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商标近似引发纷争
据了解,该案争议商标为第8689280号“塔川”商标(见图1),由自然人彭通宏于2010年9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皮凉席、皮垫、皮制家具套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重庆隆发公司以争议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塔山TASHAN及图”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请求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重庆隆发公司的引证商标为第3209104号“塔山TASHAN及图”商标(见图2),由重庆隆发公司于2002年6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皮凉席、钱包(小钱袋)、小山羊皮等第18类商品上。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彭通宏提交了“塔川”品牌简介、相关荣誉证明、销售发票等证据用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知名度。据悉,彭通宏为四川省成都市一家制革厂的负责人,该制革厂主营皮革制品的制造及销售,包括牛皮凉席、牛皮坐垫等。
记者了解到,重庆隆发公司成立于1997年,其前身为重庆塔山皮革厂,系一家从原皮收购、皮革制品深加工到销售为一体的联合生产企业,主要产品包括水牛皮凉席、水牛皮地毯、水牛皮沙发座垫等。
彭通宏经营的制革厂与重庆隆发公司均主营皮革制品,经营场所均在四川、重庆两地,为此双方不可避免地在相关业务上产生了冲突。
据介绍,早在2013年,重庆隆发公司曾准备申请将其“塔山”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以牛皮家居系列的概念布局电子商务领域,以借此来突破经营规模、提升品牌知名度。然而,该公司后经调查发现,成都市一商家早已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塔川”水牛皮凉席,而且其“塔川”为注册商标。
重庆隆发公司表示,虽然“塔山”与“塔川”仅有一“笔”之差,但“塔川”商标的存在将对其公司进入其他关联领域形成阻碍,影响重庆隆发公司销售渠道的布局。同时,使用“塔川”商标的商家的店招、产品等宣传图片,与重庆隆发公司十分相似,曾有客户投诉表示误认为“塔山”与“塔川”是同一商家的品牌商品。
为了避免在扩大市场范围过程中遭遇商标权属纠纷,降低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重庆隆发公司在收集证据后,遂对“塔川”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一审判决应予撤销
重庆隆发公司在该案无效宣告请求中指出,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权利,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时,彭通宏与重庆隆发公司所处同一地域,其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恶意。
对此,商评委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塔川”与引证商标“塔山TASHAN及图”相比较,其首字相同,尾字“川”与“山”在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且“川”与“山”在指代事务上亦具有特定的关联性,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钱包、皮革工具袋(空的)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皮凉席、钱包(小钱袋)、小山羊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而争议商标在动物用套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在动物用套商品上予以维持,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彭通宏不服商评委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且争议商标系其所独创,经过长时间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为中文“塔川”,引证商标中的文字为“塔山”,将二者相比较,其首字相同,尾字“川”与“山”亦具有类似的含义,若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极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引证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因此两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本报记者 毛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