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院裁定保护LV“棋盘格”图案的两个共同体商标是用于皮革产品,没有获得显著性特征。
LV在1996年首次为一个深褐色和浅褐色的图案注册了共同体商标。第二个共同体商标涉及的也是相同的图案,但颜色是黑灰,在2008年注册。
法院在4月21日对两起案件进行单独裁决。
零售商Nanu Nana2009年对上述两个共同体商标提出异议,称这两个商标没有在欧盟成员国获得显著性特征。
2011年7月,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的撤销处同意Nanu Nana的异议。
LV在2012年5月对OHIM第一上诉委员会的裁决提起上诉,但撤销处的裁决得到法院维持。
普通法院去年3月审理了上诉案,LV当时称上诉委员会在评估共同体商标是否获得显著性特征时在日期上犯了错误。
LV表示共同体商标的评估应从1996年(第一个共同体商标注册时)开始,当时仅涉及15个成员国(欧盟的部分成员国)。
但是,上诉委员会审查共同体商标的日期是从Nanu Nana提出异议的日期(2009年)。
LV还称OHIM将申请作为广义的棋盘格图形而非具体的用于皮革产品的图形,故OHIM称其申请的商标必须满足更高的显著性门槛。
法院驳回了这些主张。
法院表示,从图像上而言,颜色交替的棋盘格图形并不包含任何显著的与这些商品的常规形象有任何关联的变化因素,公众将之视为一个普通的、日常的图形。
法院说:“值得注意的是,两种本身并不显著的元素的并列不能改变相关公众认为其争议商标缺乏显著性的认识。”
法院说LV未能提交任何证明商标在欧盟获得显著性特征的证据。
法院总结说:“共同体商标拥有一个统一的特征,这意味着它必须在共同体内拥有相同的影响。根据共同体商标的统一特征推断出,若要获得注册,标志必须在欧盟具有显著性特征。”(编译自worldipreview.co)