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月4日公布的判决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在斯沃琪提出异议后驳回Berger商标申请的裁决。
纠纷的中心是Berger使用“iWatch”申请商标的意图。
该商标申请涉及手表、时钟和其他相关商品。
Berger在2008年提交了商标申请,意在未来将该商标用于商业用途。
但是斯沃琪以两点理由对商标提出异议:Berger并不能提供真正意图使用商标的证据,以及该商标会与其“Swatch”商标造成混淆。
2013年,USPTO商标审理与上诉委员会(TTAB)支持了斯沃琪关于使用意图提出的异议。
在判决中,TTAB引用了Berger的首席执行官Bernard Mermelstein在异议程序中的证词,Bernard Mermelstein称该商标只用于手表,不包括钟表。
TTAB质问Berger如果其公司不打算将商标使用在钟表商品上,为何还要申请钟表类保护。
商标申请的代理人称这是一个“标准”程序,让申请涉及广是为了以后使用。
虽然TTAB在使用意图上支持斯沃琪,但它判决两个商标不具备混淆可能性。尽管如此,商标申请还是根据使用意图被驳回了。
Berger在2013年对判决提起上诉,称USPTO要求展示在商业环境中使用商标的意图的门槛太高了。
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上周的判决中驳回了Berger的上诉,此种判决还属首次。
在一致同意的裁判中,三人合议庭判决“TTAB认定Berger缺乏真正的使用意图是拒绝商标申请的适当合法的理由,TTAB这么做适当行使了其审判权”。
“展示真正意图的门槛并不高。但在我们看来,大量的证据支持了TTAB的结论,即Berger在申请商标时的意图只是保留商标上的权利,而不是真正意图在商务中使用该商标。” (编译自worldiprevie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