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滦集团公司诉称,“开滦”企业名称自其成立之时一直使用,诉争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张某具有恶意抢注诉争商标的行为;而且张某未实际使用诉争商标。据此,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被诉裁定。
商评委辩称,开滦集团公司提供的证据未涉及美容院、公共卫生浴服务,不能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开滦集团公司将“开滦”作为商号或商标使用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美容院、公共卫生浴服务或与之类似的服务上,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在先权利为其在先商号权,原告企业名称为“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开滦”系其企业商号,故开滦集团公司对其“开滦”商号享有相关商号权益。诉争商标“开滦”申请注册时间为2006年,晚于“开滦”商号形成时间,故开滦集团公司享有的“开滦”商号权益构成在先权利。
而对于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原告在先商号权,法院认为主要存在3个焦点:“开滦”商号承载开滦集团公司的良好商业信誉及知名度,与开滦集团公司密不可分,并建立了较强的对应关系;开滦集团公司的下属医院自1999年成立起,其诊疗科室即包含医疗美容,且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有实际经营。开滦集团公司及下属多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包含洗浴,且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有实际经营。因此,可以认定开滦集团公司上述经营项目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美容院、公共卫生浴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张某户籍地为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其对“开滦”商号的知名度系明知或应知,可以认定张某注册诉争商标“开滦”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恶意。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据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夏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