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案例简讯-RLMK-0125 6/15/2015
提交IDS产生的耽搁会减少专利期限的调整
Gilead Sciences, Inc. v. Lee
在解决是否美国专利局(PTO)按照申请人的补充资料声明书(IDS),正确地计算专利期限调整(PTA),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肯定了初审法院对美国专利局(PTO)有利的 简易判决,如果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的耽搁如果是由申请人本人引起的,那么就会减少专利期限调整. Gilead Sciences, Inc.
v. Lee, Case No. 14-1159 (Fed. Cir, Feb. 26, 2015) (Wallach, J.).
早在1994年, 国会就改变了专利期限在专利申请后达到20年的计算方法。由于专利期限不再基于授予日期,国会颁布了一部条例,申请人可申请一个专期限调整(PTA)以便解决专利局在申请和授予日期之间做出的耽搁。如果专利局没有在申请14个月内发出§132条例通知或者没有批准§151动议,并且如果专利局没有在实际申请三年内授予专利,且如果在第三方干涉时有耽搁,或者存在伸请保密或成功的上诉时有耽搁。那么根据35 U.S.C. §154条例, 条例也同时解决了由于申请人造成的耽搁,如果申请人没有尽所能对申请审查作出结论时,专利期限(PTA)亦将减少。
Gilead 在2008年2月22日申请了一项专利。在2009年11月18日,专利局发出一个分案要求。Gilead在2010年2月18日回复了该分案要求,对一组项目进行进一步审查。在等待专利局发布第一次驳回时,Gilead于2010年4月16日递交了一补充资料声明书(IDS),揭露了它的另外两个共同被审理的申请。在2011年7月29日专利局发下获准通知;在2012年4月3日专利直接授予给一项制造药物化合物cobicistat(一种抗HIV药物)。
关于Gilead是否有权享受专利期限,由于专利局没有必须满足条例的及时性要求,不存在争议。而存在争议的是,在Gilead的最初对限制要求的回复和递交补充资料声明书期间,专利期限是否可被减少57天。然而,根据专利局的说法,在其发出限制要求后递交补充资料声明书本身就是没有尽力配合审查的体现。Gilead到初审法院上诉,初审法院的简易判决支持专利局,因为专利局对§154条例的解释是不合理的。
在联邦上诉法院上诉时,Gilead辩论到专利期限(PTA)条例只允许在申请人的行为实际上耽误的了专利审查的结案时才被使用。联邦法院应用了Chevron一案中列出因素,反对Gilead的辩论,认为国会没有直接解释是否没有合理地尽力配合专利局审查,是否此行为实际造生耽误,而且专利局对条例的理解是合理的,因为国会打算惩罚行为实际造成耽搁的申请人,或是行为潜在造成延误的申请人。联邦法院注意到§132条例要求专利局在申请人收到回复后四个月内进行答复。由于限制要求是通知发出,专利局极大程度减小了申请人回复的时间段。因此,在对限制条件作出回复后递交补充资料声明书等于附加了新的参考,专利局应在回复限制要求之前就进行考虑。所以,专利局承担满足条例上及时要求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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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
http://www.cafc.uscourts.gov/images/stories/opinions-orders/14-1159.Opinion.2-24-2015.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