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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维权

初创企业如何打好知识产权牌律师维权

时间:2015-07-13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作者:  点击:
近日,上海市通过《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对初创的中小企业而言,该意见最大的意义是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引导中小企业树立用知识产权提升核心竞争力,并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经营理念。国家确定政策导向,但具体到每个企业,应该从自身情况出发,打好知识产权这张牌。

知识产权的本质是无形资产,作为企业,要用一些具体的努力把这些无形资产固定为自己的权利。作为企业的当家人,必须先想一下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是什么,然后针对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对症下药。

作为知识产权律师,笔者认为大多数企业忽视的知识产权内功建设,才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真正问题。简而言之,企业日常运营会有很多独创性的成果产生,企业应当尽快确立自己对这些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利,企业和员工签订三份协议并建立相关制度非常重要。

首先是职务成果归属协议。这份协议的功能是,把员工在企业就职期间因为履行职务所创造出的内容确定权属--归企业所有。初创企业很大一个问题就是容易分裂,很多企业碰到内部员工拿着自己履行职务获得的成果出走,变成自己的竞争对手的情况,此时,如果有职务成果归属协议,企业的维权就会比较方便。

其次是保密协议。企业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足,总有独到之处,但独到之处如果为竞争对手获悉,竞争优势将大打折扣或者不复存在。独到之处大多数时候就是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就是对员工保守商业秘密进行规制的。保密协议对规制初创企业和合作伙伴的关系也非常有用,能防止竞争对手假借合作之名盗取商业秘密。如果在和其他公司合作前签订保密协议,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威慑合作方,使其不敢轻易滥用合作取得的商业秘密。

最后是竞业限制协议。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这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的制度,因为如果企业一定要雇佣一个重要人才,为规避竞业限制,可以让其在家办公,或者单独租用办公室,这样对该人才的原雇主而言就很难取证。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力还是很强的。试想,雇佣一名身负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将导致企业可能陷入不正当竞争或者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这对公司声誉的损害将大于雇佣该员工获得的利益。因此,对企业而言,雇佣身负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的各种成本和风险会远大于该员工可能带来的利益。因此,企业和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还是有必要的,因为这个协议的违约成本不低。

拥有上述底牌后,初创企业才有足够的措施规避常见知识产权风险。所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初创企业只有练好知识产权内功,才能傲立于创新东风风口。(游云庭)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