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办案技巧巡回报告会——湘潭站现场。(记者 罗韬 摄)
湘潭在线9月14日讯(湘潭日报记者 冯叶)9月11日,湖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广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湘潭市律师协会共同举办“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办案技巧”巡回报告会,来自湖南、广东两省的知识产权律师就办案技巧展开探讨。这是湘潭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做出的又一努力。
从全局来看,近年来,部分地州市相继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去年底,北京、上海、广州3市分别设立知识产权法院。2010年开始,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知识产权案划归至民三庭专门办理,又于2013年成功申请到专利权、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审判管辖权。今年,湘潭又被正式授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称号,保护知识产权的环境进一步成熟。
9月10日、11日,我们对相关部门、市民进行了采访。
知识产权问题或涉及每个人
知识产权也称 “知识财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那么,在实际生活中,市民对知识产权的知晓度如何?我们进行了采访。
“知识产权包括很多种,商标权、著作权、专利发明权等等。”一名企业员工告诉我们,自己从网络、媒体等途径得知了知识产权的分类,但也仅止于此。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易介绍,日常生活中,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生活中,每个人都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比如,记者写的文章被抄袭;一些企业假冒注册商标,违法经营;现在网络非常发达,有些人未经许可利用网络资源,也许就会涉嫌著作权侵权等等。”
知识产权与人们的生活、生产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但忽视知识产权的现象仍然存在。
“买过盗版书,也看过盗版碟。”年轻小伙严磊坦承,因为盗版产品在价格上相对于正版产品更便宜,且在网络上观赏盗版作品、进行网页抄袭或者下载音乐、电影、软件、教科书等非常方便,“身边很多朋友都这么做。”
与此同时,呼吁保护知识产权的声音也越来越多。去年以来,不少媒体发出律师函,反对自家文章被抄袭;部分唱片公司发出声明,要求严禁网络非法下载。无论如何,知识产权已成为离我们生活越来越近的一个名词。
被侵权后,维权取证难度大
为了保护企业及个人的知识产权,我国出台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并结合各地情况出台了相关法规。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知识产权维权也面临举证难、周期长、赔偿数额低、成本高、效益差等问题。
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办理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一家生产手工布偶的企业A状告一名销售商B,称B假装谈生意的过程中,偷走了企业A的产品画册,并剽窃了其55件美术作品制成布偶予以销售。最终,企业A胜诉,获得2.75万元经济赔偿及1万元诉讼赔偿。但是,从法院受理到办结,该案花费了半年时间。
不同于这家手工布偶企业,很多公司虽然想维护自己的权利,但并不会立即采取法律措施。“由于我国法律中没有对侵犯版权的法定赔偿额的规定,同时也没有关于败诉方支付另一方律师费等费用的规定,所以胜诉方往往在判决书中打赢了官司,而在经济上则是实实在在地输了。”何易律师介绍,一个知识产权案件,从取证到开庭,至少要4个月时间,如果需要进行多次审理,再到案件的执行完毕,甚至可能要花上几年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有的专利可能会随着时间而贬值。”
另一方面,何易从律师取证角度出发,论证了取证之难。“在涉及制作工艺、中间产品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人无法直接获取侵权行为相关证据,只能通过派人进入侵权行为人生产场地内部等方式获取证据;各地法院证据保全措施适用标准不统一;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日益增多,电子证据时效性强、易篡改,取证尤其困难。”
何易提醒市民及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应在平时生活中注重证据的保留,“如写文章的草稿、专利产品所交的年费发票,或通过公证部门进行公证等。”
改进审判方式,壮大律师湘军
2010年至2014年6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02件,其中仅2013年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91件,审结案件91件。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该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29件,审结129件。这说明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法院的审判工作更加积极。
目前,我市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归口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该庭充分利用湘大知识产权学院等资源优势,积极协同市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等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和业务交流活动,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顺利开展。与此同时,2013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最高法院申请到专利权、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审判管辖权,这些都为审判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使得个人或企业维护知识产权便捷了许多。
今年7月23日,该院受理了一起案件:浙江万盛达实业有限公司诉我市鸿凯经营部侵害其商标权。“如果走诉讼程序,双方需经过调查取证、开庭受审等环节,耗时几个月甚至更久。而原告系浙江企业,往返取证等事宜对原告、被告及其律师都十分麻烦,为了提高效率,为双方争取快办快结,我们建议双方进行调解。”该院民三庭相关负责人称。
9月8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前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市鸿凯经营部一次性赔偿原浙江万盛达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元,并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从受理到办结仅花了一个半月,双方当事人都十分满意。
“知识产权审判常以调解结束。”民三庭相关负责人介绍,知识产权案件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一来通常双方都能认可侵权事实,仅在具体赔偿方面有异议,二来此类案件常以批案形式出现,适合进行调解工作。近5年来,该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78.9%均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
7月31日,湘潭被正式授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9月,我市迎来了湘粤两省知识产权专家支招办案技巧。市律师协会会长王莹称,这次“知识产权经典案例办案技巧巡回报告会”是一个好的开始,知识产权律师湘军正逐渐壮大。我市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正以更专业、更实在的方式大步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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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知识产权热点疑点
记者 洪静雯
9月11日,针对群众普遍疑惑的知识产权问题,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成员张娴为我们做出了解答。
问:如果一家企业发现自己的专利产品被假冒,应该向公安部门报案,还是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据此,被侵权企业可以通过与侵权人协商、向人民法院起诉、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报等方式维权。
问:在网上下载别人录制的歌曲,经重新剪辑后再传到网上算侵权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据此,在网上擅自下载录音制品,并对其加以剪辑的行为,侵犯了录音制作者、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著作权。
问: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网站转发某某的文章算不算侵权?如果构成侵权,某某应到其居住所在地还是网站注册所在地提诉?
答:首先,应当判定被转载的文章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的“作品”。如果属于,则前述转载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销售和购买盗版书籍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
答:销售盗版书籍构成侵权,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但在司法实践中,销售商如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其通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一般公民个人购买盗版书阅读是不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但由于购买盗版书的行为客观上助长了盗版书的生产、销售,故应当予以限制。
问: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他公司设计的计算机软件,构不构成侵权?
答:计算机软件在我国属于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其使用具有需要先复制、安装的特点,故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计算机软件,会导致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等受到侵害。
问:电视、电影中用肖邦钢琴曲做背景音乐,构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
答:肖邦钢琴曲属于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作品,但因肖邦已于1849年10月17日逝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肖邦音乐作品中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三项人身权外的其他著作权的保护期应截止于1899年12月31日,故在我国电视、电影中可以使用肖邦音乐作品做背景音乐,但在使用中应当注明其著作权人,且不得对其进行修改或破坏其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