年2月提出了控告AAM,宣称其商标侵权。就在同一天,Capital提出一项临时和永久禁令的动议,以防止AAM以AAM标识或以任何形式使用Arrowpoint的名字。四年多后,联邦法院在無听证的情况下驳回Capital的议案。在上诉中,Capital认为,除其他事项外,联邦法院否决其初步禁令动议是错误的。
在这种情况下,争议取决于实际混淆商标的证据。Capital在其初步禁令简报提交了11项实际混淆商标的证据。联邦法院并没有完全採纳其证据, 认为混淆商标是指经纪人和交易商之间,而不是“实际客户对商标的混淆。” Capital争辩联邦法院对于是什么构成可行混淆的看法太过狭窄。
商标兰哈姆法案(商标法)的商标侵权定义为使用类似先前用户的使用商标,而“可能造成混淆,或造成错误,或欺骗。” 商标混淆的可能性并不局限于在购买者之间的产品混淆。许多决策,无论是在第三巡廻法院和其他,都强调了商标法涵盖范围的扩展,“商标使用很可能会造成的混淆,任何类型的错误,或欺骗,不仅只是对买家也不是简单地只针对产地来源“。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联邦法院指出正确的标准,但第三巡廻法院发现它没有正确应用该标准,因而本案中联邦法院判被告商标并没有造成顾客混淆,联邦法院不承认在金融行业形象和声誉的特殊重要性;并觉得“准买家在熟悉双方的业务之前,用商标来选择做交易对象”,故没有重视商标混淆的顾虑。第三巡廻法院认为联邦法院对商标法的解释过于狭窄,违背了法院的根深蒂固的先例。美国第三巡廻上诉法院重申了在判对商标混淆正确的标准,强调的是商标法当然也包括在一般大众的心目中是否造成“影响其购买决策或显著的销售风险,商标所有者商誉或声誉的混淆。“
美国第三巡廻上诉法院还发现,联邦法院错在,在执行初步禁令动议之前, 尽管考虑到禁制令动议是由信誉问题和事实争议所影响,拒绝举行听证会。因此,美国第三巡廻上诉法院否定了联邦法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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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
http://www2.ca3.uscourts.gov/opinarch/143063p.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