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送审稿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根据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的授权或者法律规定,以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权利人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权利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诉讼、仲裁和调解活动。
“现行法律主要规定了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做什么及其非营利性,送审稿的改变首先是对集体管理组织进行了定义。”王自强指出,这个定义表述的结果是扩大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权利的来源渠道,增加“法律规定”的权利来源。
送审稿还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管理的权限提供使用费标准,该标准在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实施,由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人裁定。
送审稿新增延伸集体管理制度的设计,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就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以及其他方式使用作品,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作者:于中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